智慧財產權電子報(第144期2020/03/25)
國際資訊
EPO及歐盟成員國代表呼籲儘快施行單一專利包裹法案(UPP)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和證交所協助企業辨識並向利害關係人傳達無形資產資訊價值
大陸資訊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聯合開展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範高校建設工作
深圳將修法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標準,並擬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第一批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範建設工作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內資訊
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申請案「快軌機制」預定109年5月1日起開始試行實施
法官:誠品非高度著名商標 誠品書店告「誠品搬家」侵權 被打臉
國際資訊
據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訊息網於2020年3月19日報導指出,新冠肺炎疫情下全球IP時限延期情況如下:
歐洲專利局
2020年3月15日歐洲專利局發佈通知,相關時效期限截至本通知公佈之日或之後的案件,一律延長至2020年4月17日。這一延期規定同樣適用於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PCT國際申請。原定於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7日在上訴委員會舉行的口審程式全部中止。上訴委員會將繼續發佈口審程式的書面決定、相關通訊以及通知。原則上,審查和異議部門的口審程式按計劃舉行。口審程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近期曾訪問高風險地區的,可要求改為電視會議方式舉行,或者推遲舉行。
歐盟智慧財產權局
歐盟智慧財產權局執行董事于3月16日簽署《歐盟智慧財產權局第EX-20-3號決定》,對歐知局截止期限在2020年3月9日至4月30日的所有在審程式,不區分當事人居住地或營業地,一律延長至2020年5月1日。
英國
英國專利局尚未發佈延長期限通知,但已經確認,專利局會視情況考慮延期請求。
波 蘭
遵照遏制COVID-19疫情蔓延官方指南,截止至3月底,所有在普通法院和波蘭專利局舉行的口頭聽證會均被取消。與EPO和EUIPO一樣,波蘭專利局的所有註冊程式均照常進行。
義大利
義大利專利商標局已暫停所有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3日的期限,但不包括商標異議和上訴的強制期限。
西班牙
西班牙當地時間3月14日,為遏制COVID-19疫情蔓延,西班牙發佈《第463/2020號皇家命令》,宣佈西班牙進入國家緊急狀態,並決定自即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為期15天(自然日)的限制措施。因此,所有期限將暫停至2020年3月29日。
加拿大
加拿大智慧財產權局截止日期在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所有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1日。
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智慧財產權局將自2020年3月17日起的期限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
巴西
巴西專利局已暫停所有截止日期在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間的期限,並延長至2020年4月15日。
阿根廷
阿根廷專利局截止日期在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3日的所有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4日。
智利
只要疫情不緩解,行政期限將持續延期。
秘魯
秘魯智慧財產權局的所有當前期限均被延期(尚未通知延期截止日)
菲律賓
菲律賓智慧財產權局於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4期間基本暫停工作,截止日期在此期間的時限(包括答覆審查意見、聲明、其他檔、商標異議延期及答覆、紙件檔、上訴以及年費)全部自動延長至2020年4月15日。取消所有預定的聽證會和研討會。
馬來西亞
2020年3月16日,馬來西亞政府宣佈將制定一項運動控制令,以遏制COVID-19在該國的蔓延。該命令於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31日生效。馬來西亞智慧財產權局在此控制令生效期間停止運營,但通過電子申請提交的新申請案件可繼續受理。在此期間,答覆審查意見和商標延展的期限自動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但專利及外觀年費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1日。
印度
印度專利局原定於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5期間,與商標有關的聽證會在此期間休會。其他專利及商標期限均未延長。
沙烏地阿拉伯
沙烏地商標局(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宣佈,從3月16日起暫停運營16天,恢復運營時間另行通知。智慧財產權辦事處的大多數業務可線上完成,但預計會有所延遲。請注意,在此期間無法進行搜索。
利比亞
利比亞所有法院、商標局和專利局暫停運營,恢復運營時間另行通知。
埃 及
埃及所有法院(包括但不限於最高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商業法院,經濟法院和刑事法院)在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8日關閉。在上述日期內發生的聽證會均推遲,並於2020年3月29日重新開放後重新安排時間。
科威特
科威特專利商標局宣佈截止2020年3月26日前暫停運營。緊急異議案件,包括可線上處理業務,例如申請和續展均會被處理;但是,只有科威特專利商標局恢復工作後,才能處理專利/外觀設計申請或更改位址/名稱/轉讓的記錄請求。
伊朗
伊朗智慧財產權局宣佈暫時減少工作時間,於每個工作日下午1點關閉。此外,如果COVID-19繼續在伊朗傳播,智慧財產權局可能會停止運營,恢復運營時間另行通知。目前,所有行動都可以不中斷地進行。
資料來源: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0年3月20日報導指出,美國專利商標局於3月16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了有關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對專利和商標申請人、專利權人和商標所有人救濟措施的通知。為便於中國使用者瞭解相關資訊,及時處理專利和商標申請及其他事宜,現摘要如下:
一、專利相關資訊
對於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答覆美國專利商標局意見通知書,並導致相應專利申請被視為放棄或相應複審流程終止、受限的,如果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依法提出程式恢復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依法免除恢復相應程式申請費。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須在專利放棄通知書發出之日或專利複審流程終止、受限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相關程式恢復請求並附上該通知,即被自動視為要求免除相關恢復費用。如未收到專利放棄通知書或專利複審流程終止、受限通知書,則在專利申請放棄日或複審程式終止日、受限日起6個月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相關程式恢復請求。請求中應就相關專利從業者、專利申請人或至少一名發明人因受疫情影響延遲答覆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二、商標相關資訊
對於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及時答覆美國專利商標局意見通知書,並導致相關商標註冊申請被視為放棄的,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依照規章根據請求免費恢復已放棄商標註冊程式。申請人應填寫商標電子申請系統(TEAS)中“恢復已放棄商標申請”表格請求恢復。對於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及時答覆美國專利商標局意見通知書,並導致相關商標註冊流程取消或超期的,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依照規章根據請求免費重啟已取消或超期流程。申請人應填寫TEAS系統中“向局長遞交請求書”表格請求流程重啟。申請人須在放棄通知書或取消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請求。如未收到放棄或程式中斷通知書,則應在TEAS系統提示申請被視為放棄或註冊程式取消或超期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請求。申請人須在請求中說明因受疫情影響延遲答覆相關情況。
該通知不延長法定期限、不豁免法定要求,並明確了不可通過申請請求延長的5項專利程式相關法定期限和4項商標程式相關法定期限。
相關連結:
有關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對專利和商標申請人、專利和商標權人救濟措施的通知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coronavirus_relief_ognotice_03162020.pdf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 (以下簡稱北京條約)迎來關鍵的第30位成員國—印尼,使得該國際條約得以生效。該條約的目的,是改善演員和其他視聽表演者的生計。
印尼於2020年1月28日通過北京條約,該條約將於2020年4月28日生效。2012年,WIPO各成員國在北京外交會議上通過了該條約,因此命名為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關於北京條約
主要目的為保護表演者在視聽著作能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加強對視聽錄製品內的表演者,賦予重製權、散布權、出租權、及公開播送權及傳播權。加入該條約的成員國需同意以法律制度確保該條約的適用。特別是,每個簽約國必須確保在其法律制度下提供有效執法程序,以便制止該條約所規定權利的任何侵權行為,得對之採取有效行動。該行動必須包括可以防止和遏止侵權的快速補救措施。
北京條約產生背景
北京條約是對1961年締約的羅馬公約(保護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與廣播機構之羅馬公約),對視聽著作中之歌手、音樂家、舞者及演員的權利,因應數位化時代進行現代化更新保護。先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物條約(WPPT)更新對表演者(而非視聽表演者)和錄音物製作人的保護,而北京條約則更新補充了數位時代的授權保護。
相關連結:
WIPO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即將生效
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20/article_0002.html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3月9日國際動態訊息
2020年1月10日,歐洲專利局(EPO)局長António Campinos及其團隊,與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籌備委員會主席及其執行小組成員,及單一專利專責委員會(Unitary Patent Select Committee)主席共同舉行會議,針對施行歐盟單一專利包裹法案(Unitary Patent Package,
UPP)的準備情形進行評估。
具備有統一效力的歐洲單一專利係由EPO所授予,在該局登記(register)之後,效力及於歐盟成員國。EPO是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建立的國際組織,UPC是對EPO授予的單一專利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國際法院。
會議召開前,有人因反對德國批准《單一專利法院協議》一事,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German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提出控訴。負責該案件的法官在最近的採訪中表示,憲法法院有意在2020年的第一季作出裁決。
EPO局長及歐盟成員國代表,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即將作出的判決表示樂觀,將如他們所希望的為德國通過該協議清除障礙。他們強調,UPC和單一專利對於提高歐洲競爭力、促進經濟成長和創新相當重要,並呼籲各成員國儘快實行該法案。
會議明確表示,EPO已經為第一批單一專利的登記作好準備,籌備委員會也已盡其所能推動各項工作。但是,在試行階段(the phase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開始之前,建立UPC的幾項關鍵工作仍然無法展開,因此各方還需要付出更多努力。EPO局長António Campinos表示,我們相信這些必要的步驟將會及時完成,使UPP能夠在2020年底開始施行。
兩個委員會的主席Alexander Ramsay及JérômeDebrulle補充表示,單一專利是歐洲專利制度建立近50年以來最重大的改革,我們都期待這項改革儘快實現。我們的使用者,特別是中小企業(SMEs),將從中受益,因為單一專利將使歐洲比美國及亞洲更具競爭力。
相關連結:
EPO及歐盟成員國代表呼籲儘快施行單一專利包裹法案(UPP)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20/20200110.html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3月9日國際動態訊息
歐洲專利局(EPO)駁回兩件以AI為唯一發明人的專利申請。「DABUS」係發明一種食品容器和一個用於搜索和救援設備的AI應用程式,這兩件專利申請以「DABUS」為發明人,申請人主張其為該AI擁有者,自為發明人的權利繼受人,因此可以申請專利。
EPO在2019年11月25日舉行非公開聽證,聽取申請人的論點後,駁回EP18275163及EP18275174兩件專利申請案,理由是前述兩件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未能符合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的規定(第81條,施行細則第19(1)條),即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機器。
EPO指出,發明人一詞所指稱的是自然人,似乎是國際適用的標準,並且許多國家的法院已據此作出判決。此外,指定發明人具有強制性,因為會帶來一系列法律效果,特別是要確保指定發明人是合法的發明人,且可從賦予之權利中受益。發明人須擁有法律人格才能行使這些權利,AI或機器是無法享有的。再者,給機器取一個名字,亦無法符合上述EPC相關規定。
針對該兩項駁回決定,申請人可以在兩個月內向EPO的獨立司法機構上訴委員會(the Boards of
Appeal)提出上訴。
相關連結:
EPO駁回AI發明人(DABUS)的專利申請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9/20191220.html
EPO駁回AI發明人(DABUS)兩項專利申請的理由
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20/20200128.html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2月25日國際動態訊息
2020年1月28日,歐盟委員會聯合研究中心(JRC)發佈了智慧財產權與人工智慧報告,討論了在智慧財產權框架中開發和採用人工智慧技術(AI)的可能影響。報告指出,在不久的將來,人工智慧有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發揮核心作用。同時,人工智慧系統日益增加的複雜性和自主決策能力,以及它們在多個行業的潛在應用,也帶來了法律監管上的挑戰。
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目前,關於智慧財產權體系是否足以應對人工智慧技術,以及人工智慧對現有專利標準的影響一直存在爭議。報告綜述了專利和版權法對人工智慧保護的關鍵要求。
1、人工智慧的專利保護
①符合條件的保護物件
幾年來,法院一直就是否授予新發明領域(尤其是電腦軟體)專利權進行爭論(Kohlhepp,2008)。包括人工智慧軟體在內的軟體能否獲得專利保護資格成為一個複雜的問題。通常,電腦程式的可專利性被歐洲專利局(EPO)排除,但排除條款不適用於具有技術特徵的電腦程式。
2018年,EPO新增了關於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ML)可專利性的章節,數學方法排除被在可授予專利權的範圍之外。同時,“如果權利要求涉及使用的技術手段(例如電腦)或設備,則其主題具有整體技術特徵,因此不排除可專利性。”EPO在審查保護的主題是否具有技術特徵時,必須仔細研究諸如“支援向量機”、“推理機”或“神經網路”之類的特定表達,因為它們通常指的是沒有技術特徵的抽象模型。
根據數學方法審查指南,一旦確定所聲稱的主題整體上是一項發明,就會根據其他可專利性要求,特別是新穎性和創造性步驟進行審查。EPO指南給出了人工智慧和機器學習應用的可專利主題的有利示例:在心臟監測設備中使用神經網路技術,以識別不規則的心跳,對此做出了技術貢獻。基於低級特徵(例如,圖像的邊緣或圖元屬性)的數位圖像、視頻、音訊或語音信號的分類是分類演算法典型的技術應用。另一方面,指南指出,“僅根據文本內容對文本文檔進行分類,但本質上不認為是技術目的,而是語言目的”的申請可能無法獲得專利。
②披露的充分性
歐洲專利公約(EPC)第83條要求,歐洲專利申請應以足夠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發明,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在有關人工智慧的IP5專家圓桌會議的報告中進一步提到,“披露的程度取決於要求保護的內容,並且IP5局對披露有嚴格的要求,過於嚴格的標準可能會阻止公司追求專利保護而轉用商業秘密保護。”由於人工智慧發明通常屬於CIIs22的範疇,因此可以假定,資訊披露的最低要求與電腦類發明大致相同。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關於專利和新興技術的背景檔,“深度學習技術的非確定性”可能引起另一個問題,“深度學習技術涉及一些隨機初始化。因此,即使相同的訓練資料和相同的神經網路架構也可能導致機器學習的性能略有不同。檔將這種不確定性特徵與生物材料的相似性進行了比較,並提到可以考慮基於專利申請中披露發明的可重複性或合理性”。
日本專利局在其《專利和實用新型審查手冊》(2019年1月)的附件中發佈了10個與人工智慧相關技術的新案例實例。Rogitz(2019)概述了描述要求的主要內容,並指出,在日本提交人工智慧專利申請時,應披露與人工智慧發明可能產生的“某些關聯,例如相關性”,以及對於某些人工智慧發明,要求披露測試結果或驗證模型“除非人工智慧的估算結果可以替代對實際製造產品的評估”。
2、人工智慧的版權保護
作為電腦程式,人工智慧系統可以獲得原創軟體的版權保護。但是,版權保護只適用於電腦程式的原始表達,而不適用於其背後的思想和原則。報告指出,只有表達是受版權保護的。這意味著演算法的代碼,如果是原創的,可以被保護,而演算法背後的純概念卻不能。
3、用於人工智慧的資料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人工智慧系統高度依賴資料來訓練智慧演算法。這些資料可能受到協力廠商權利的保護,因此人工智慧開發人員可能需要獲得訪問和使用這些資料的許可。更複雜的是,人工智慧開發人員經常對原始資料集進行處理、清理和注釋活動,以確保資料足夠,這些活動可能會觸發新的許可權。對於相同或不同人工智慧系統的未來使用者來說,資料注釋有可能成為一種有價值的資源。
版權和用於人工智慧訓練的資料
資料數位化和資料可用性已成為人工智慧最新發展的關鍵驅動力之一。報告從版權法的角度探討人工智慧模型中資料的使用問題。
隨著資料經濟時代的到來,關於文本和資料採擷(TDM)的法律制度和最合適的TDM例外形式的討論出現了兩極分化。一些學者認為,TDM不應該被認為與版權法有關,因為它不是對作品的利用。但是,更被廣泛接受的觀點是,通常TDM可能涉及一些受專有權保護的複製。因此,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TDM需要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為克服有關TDM的法律不確定性,歐盟委員會於2016年提出了一項有關數字單一市場中版權和鄰接權新指令的立法提案,該指令規定了強制性版權例外,允許研究組織可以合法訪問作品或資料庫進行TDM。另外,許多作者建議通過更寬泛的規定或開放的規範為歐洲版權法引入更靈活的規則。
人工智慧產生的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法律框架在人工智慧產生的作品或發明中的應用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特別是在版權和專利權方面。
1、版權
歐盟成員國的大多數版權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以人為中心的概念,這體現在:(1)保護的受益人(即作者);(2)保護條件(如獨創性);(3)授予的權利(經濟權利,也包括道德權利)。軟體指令和資料庫指令均基於創建作品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組來定義作者身份,這種以人為中心的方法也適用于原創性的定義。
《美國版權法》保護原創作品,而要成為具有原創資格的作品,則必須由人類創作。在這方面,美國版權局政策和程式的一般指南也很明確,“由隨機或自動運行而沒有任何創造性輸入或人工干預不屬於版權保護物件”。
中國也採取了類似的立場,北京法院最近的一項裁決以類似的理由拒絕了人工智慧系統生成報告的版權保護申請。從版權法的意義上說,僅由機器創作的作品不能被視為原創作品,因為它們將缺乏法律所要求的人的屬性。
眾多學者也對該問題進行了討論。Michaux(2018)指出如果人工智慧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權保護,那麼區分人類和機器生成的作品將成為一大難點。LauberRönsberg(2019)強調將人工智慧生成的作品整合到版權制度中,可能會極大地破壞版權立法及整個體系的基礎。Perry和Margoni(2010)對公共領域的持續侵蝕提出了警告,而Schonberger(2018)則預測,如果機器生成的作品受到同樣的對待,可能會破壞對人類創造者的激勵。
2、專利權
原則上,只要是可授予專利的主題,就不能阻止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受到專利保護。
McLaughlin(2018)提出了一個框架,該框架可以分析人為干預的範圍,以區分可授予專利和不可授予專利的電腦輔助發明和電腦生成的發明。
對於人工智慧的專利權保護方面,Blok和Shemtov持反對觀點,認為在解釋專利法時,不能也不應該允許人工智慧系統在專利法中的地位與人類發明者相同。而Davies (2011)、Pearlman、Abbott、Yanisky-Ravid等人持支持觀點,認為在這個新機器時代,機器越來越具有自主性,他們主張改變甚至徹底廢除傳統的專利法來適應新時代的到來。
智慧財產權與透明度和可解釋性之間的相互作用
報告認為,透明度和可解釋性要求的實施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之間的相互作用也應予以考慮。
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法已經存在對透明度或可解釋性的要求。因此,在專利法中,作為尋求專利保護的發明應該被清楚而充分地披露,以便使它們能夠付諸實踐。根據歐洲版權法,合法的軟體使用者有權“觀察,研究或測試該程式的功能,以確定構成該程式任何元素的思想和原則”。但是,正如Noto La Diega(2018)所強調的那樣,異常的範圍有限,使得其對演算法透明性的價值有限。
一方面,可解釋的人工智慧還可以幫助檢測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資產的侵權使用,並克服確定給定使用是否屬於專有智慧財產權範圍的挑戰。
鑒於上述情況,應將有關以下方面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納入廣泛討論:
(1)人工智慧政策的道德和法律問題;
(2)開發可信賴的人工智慧的特定工具和方法以及適當的責任和安全框架。
結論
迄今為止,人工智慧策略很少關注人工智慧對智慧財產權法律框架的挑戰。然而,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學者們在版權和專利系統中發現的空白表明,有必要進一步研究這些問題。
在人工智慧的可專利性方面,歐洲專利局新發佈的《人工智慧可專利性標準指南》值得參考和借鑒。但是,保護人工智慧產生的作品或發明似乎更有問題。從著作權法的人本主義路徑來看,人工智慧生成的作品是否值得版權保護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在法律方面,雖然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在原則上可能是一個可申請專利的主題,但對發明步驟或發明歸屬的評估也會引發政策問題。
儘管一些版權學者明確主張將人工智慧生成的作品置於公共領域,但其他人卻提出了旨在確保一定程度的保護的提議。除了明顯的例外,這些建議仍然太含糊,並不都能足夠詳細地說明支持這種保護的原因。
最後,報告主張將智慧財產權維度納入有關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倫理和法律討論,以考慮到權利人、用戶和整個社會的利益。
資料來源:中國中科院知識產權信息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0年1月9日發布關於在第三國IPR保護和執行的半年度報告(下稱《第三國報告》)。
《第三國報告》指出,在歐盟以外國家的IPR保護狀況和執法情形受到很大關注,使歐盟執委會更新其現有的優先觀察國家列表。目的在於改善全球的IPR保護和執法情形,並告知權利人,包括中小型企業,當其在某些國家開展業務時可能會遇到的潛在風險。該《第三國報告》首次納入植物品種權的保護。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透過其觀測機構(the
Observatory),以多方面觀察進行撰寫《第三國報告》,並提供技術上的協助。
《第三國報告》重點:
更新的優先觀察國家,分為三類:
第一優先觀察國家:中國大陸。
第二優先觀察國家:印度、印尼、土耳其和烏克蘭。
第三優先觀察國家:阿根廷、巴西、厄瓜多爾、馬來西亞、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和泰國。
報告中重要發現,綜整如下:
一、 中國大陸對外國企業施行的強制性技術移轉仍然是一個制度性問題,不利於投資,並讓外國企業(尤其是高科技領域)陷於失去競爭優勢的風險。
二、 在許多國家中,特別是中國大陸和印度,營業秘密的低度保護和智慧財產權盜竊,導致對歐洲企業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三、 報告中所列出的所有國家中,IPR執法不力是一個嚴峻的問題。IPR執法的主要問題與缺乏政治決心和資源有關。也體現出這些國家缺乏足夠的技術基礎建設、能力和資源、司法和執法當局的專業能力欠缺、以及公眾對IPR價值的認識不足。
四、 在許多歐盟貿易夥伴中,仿冒行為仍然相當猖獗,對歐盟和當地產業的收入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中國大陸的仿冒問題尤其嚴重,該國是進口到歐盟的仿冒品的主要來源。印度以及東南亞國家如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等,也是仿冒品的重要來源,而諸如香港(中國)、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過境交通樞紐,在其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五、 著作權盜版問題,尤其是透過網路和衛星的盜版,仍然是歐洲創新產業的主要議題。盜版問題,在阿根廷、巴西、中國大陸、厄瓜多爾、印度、印尼、墨西哥、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泰國、烏克蘭和越南等國家,廣泛存在且相當氾濫。
六、 執法方面的一個嚴重問題是,海關當局缺少依職權執行邊境扣留、扣押或銷毀仿冒和盜版貨物的權力,或對運輸中的貨物採取行動。在邊境執法制度方面,特別需要進行重大改善的有加拿大、厄瓜多爾、印度、印尼、墨西哥和泰國。
七、 仿冒和盜版商品通常不會被執法部門銷毀,而是會回流至市場。有時候是因為銷毀程序耗時太久,或者對權利人而言,費用昂貴以致打消念頭。在銷毀侵權或涉嫌侵權商品方面,令人擔憂的國家有印度、印尼、墨西哥、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八、 對IPR侵權的制裁和處罰過輕,難以發揮嚇阻作用,在阿根廷、巴西、印度、奈及利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韓國、泰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越南等國家即是如此。關於專利及商標的註冊和相關程序(例如,延展或異議),阿根廷、巴西、印度、泰國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智慧財產局積壓了大量案件。在某些國家(例如巴西和泰國),專利審查的時間過長,占據了大部分的專利期間。
九、 印尼和厄瓜多爾的專利權人有在當地實施專利之義務,造成了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不利於創新。這些要求迫使在印尼或厄瓜多爾的專利權人必須在該國製造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製程。若未遵守實施的要求,會引發強制授權的風險。
十、 阿根廷、印度、印尼和俄羅斯所採用的限制性(restrictive)的可專利性基準減弱或消滅了創新的動力,尤其是在製藥業領域。
十一、 在網路域名爭議(UDRP-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未能承認地理標示(GI)得給予權利,以至加速仿冒商品有了行銷通道。
十二、 核准強制授權使用的判斷標準相當廣泛、模糊且任意,削弱了在厄瓜多爾、印度、印尼和土耳其的現行專利保護措施,特別是在製藥業、化學藥品業、及其他促進本地生產的部門。另一個對產業的嚴重問題,是巴西衛生部門和俄羅斯競爭管理部門對藥品專利保護的干預。又專利權人報告另一個令人持續擔憂的地方是,有些國家缺乏有效的機制來保護未公開的測試,以及其他為獲得藥品和植物保護產品核准上市所產生的資料。此問題影響到歐洲企業,主要是在阿根廷、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馬來西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烏克蘭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十三、 關於權利集體管理制度在奈及利亞、俄羅斯、烏克蘭和泰國運作所發生的問題,造成權利人的損失及使用者的不信任,最終對這些國家的創新產業產生負面影響。
十四、 歐盟的許多貿易夥伴至今尚未加入重要的國際公約。例如,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阿根廷、巴西、厄瓜多爾、馬來西亞、墨西哥、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越南尚未加入《關於工業品設計國際註冊的海牙協定》日內瓦法案,並且上述除越南外,尚未加入《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91年法案(UPOV 1991)。阿根廷、厄瓜多爾、馬來西亞、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尚未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巴西、沙烏地阿拉伯、泰國和越南尚未加入《WIPO著作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物條約》。阿根廷尚未加入《專利合作條約》。
十五、 關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和執行,歐盟育種者面臨的問題可歸納為:(1)缺乏有效的植物品種權立法(根據《UPOV公約》1991年法案);(2)沒有UPOV會員資格;(3)指定國主管部門的行政程序難以有效執行;(4)缺乏有效的收取和執行權利金的司法和行政制度。
相關連結:
歐盟執委會發布關於第三國IPR保護與執法的報告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news/-/action/view/5522417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2月17日國際動態訊息
依據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發布的最新報告顯示,2013年至2017年間共有7.5%的中小企業將其歐盟商標(EUTMs)授權予其他廠商使用。同一期間,每一企業從授權EUTMs獲得的平均年收益估計接近6.5萬歐元,相當於中小企業平均年營業額的5.7%,而所有歐盟中小企業透過商標授權的年收益估計為19億歐元。
該報告也評估了由該等中小企業授權EUTMs所反映的無形資產總價值達380億歐元,相當於每一企業無形資產為130萬歐元(以每一歐盟商標平均20年期間估算)。
該報告是EUIPO首次針對EUTMs授權價值進行評估,反映該局對歐盟範圍內中小企業進行調查後的結果。
相關連結:
EUIPO發布有關歐盟中小企業商標授權價值最新報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2月25日國際動態訊息
一、審查意見書延期答復的限制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於2020年1月17日公告,商標申請人對審查意見通知書(Office Action,OA),如未能於6個月期限內提出適當答復,之後申請展延期限將有限制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在2020年1月17日之前,該局會給予商標申請人一次最長6個月的期限延長,以對OA進行答復或陳述意見,無須提供實質理由。但自初次OA發出日起12個月屆滿後,若要再申請展延期限,該局則要求申請人針對例外的特殊情況舉證,以證明其在期限內無法對OA作出適當答復的正當性。
自即日起,該局對在2020年1月17日當日或以後發出OA的申請案,原則上不允許申請人延長期限,除非申請人對例外情況進行舉證,以證明其在期限內無法對OA作出適當答復的正當性。適當的答復,包括應提出對OA所有核駁理由、資格或所提出要求等的回應。
於OA發出之日起6個月的期限屆滿時,申請人如未能提出適當的答復,或其請求展延期限所提供的理由不具正當性,則該申請人將被認為構成加拿大商標法第36條所稱的未踐行申請程序(in default in
the prosecution of the application),該局將發給申請人未踐行通知(a notice of
default)。
符合上述例外情況的示例:
(一) 近期變更商標代理人:因商標代理人需要時間來熟悉文件。
(二) 相關人員發生不可控制的情況:例如發生疾病、事故、死亡、破產或其他無法預期的嚴重情事。
(三) 移轉:申請中或註冊商標的移轉尚在作業中,且該移轉將可克服混淆的駁回事由。
(四) 異議:被引證且同在審查中的近似商標是待決異議程序中的爭點。
(五) 商標法第45條:被引證的註冊商標尚在舉證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的事實中。
(六) 官方標誌(official mark):申請人正在積極協調取得官方標誌持有人的同意中。
(七) 議定書申請案的分割:申請人對以加拿大國家申請案為基礎案的議定書申請案請求分割,刻正在等待WIPO國際局的核准通知。
(八) 答復可能導致該申請案依商標法第37條第1項(b)、(c)或(d)款被駁回:申請人在此情況需要更多時間考慮應如何答辯,但僅准許延長1次。
(九) 依商標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收集商標具有識別性的證據:申請人尚處於收集充足的證據,以證明商標在申請日時具有識別性的過程中。但僅准許延長1次。
二、商標法第44之1條通知的答復
依商標法第44之1條第1項,註冊處得通知商標權人,自通知日起6個月內,依同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尼斯商品或服務類別分類,提供關於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說明。
如果在上述6個月的期限屆滿時,商標權人未能提交說明書,將再發給第二次通知,如果在收到第二次通知後的2個月內,仍未提供該說明書,則該商標註冊可能被撤銷。
通常,只有當商標權人能對例外情況的事實理由提出舉證,該局才會准許延長時間。
以下是可能構成例外情況的示例,在下述例外情況下,認定延長6個月期間以提供說明書是正當的:
(一) 近期變更商標代理人:因商標代理人需要時間來熟悉文件。
(二) 相關人員發生不可控制的情況:例如發生疾病、事故、死亡、破產或其他無法預期的嚴重情事。
(三) 移轉:註冊商標的移轉尚在作業中。
三、規費
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凡依商標法第47條申請延長時間者必須支付125元加幣的法定規費。上述規費僅在該法或施行細則定有期限或期間者,才需要支付。因此,商標權人依法定期限向註冊處提供該法第44之1條第1項所要求的說明書,若需延長期間則需要繳納規費,但對OA進行回復的期限展延,則無須繳納規費,因為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規定期限。
該項規費在申請時即須繳納,不論該期限延長之申請是否核准。
相關連結: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公告審查意見書(OA)延期答復的限制
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4736.html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2月17日國際動態訊息
人民網東京2020年3月11日電 ,綜合日本共同通信社的報導,為打擊提供盜版漫畫作品等網站,日本政府在3月10日召開的內閣會議上通過了版權修正案。
按照修改後的規定,針對所有版權作品,明知是非法刊登還進行下載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而依現行日本法律規定,非法下載內容只限於音樂、錄影等,本次修改法律後增加了漫畫、雜誌、論文等內容,情節嚴重者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未給版權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不算違法。
版權修正案爭取在今年國會上通過,修改後的版權法力爭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提供盜版作品連結的網站運營者也要受到法律追究,這項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日本政府曾打算在去年的通常國會上提出修改版權法,但因遭到漫畫家和專家的反對而一度擱置。
資料來源:人民網
2020年2月4日,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和新加坡證交所(SGX)合作推出一項對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IA)的揭露評估和稽核方案(IDEAS)計畫,該計畫的對象是在SGX已上市和正準備上市的公司,目的在於提高其對無形資產的認識,並鼓勵其進行無形資產評估,以促進更健全的揭露環境。此舉將幫助投資人更重視無形資產的價值,並支持企業進行融資。
無形資產是企業價值的重要指標
在知識經濟驅動下,無形資產對企業的成長及成功變得越來越重要。證據顯示,為了保持競爭力,全球領先的科技公司正在大量投入對無形資產的投資。儘管如此,重要的無形資產資訊在公司的財務報告或利害關係人報告中卻常被省略,因為這些報告的製作是基於以製造業為主的經濟型態所發展出來的傳統會計實務。
IDEAS計畫係由政府支持,讓企業經歷一段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和稽核過程。該過程將使參與計畫的公司得以辨識與其業務極具關鍵的無形資產重要資訊,也會提出將此類重要資訊公開揭露的建議,以向投資人或市場傳達企業價值。公開揭露所帶來的高度資訊透明化將幫助企業獲得投資人的信賴,使無形資產豐富的企業,得以在新加坡資本市場更有效地籌集資金,在目前知識經濟的衝擊下,企業的績效指標已從植基於傳統有形資產價值中轉向重視無形資產。
IPOS政策與交流組高級司長王凱宏博士(Dr. Bernard Ong)表示,「不論是科技、品牌、理念、資料、專技知識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無形資產是打造全球最具創新力和價值的企業的主要力量。然而,投資人和企業對無形資產(包括智慧財產)市場的瞭解仍有待加強。IDEAS將讓投資人做出更聰明的決策,同時幫助無形資產豐富的公司發揮真實的企業價值。IPOS很高興與SGX攜手為新加坡孕育和發展創新產業的下一個前沿領域。」
SGX執行副總裁周士達先生(Mr. Chew Sutat)表示,「與IPOS的合作是SGX進一步朝向為創新型企業營造一個健全具支持性生態系統的願景邁進。在交易所上市通常是一家公司成長生涯中的一步,我們則致力於在企業成長的每一個階段提供支持。透過幫助他們加強對無形資產的認識和理解,我們可以為上市公司和更廣泛的工商業界帶來更多價值。」
IDEAS的試行計畫將運作至2020年底。在此期間,將由IPOS和SGX提名參與該計畫的公司,這些公司將會得到IPOS的支持來進行一項評估,藉以辨識出重要且適合公開給他們利害關係人的無形資產資訊。在試行階段蒐集的反饋意見,在未來對具體化無形資產的揭露,將發揮極大作用。
本試行計畫僅少數公司可以參加,已經被確認參與IDEAS計劃的公司,有已在SGX上市的REVEZ公司(REVEZ
Corporation Ltd)和凱帆藥劑國際有限公司(Hyphens Pharma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及目前正在準備上市的新加坡明泰私人有限公司(Memiontec)。
Revez Corporation Ltd副董事長兼集團總裁梁維恆先生(Mr. Victor Neo)表示,很高興可以參加IDEAS。這是一個難得的機會可以指出並說明,公司是由聲譽、專業技能和品牌價值等無形且非貨幣資產來驅動商業價值。我相信,參與IDEAS計畫之後,REVEZ將可使我們的客戶、投資人和潛在合作夥伴,對公司的長期前景更加充滿信心。
凱帆藥劑國際有限公司(Hyphens Pharma International Limited)財務總監方麗慧女士(Ms. Fang Lee
Wei)表示:我們很開心有這個機會加入IDEAS計畫。凱帆藥劑公司作為東協地區領先的特種藥品和消費者保健集團,擁有大量的無形資產組合,不僅讓我們與競爭對手有所區隔,而且是推動公司永續成長保持競爭優勢的一項重要來源。希望透過IDEAS,我們的投資人能更認同公司業務的長期價值。
新加坡明泰私人有限公司(Memiontec)首席執行官鄭吉成(Mr. Tay Kiat Seng)先生表示:我們相信,參與IDEAS,將幫助我們對業務價值的驅動力有新的視野。對公司無形資產和專有技術的了解,可以強化我們向客戶和投資人展現公司價值的能力。
無形資產資訊揭露的研究和國際趨勢
在目前的投資環境中,相關研究指出無形資產占標準普爾500指數的市場價值比重達80%以上。在過去十年中,全球無形資產的價值成長了兩倍,從2008年的15.5兆美元成長至2017年的57.3兆美元。這個數字也代表2018年全球GDP的三分之二。新加坡公司在2010年至2016年間的無形資產價值,也同樣成長了150%。進一步的研究顯示,投資於無形資產的龍頭科技公司,也從中享受更高的投資報酬率,並獲得更高的利潤。
現行財務報告的會計準則,比較強調有形資產的揭露,而非無形資產揭露。根據Brand Finance 顧問公司所做的2019年GIFT(Global
Intangible Finance Tracker)報告,有許多企業未公開揭露其無形資產的價值。為了增進財務報告提供給用戶資訊的相關性,對無形資產的會計及報告處理準則進行重新評估,是越來越有必要。2019年2月,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發布了一份討論文件,以回應人們頻繁呼籲改革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並探討報告中呈現無形資產對於企業價值創造至關重要因素的可能改進。
相關連結:
無形資產揭露評估和稽核方案計畫
https://www.ipos.gov.sg/media-events/press-releases/ViewDetails/ipos-and-sgx-launch-pilot-programme/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3月16日國際動態訊息
澳洲2020年智慧財產權法修正案(生產力委員會回應第2部分和其他措施)於2020年2月26日已獲得皇家批准,現已成為法律。修正案對該國2003年設計專利法、1990年專利法及1995年商標法進行修正,並啟動逐步廢除新型專利(innovation
patent)制度的程序。
逐步廢除新型專利
澳洲政府決定逐步廢除新型專利之原因,係因成效不彰,證據顯示該新型專利制度造成澳洲企業每年1千1百萬元澳幣淨損失,不但無法激勵企業研發能量,反而讓大型企業阻礙中小企業(SME)的創新。
新型專利廢除之效果如下:
從2021年8月26日起,將不允許提出新的新型專利申請。
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申請仍有效的新型專利,將持續其效力至期限屆至。
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出的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後仍可申請分割。
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出的發明專利(standard patent)申請案,仍可以轉換為新型專利申請案。
禁止新型專利申請遲延之展延期限
新型專利制度的廢除是澳洲政府對SME的承諾,以確保該國的IPR制度能夠滿足SME的需求。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在未來18個月的過渡期間也將啟動各種配套措施來幫助SME善用IP制度。其中包括:
SME快速審查服務(the SME fast track service):提供快速審查,在8個星期內可獲得審查報告。
SME專案管理服務(an SME case management service):在專利申請流程中由IP Australia的專案管理師提供服務,包括加快國際申請以取得目標市場的保護。
網路服務平台(online portal):重新開發IP Australia的網頁以提供目標導向的平台,提供SMEs客製化產品及服務、全時無休假協助、IP組合管理工具及政府資訊取得等。
專門推廣計畫(a dedicated
outreach program):透過活動、網頁或與其他政府部門合作,提供區域性SMEs教育訓練及根據產品生命週期提供多元的IP策略建議。
澳洲IP制度其他修正
該修正案也對澳洲的IP制度進行其他改進,例如:
專利法中加入目的條款(an objects
clause):在專利法中加入目的條款,闡明專利法立法目的,減少因時代的演進所導致專利法運作的不確定性,並在法規條文有不確定概念的情況下,幫助法院進行法律解釋。目的條款不會改變法規的原意,也不會推翻現有的判例法和既定的先例。
專利法和設計專利法的「官方使用(Crown use)」條款:「官方使用」是很少被用到的保護措施,讓官方在緊急狀況或其他公共利益議題時,得不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具有專利權的技術。為促進「官方使用」之透明度及責任歸屬,修正規範可以援引「官方使用」的情形,並增加部長級的監督程序;並對法院在判定向權利人支付補償金所應採用的酬金標準,提供了較優的指引。上述修正使專利權人與確保官方能取得技術不受限制的權力間,有較好的平衡。
專利的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 of patents)條款:修正案改變了強制授權規定,刪除原來的「公眾的合理需要(the reasonable requirements
of the public」規定,改以「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規定取代。
另外,該修正案還對專利法和商標法進行許多技術上改進,以簡化程序及提高效率。例如:提供文件的電子認證副本時,得保存和使用電子簽章等。
相關連結:
澳洲2020年智慧財產權法修正案生效,將逐步廢除新型專利
2020年智慧財產權法修正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3月16日國際動態訊息
2020年3月5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蘋果公司使加利福尼亞理工學院(以下簡稱加州理工學院)的專利無效的訴訟。這使蘋果公司企圖逃避8億多美元賠償的希望破滅。
本項判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總體認可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自2018年以來的幾項決定,即關於駁回蘋果公司撤銷加州理工學院專利請求的決定。
加州理工學院早在2016年就對蘋果公司和博通公司提起訴訟,指控他們侵犯其專利。2020年1月,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的陪審團認定兩個公司侵犯了加州理工學院相關專利,並判其向該學院支付11億美元賠償金,其中蘋果公司需賠償8.378億美元,博通公司需賠償2.702億美元。系爭專利涉及資料傳輸技術,加州理工學院稱蘋果設備中使用的博通Wi-Fi晶片侵犯了該技術專利。
此前,蘋果公司曾試圖通過PTAB的跨部門審查使該專利無效,但PTAB於2018年駁回其請求。
蘋果公司針對PTAB的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希望法院基於顯而易見性的理由使加州理工學院的專利無效。
如果上訴成功,蘋果公司將可能逃脫其在11億美元判決中需支付的金額。但是,在簡短的“即決判決”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PTAB的決定。
上訴法院並沒有解釋其理由,也沒有對判決書發表意見。
加州理工學院在陪審團判決後發表的一份聲明中表示:“作為非營利性高等教育機構,加州理工學院致力於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並實現肩負的使命,即通過與教育與研究相結合來擴展人類的認識並造福社會。”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據鏡週刊記者曹以斌於2020年3月20日 報導表示,為了捍衛智慧財產權,鴻海轉投資的日本夏普動作頻頻,除了在美國對大陸咸陽彩虹光電科技、冠捷科技,還有VIZIO提出侵權訴訟之外,還槓上了全球電動車霸主美國特斯拉。據日本媒體報導,夏普在東京地院對特斯拉提出專利訴訟,並要求Model X、Model S與Model 3在內的3車型不得進口到日本。
根據日本媒體《SankeiBiz》報導,夏普在今年1月31日在東京地院提出訴訟。據訴狀內容,夏普認為特斯拉在Model X、Model S與Model 3等3車款所搭載的聯網功能,侵害了夏普在2009年所申請的行動通訊系統專利。
夏普表示,使用該項專利的其他公司都有與夏普簽下使用授權契約,並早在3年前就曾向特斯拉提出合約要求,不過特斯拉卻一直沒有理會。
夏普表示,40多年來夏普投入大量資源致力於研發尖端技術,包含液晶面板、8K顯示器以及通訊技術等。作為創新者並矢志於開發出可令效法的產品,在這些領域中建立了堅實的聲譽,並擁有美國、中國、日本及其他國家超過上萬件以上各項技術專利,其中顯示相關專利達1萬多件,無線通訊技術達6000餘件。
近來夏普在專利訴訟方面頻頻採取動作。像是今年3月11日就在美國對咸陽彩虹光電科技(CHOT)、冠捷科技(TPV)及其子公司,還有VIZIO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夏普認為這幾家公司,在液晶相關的專利方面有侵權行為,除了要求他們停止相關的侵權行為外,也在專利授權及營業損失請求賠償。
另外在LTE及無線網路Wi-Fi等專利,夏普也分別在德國及日本,向中國手機商OPPO提出侵權訴訟。
資料來源:鏡週刊
據快芯網於2020年3月17日報導表示,近日,蘋果、三星、索尼等8家科技巨頭遭到了美國政府的337調查,原因是其手機觸控式螢幕涉嫌專利侵權。
對這幾家科技巨頭提起訴訟的是著名的國際專利流氓Neodron。2020年2月,Neodron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對蘋果等公司觸控式螢幕發起337調查。
除了蘋果公司外,亞馬遜、華碩、LG、微軟、摩托羅拉、三星和索尼等諸多科技巨頭,智慧手機,還有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等產品也在其訴訟範圍之內。
針對蘋果公司,Neodron指出iPhone 11、iPad Pro等產品侵犯了其4項與觸摸鍵盤、觸控傳感有關的專利。而這批觸控式螢幕專利專利,是Neodron在2018年從矽谷的Atmel公司手中獲取的,隨後便以此為武器開始了專利戰。
可能有人不知道什麼是“337調查”,我們就簡單來說一下吧~
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US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節(簡稱“337條款”)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
相對於美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有著保護範圍廣、立案容易、週期短、對物管轄、處罰嚴厲的特點。其保護範圍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商業外觀、平行進口保護、譭謗企業商譽、對契約關係的侵權干擾或阻礙商業行為等。除智慧財產權外,還包括其他侵權行為導致的“不公平行為或方法”。
由於90%的“337調查”案件都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所以被認為主要是用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但我們要知道“337調查”不是僅限於一國的調查,而是對全球具有廣泛的影響。在2019年,中國企業面臨的“337調查”就有24宗,其中專利侵權達20起,占比74%。中國可謂“337調查”的重災區。
面對“337調查”,中國企業要積極應對,要強化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做好智慧財產權佈局,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濟,並以應訴為契機提升企業知名度,從而使企業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
資料來源:快芯網
大陸資訊
智慧財產權
據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熊花平於2020年3月11日報導指出,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聯合發佈了《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範高校建設工作方案(試行)》(下稱《方案》)。其中要求,建設50家左右凸顯智慧財產權綜合能力的示範高校,培育一批彰顯智慧財產權特色和優勢的試點高校,切實增強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方案》以深化改革創新、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分類指導、發揮引領作用為基本原則,旨在在若干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形成一批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組合,培養一批既瞭解高校科研管理又熟悉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營的高水準人才隊伍。
《方案》要求,示範高校應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水準管理、高品質創造、高效益運用、高標準保護能力,形成智慧財產權綜合優勢。試點高校應基於自身基礎和發展戰略,以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提升為基礎,在智慧財產權“品質、效益、保護”任一方面形成專項特色或綜合優勢。具體任務包括: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水準管理能力,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協調機制,強化智慧財產權全流程管理,強化高校績效考核的智慧財產權導向;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品質創造能力,建立專利導航工作機制,在關鍵技術領域培育一批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組合,建立智慧財產權品質管控和轉化評估機制;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效益運用能力,探索智慧財產權承接轉移新模式,完善智慧財產權收益分配激勵機制,建立效益導向的智慧財產權分級分類管理機制;著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高標準保護能力,加強高校智慧財產權的規範使用,有效管理高校智慧財產權資產,提升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能力。
據瞭解,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範高校申報與推薦截止時間為每年4月底。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將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集中評定,擇優選擇部分申報單位元分別確定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高校和國家知識產權示範高校,並發文公佈,試點和示範工作有效期均為3年。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中國知識產權報於2020年3月20日報導指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推進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到2025年,要基本建立適應高品質發展需要的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體系,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顯著增強,與2019年初相比,中央企業美日歐有效專利擁有量翻一番,專利品質評價優秀企業數量翻一番,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量增長50%以上,中央企業集團層面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數量增長50%以上。
《意見》明確,中央企業在加強知識產權高品質創造方面,要堅持知識產權戰略引領,培育一批高價值專利,加強海外知識產權佈局,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在促進知識產權高效運用方面,要加大知識產權實施力度,加強知識產權合規使用,拓寬知識產權價值實現管道,建立知識產權運營平臺;在提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方面,要強化知識產權風險防範,加強技術秘密保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升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在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方面,要強化知識產權機構和制度建設,實施知識產權分級管理,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管理,提高知識產權管理資訊化水準。此外,《意見》還指出,國資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和政策支援。
據瞭解,《意見》旨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推進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高品質發展,推動中央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持續提升,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意見》要求,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堅持戰略引導、聚焦核心技術、遵循市場規律、突出問題導向、加強統籌兼顧的原則,對《意見》精神認真進行貫徹落實。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相關連結:
關於推進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20/content_5493437.htm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0年3月16日表示,2019年,全國智慧財產權運營體系建設成效顯著、亮點紛呈。全國專利轉讓、許可、質押等運營次數達到30.7萬次,同比增長21.3%;專利和商標質押金額達到1515億元,同比增長23.8%;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增至26個;首單純專利資產證券化產品成功發行;一批智慧財產權運營相關重大項目和平臺陸續落地。
一、績效管理和業務指導不斷強化
2019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和財政部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首批8個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進行中期績效評價,經過現場核查和綜合評定,全部城市順利通過評價並獲得剩餘資金支援。其中,長沙市為優秀等次,青島市、寧波市、蘇州市為良好等次。
2019年7月,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現場推進會在蘇州召開,三批26個重點城市及相關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同志進行了現場觀摩學習,並就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成效、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等方面進行了交流彙報。2019年9月,經濟全球化下的智慧財產權運營生態鏈論壇在杭州舉行,杭州、寧波、廈門、成都、南京、西安、蘇州、鄭州、長沙等重點城市主管領導圍繞智慧財產權運營與城市創新發展進行了深入探討。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出席上述活動並講話。
二、重點城市示範帶動作用逐漸顯現
2019年,26個重點城市專利轉讓、許可、質押等運營次數達到11.1萬次,占全國總量的36%,同比增長29.8%,超過全國平均增速8.5個百分點,對全國專利運營數量增長貢獻率達到47.1%,成為全國智慧財產權運營增長主動力。
26個重點城市全年共完成專利質押3053筆,同比增長34%,占全國總量的43.2%,共計融資442億元,廣州市、深圳市成功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有效緩解了一批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截至2019年底,累計為2.3萬家中小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共開展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專案428個,實施各類專利導航專案323個;多個重點城市推進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程,涉及地理標誌商標及產品43個,全年創造產值379.7億元,智慧財產權助推創新經濟和特色產業發展作用日益突顯。
三、各類運營試點項目穩步推進
2019年,中央財政資金引導設立的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數量達到23支(含重點城市設立的基金),累計投出項目197個,投出金額大幅提升,一批具有核心智慧財產權的創新型企業和發展潛力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獲得融資支援;其中,蘇州市基金投資企業已於2019年底在科創板上市。
截至2019年底,9個國家級智慧財產權運營平臺(中心)掛牌各類智慧財產權12.1萬件,註冊用戶達到28.4萬個,服務創新主體8577個,促成各類智慧財產權交易38.9億元。其中,國家平臺發佈《高價值專利培育和評價標準》;橫琴平臺舉辦首屆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佈局大賽;汽車中心開發六棱鏡全球專利投融資情報系統;南方中心與多個單位共建5家高價值專利培育佈局中心;上海平臺承辦首屆長三角智慧財產權成果拍賣會;高校平臺舉辦20餘場高校智慧財產權運營轉化對接活動。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3月18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印發修訂的《江蘇省知識產權軟科學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從立項、實施、經費管理、結題驗收、成果應用、績效評價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加強軟科學研究計畫專案管理。
《辦法》要求,軟科學研究應當遵循科學研究的規律和方法,圍繞智慧財產權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組織實施,旨在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辦法》調整了省智慧財產權軟科學研究計畫專案的組織方式,明確分為重點專案、一般專案和指導專案,其中重點項目圍繞省知識產權局確定的智慧財產權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影響智慧財產權發展全域的重點難點問題以及其他有關問題開展研究;一般專案圍繞省知識產權局確定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人才培養、宣傳教育等方面具體問題開展研究;指導專案由研究團隊根據經濟社會和智慧財產權發展實際,自主提出研究任務,經省知識產權局審定後,納入軟科學研究計畫管理。省智慧財產權局根據智慧財產權發展需要和工作安排,確定年度軟科學研究重點方向,分別通過定向委託和公開申報的方式組織立項。
《辦法》規定,省知識產權局對軟科學研究計畫專案建立績效評價體系,評價內容包括研究成果的理論價值、學術影響、應用效果、報告品質等。績效評價良好的專案承擔單位和專案負責人,在後續專案立項、推薦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專案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對於研究成果含有違反憲法法律內容、剽竊他人成果等情形的,將撤銷專案,責令退回經費,並將有關資訊記入社會信用體系。
《辦法》強化了軟科學研究成果的應用,明確規定對於具有重要決策參考價值的研究成果,由專案承擔單位配合省知識產權局起草專報,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辦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發佈的《江蘇省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3月10日,深圳商報記者陳小慧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執法檢查組第一次會議上獲悉,我市將通過制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修正案和修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提高侵權損害賠償標準,並擬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據瞭解,3月2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修改座談會,已經正式啟動了這項法規的修訂工作。《條例》於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是全國首部涵蓋智慧財產權全類別、以保護為主題的地方法規。《條例》的實施對深圳實行最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2019年,市市場監管系統共查辦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1608件,比2018年增長31%,結案1224件,增長13%,罰沒款5150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涉嫌犯罪案件45件。
但《條例》受限於立法權限的問題,未能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等作出突破性創新,“維權成本高、侵權成本低”的困局仍未能有效破解,因此將通過修法進一步提高損害賠償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為解決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調查取證難問題,《條例》設立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制度。根據昨日會上《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該制度建設工作有了新進展。市市場監管局依託現有專業技術資源,已經擬訂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制度建設路線,起草了技術調查官遴選標準、配備方案和管理辦法等配套制度文本,已向市委編辦遞交技術調查官人員名額申請。
資料來源:深圳商報
專利相關
中國知識產權報於2020年3月20日報導指出,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社會公開發佈《2019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下稱《報告》)。《報告》顯示,受調查專利權人中認為現今知識產權保護水準比較適當的占比,較上年增加10.2%,嚴格保護效果獲專利權人進一步認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在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優化保護環境等方面取得新的成效,企業在強化知識產權源頭保護等方面需求旺盛。
《報告》指出,我國知識產權發展存在企業專利技術轉移引進多於輸出,對外專利技術交易呈現區域集中、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技術引進難度高等問題。為了促進我國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有效彙聚國際創新資源,《報告》從三個方面提出建議:一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依法嚴格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促進科技創新要素在國際市場良性流動夯實基礎;二是在遵守我國對禁止強制技術轉讓做出的國際承諾基礎上,嚴格規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中明確界定為限制競爭、可能構成知識產權濫用的行為,如禁止對有關知識產權有效性提出異議、設置獨佔性返授條件等;三是企業在提升創新能力的同時,也應提高知識產權運用水準,進一步提高專利技術國際交易的預判及談判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限制競爭行為對自身的影響。
據悉,國家知識產權局已連續12年組織開展專利調查工作。2019年專利調查共發放專利權人問卷1.35萬份,專利資訊問卷4.25萬份,回收有效問卷分別為1.28萬份和3.73萬份,回收率為94.7%和87.8%。今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對外發佈年度專利調查報告,為相關政府決策和政策研究提供資料支撐和服務。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相關連結:
2019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
http://www.cnipa.gov.cn/docs/20200309165140567125.pdf
2019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分析
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4198.html
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發佈的《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科創板企業的科創屬性進行了界定,《指引》的科創屬性評價指標體系採用“常規指標+例外條款”的結構,包括3項常規指標和5項例外條款。 企業如同時滿足3項常規指標,即可認為具有科創屬性;如不同時滿足3項常規指標,但是滿足5項例外條款的任意1項,也可認為具有科創屬性。
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
為落實科創板定位,支援和鼓勵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和《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 3 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 6000 萬元以上;
(2)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
(3)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達到 20%,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 3 億元。
採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的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3)項指標中關於“營業收入”的規定;軟體行業不適用上述第(2)項指標的要求,研發占比應在 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雖未達到前述指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發行人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於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
(2)發行人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並將相關技術運用于公司主營業務;
(3)發行人獨立或者牽頭承擔與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專案;
(4)發行人依靠核心技術形成的主要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鼓勵、支援和推動的關鍵設備、關鍵產品、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等,並實現了進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 50 項以上。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就落實本指引制定具體業務規則。
資料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
中國知識產權報於2020年3月13日報導指出,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統計局聯合發佈的公告顯示,2018年,全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為107090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為11.6%。這是我國首次正式發佈全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資料,標誌著我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核算與發佈機制正式建立。
為全面反映我國專利密集型產業發展狀況,此次發佈的增加值資料依據《知識產權(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分類(2019)》(國家統計局令第25號),利用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結果進行核算。
我國專利密集型產業按照經濟活動性質分為七大類,具體來看,新裝備製造業增加值為32833億元,占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的比重最高,為30.7%;資訊通信技術製造業增加值為21551億元,所占比重為20.1%;資訊通信技術服務業增加值為19472億元,所占比重為18.2%;新材料製造業增加值為14130億元,所占比重為13.2%;醫藥醫療產業增加值為9465億元,所占比重為8.8%;研發、設計和技術服務業增加值為7215億元,所占比重為6.7%;環保產業增加值為2424億元,所占比重為2.3%。
當前,新一輪科技和產業革命變革發展背景下,與傳統的勞動、資本等要素相比,智慧財產權作為生產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發達國家更加注重發揮智慧財產權對經濟發展的引領作用。美國、歐盟相關研究顯示,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是驅動經濟增長並保持經濟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未來經濟社會發展,很大程度上必須依賴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推動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與國家統計局合作研製了《知識產權(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分類(2019)》,並於2019年4月1日正式發佈實施。在此基礎上,兩局聯合建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核算和發佈機制,此次發佈的增加值資料表明,我國專利密集型產業是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力量,為促進經濟高品質發展提供了強勁動力。
未來,智慧財產權統計工作將繼續突出高品質發展要求,著力推動智慧財產權與經濟發展的深度融合,不斷完善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資料發佈機制,按年度發佈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資料,為及時反映新產業培育壯大的進展、支撐政府科學決策提供統計資料參考。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李思靚於2020年3月5日報導指出,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教育部聯合發佈了《提升高等學校專利品質 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對當前高校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存在的“重數量 輕品質”“重申請 輕實施”問題,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具體部署。高校作為國家科技創新的重要源泉,是科技成果的供給側、專利產出的主力軍,但同時,高校專利轉化運用不足、高品質高價值專利缺乏等問題依舊存在。八月瓜創新服務雲平臺(下稱八月瓜)創始人兼CEO李長青向記者表示,高校專利品質提升和高價值專利挖掘是複雜的系統工程,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作為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主體之一,肩負著優化高校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高校科研成果轉移轉化的責任,需要不斷探索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路徑,提供專業服務支援,助推高校實現專利價值。
提供專業化服務支撐
一直以來,高校作為我國科研的主陣地之一,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產業應用,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支撐,也是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效能的關鍵。然而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仍存在應用保護不力、轉化不暢等問題,其中,科技成果品質不高、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專業能力欠缺、數量不足是制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因素。
專利作為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高校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水準不斷提高,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大幅提升。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基於科研專案結題、職稱評定、績效考核、獎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政策導向,出現了低品質專利、無應用前景的專利。高校專利“重數量輕品質”“重申請輕實施”等問題的存在,不僅造成科研成果流失,還使得很多專利被束之高閣,成為沉睡的“貢品”和“展品”,無法實現創新價值,這不但違背了科技創新的規律,而且偏離了保護創新創造的初心。
為全面提升高校專利品質,強化高價值專利的創造、運用和管理,更好地發揮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教育部以專利為突破口,聚焦全面提升高校專利品質、強化高價值專利的創造、運用和管理,提出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開展專利申請前評估、加強專業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優化政策制度體系四項重點任務,對當前高校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作出了具體部署。《意見》整合優化教育、科技、智慧財產權三大系統資源,協同推動高校科技創新,凸顯了強化智慧財產權工作在完善科技創新體系構建中的引領作用。
《意見》指出,支援市場化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建設,為高校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成果評價、專案融資等專業服務。鼓勵高校與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臺或機構合作,並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中給予協力廠商專業機構仲介服務費。李長青向記者表示,《意見》抓住了制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問題之一,那就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機構欠缺、人員隊伍嚴重不足。具體來說,受限於認知水準、重視程度等諸多因素,大部分高校沒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在李長青看來,市場化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具有仲介服務的職能優勢,能夠在高校與市場、高校與企業之間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作為產學研深度融合的“黏合劑”,助推高校在科研創新和成果管理、轉移轉化等各環節強化市場導向,提供專業化服務支援。
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
隨著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的深入發展,對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的專業化、精細化、職業化程度要求越來越高。目前,智慧財產權人才已成為新時代日益壯大的人才類別,而智慧財產權的突出特性就是集技術、經濟、法律為一體,如何培養高層次應用型複合型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一直是亟待解決現實課題。《意見》指出,加快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支援高校設立技術轉移及智慧財產權運營相關課程,加強智慧財產權相關專業、學科建設,引育結合打造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技術轉移的專業人才隊伍,推動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
提高專利品質、強化專利運營轉化,離不開高水準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轉移專業人才隊伍。目前,八月瓜與國內高校合作共建智慧財產權學科,打造複合型人才培養模式。依託于豐富的科技服務專案經驗、雄厚專業團隊和強大服務平臺,八月瓜與高校在智慧財產權和技術轉移人才培養的合作中,在教材編制、課題優選、實習基地、授課師資、就業管道等多個方面,為專業人才培養提供有力支撐,培養具有不同學科背景、具有全球戰略眼光的複合型人才,以更好地滿足行業需求,順應國際競爭新趨勢。
八月瓜在進行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探索中,先後同國內多所高等院校開展合作。2016年八月瓜研發團隊聯合清華大學軟體學院,創新研發了一站式智慧財產權服務平臺和工具,提交了70餘件專利申請,截至目前已有30餘件專利申請獲得授權。2018年八月瓜通過自主研發的科技創新資料庫體系,針對鳳寶特鋼集團以及河南光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創新展開與之相適應的專利佈局、技術秘密保護工作,通過深度技術分析,並結合其自身智慧財產權戰略,進行專利佈局,並積極協助鳳寶特鋼集團引進高校技術成果,目前專案已落地投產,投資規模超過20億元。2019年5月八月瓜與大連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聯合編寫並發佈《全國科技創新百強指數報告2019》,報告以智慧財產權核心指標為重點,對企業等創新主體的科技創新綜合實力進行了全面分析,為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提供參考。
此外,八月瓜與北京交通大學經管學院合作推進智慧財產權學科建設,與河北工業大學在智慧財產權全流程服務、平臺建設、大資料開發、技術轉移轉化、國際人才引進、高校智慧財產權創新體系完善等方面探索深度合作。還多次舉辦智慧財產權與協同創新相關主題研討會,邀請北京、天津等華北地區高校參會,與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探討提升專利管理運營效率和能力的合作模式,探索搭建產學研協同創新平臺。
共建全流程管理體系
“在與高校的合作中我們發現,高校在構建技術轉移和智慧財產權一體化運營體系方面存在缺口,需要借助市場化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的力量。”李長青向記者表示,針對這一需求八月瓜將技術轉移與智慧財產權平臺整合作為發展方向之一,經過多年實踐探索,在技術需求挖掘、技術成果評價、線上線下推廣、供求高效對接、項目智慧財產權管理等技術轉移全流程服務積累了豐富經驗,還擁有專利資料庫、相關軟體發展、平臺建設、線上線下一體化、國際化網路等智慧財產權一體化運營核心優勢。“現在看來,我們的努力方向與《意見》中提出的‘支持有條件的高校建立健全集技術轉移與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營為一體的專門機構’不謀而合。”李長青表示。
“公司從成立之初就著手構建全面深度、立體化、定制化的科技創新資料庫體系,這為構建專利全流程管理體系提供工具。”李長青告訴記者。依託大資料分析及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能夠掌握即時市場競爭動態,為企業、高校等創新主體的科技創新、運營優化、戰略制定提供強有力的導航服務和決策支撐。目前這套科技創新資料庫體系涵蓋104個國家定期動態更新的專利資料庫,運營專案覆蓋檢索查新、專利評估、導航分析、申請保護、預警佈局、維護管理、交易運營、體系構建等智慧財產權全流程服務領域,構建了覆蓋韓國、日本、德國、義大利、匈牙利、芬蘭、美國的國際合作網路,服務客戶達5000家以上,提供專利檢索服務超40萬次、開展專利評估近20萬件,與眾多高校在智慧財產權和成果轉化領域已開展廣泛的專案合作。
在創建各類線上運營平臺、構建和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方面,八月瓜共申請70多件專利,具有軟體研發、系統設計、定制研發和運維經驗等平臺建設運營優勢。八月瓜曾先後承接工信部的創扶匯專案以及建材行業智慧財產權推進服務系統研發專案、豐台區人才導航專案、安陽高新區精品鋼及深加工產業專利導航等多項綜合性服務平臺的搭建工作,為推動高校、企業跨區域開展產學研合作、優化產業佈局、加快地方經濟轉型升級起到促進作用。李長青表示,八月瓜今後將進一步協助高校共建集技術轉移與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營為一體的專門機構,將智慧財產權工作融入到科技創新全過程,為促進高校科研成果轉移轉化、優化高校智慧財產權運營管理事業添磚加瓦。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相關連結:
教育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 關於提升高等學校專利品質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
http://www.cneip.org.cn/newscontent.aspx?CateID=13&ArticleID=36663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0年3月5日指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國務院辦公廳(國辦)《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和《關於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範建設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在化解專利侵權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強專利權保護。在地方申報的基礎上,經研究,確定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廣東、深圳等8個地方作為第一批試點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範建設工作。
示範建設工作試點期限為2年。各試點地方將根據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範建設工作要求,從夯實制度基礎、暢通受理管道、創新工作方式、做好銜接協調、健全工作體制、加強能力建設等六個方面細化形成試點推進方案。同時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大力做好條件保障,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當地黨委政府彙報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和工作進展,扎實推進完成各項試點任務。
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第二批試點地方,擴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範建設試點工作覆蓋面,進一步加大對試點地方的工作指導和支持力度,加強指導協調和評估檢查,總結推廣成熟經驗做法,推動試點地方先行突破,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中的重要作用,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支撐。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0年3月17日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一些企業和自然人圖謀不當商業利益,將與疫情相關的“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文字搶注商標,一些商標代理機構違背社會良知提供服務,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憤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高度重視,果斷出擊,堅決嚴厲打擊涉及疫情非正常商標註冊申請。截至3月16日,在管控的累計1580餘件涉及疫情的商標申請中,依法駁回328件,准予申請人主動撤回866件,並及時組織地方執法部門對相關申請人和代理機構進行約談、整改和處理,有力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為抗擊疫情營造了良好氛圍。
2月初以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密切關注與疫情相關的非正常商標註冊申請,採取嚴格管控排查、依法依規駁回、及時通報資訊、強化行業監管等舉措,堅決打擊涉嫌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產生不良影響的商標搶注行為。2月7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制定《疫情防控相關商標審查指導意見》,啟動與疫情相關的、易產生不良影響的商標註冊申請的管控。2月27日,明確將依法駁回“李文亮”商標註冊申請,並首次公佈對“火神山”“雷神山”等1000餘件與疫情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實施管控。3月4日和3月5日,連續發佈兩批對“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標註冊申請駁回的通告,及時公佈駁回商標基本資訊,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同時,及時印發《關於嚴厲打擊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非正常商標申請代理行為的通知》,地方執法部門對涉及疫情商標申請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約談、整改和處理,依法強化監管查處,指導加強行業自律,切實做好信用聯合懲戒等“組合拳”,對非正常商標申請形成了強大震懾力。
依法駁回328件不良商標申請。綜合運用商標法“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等多個條款,對進入審查程式、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依法果斷駁回了一批與疫情相關的不良商標註冊申請。例如,對“李文亮”“火神山”等商標註冊申請,主要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予以駁回;對“冠狀剋星”“新冠消毒”等在5類藥品、44類醫療服務上的商標註冊申請,增加適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功能、服務內容的誤認”予以駁回。
依法准予當事人主動撤回866件。3月初以來,通過公開申請資訊、執法約談、聯合懲戒等措施,對非正常申請行為形成了強大的社會震懾力,不少當事人認識到自身錯誤,公開道歉,積極糾正,主動撤回與疫情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866件,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依法審查撤回請求,既教育了當事人,有效遏制了非正常行為,也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持續做好待審390餘件申請依法處置。目前,仍有390余件管控商標申請尚未進入法定審查程式,一旦達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法定時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將嚴格依法做出予以駁回、准予撤回、不予受理等審查決定,絕不讓任何不良申請得到註冊。
對於上述已經駁回和准予撤回的管控商標註冊申請,相關資訊可通過中國商標網進行公開查詢。
下一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將持續發力,繼續對可能出現的新增涉疫情非正常商標申請實施嚴格管控,依法依規從嚴審理,篩查相應商標代理機構,及時轉送地方執法部門查處,持續保持堅決打擊非正常商標註冊申請行為的高壓態勢。同時,還將研究制定遏制非正常商標註冊申請的具體舉措,梳理疫情期間的有效做法和工作成效,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推進商標工作高品質發展,堅決維護好優良的市場營商環境。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著作權相關
為集中展示版權執法相關部門查處侵權盜版案件的工作成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2019年12月26日,國家版權局公佈了“劍網2019”專項行動十大案件如下:
1.中興華睿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案
2019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中興華睿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涉嫌侵權案立案調查。經查,2019年3月以來,該公司未經著作權人新華通訊社許可,通過其運營的“新華絲路網”向公眾傳播《“一帶一路”結碩果 中哈合作再向前》等新聞作品,其中侵權文字作品140篇、攝影作品110幅。2019年7月,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劍網2019”專項行動將深化媒體融合發展版權專題保護作為重點任務,嚴厲打擊未經授權轉載新聞作品的侵權行為,嚴肅查處自媒體通過“標題黨”“洗稿”方式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該案的查辦對強化媒體版權保護、推動媒體融合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2.江蘇揚州馬某予等涉嫌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
2019年3月,江蘇揚州公安機關打掉一個涉嫌翻拍製作盜版院線電影的犯罪團夥,抓獲犯罪嫌疑人52名,摧毀作案窩點4處,查扣電影放映伺服器、數位投影機、電腦、加密狗等各類設備1.3萬餘個。經查,2017年以來,馬某予等人通過翻拍院線影片製作高清盜版片源,並添加浮水印加密,以付費加盟會員的形式將萬餘部盜版電影提供給點播影院非法放映牟利。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點評:2019年春節檔院線電影盜錄盜版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相關執法部門迅速採取措施,加強院線電影版權保護,嚴厲打擊影院盜錄偷拍及非法傳播行為,先後破獲了一批盜版院線電影重大案件,抓獲了一批犯罪嫌疑人。揚州查破的特大偷拍盜錄案,是春節檔院線電影盜錄和銷售網路的源頭,首戰告捷打掉隱藏多年“幽靈機”,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進一步淨化了院線電影版權生態。
3.上海陳某等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
2019年3月,上海市公安機關對“子墨影視網”“秋霞電影網”“最快資源網”等網站涉嫌侵權案立案偵辦,抓獲犯罪嫌疑人12名。經查,2017年7月以來,陳某等人運營管理“最快資源網”等10個盜版影視資源網站,下載、傳播大量盜版影視作品,並通過添加境外賭博廣告牟利,涉及侵權影視作品10余萬部,涉案金額1200余萬元。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陳某等人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0萬元不等。
點評:“劍網2019”專項行動將嚴格院線電影網路版權專項整治作為重點任務,嚴厲打擊影院偷拍盜錄及通過網站、應用程式、網盤分享、聚合盜鏈、電商平臺等傳播盜版影視作品行為,著力規範點播影院、點播院線版權秩序,取得明顯成效。該案依法從快從嚴查辦,對加強院線電影版權保護、促進影視產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4.山西“聖城家園網”侵犯著作權案
2019年1月,山西省、長治市兩級公安、版權部門成立專案組,對“聖城家園網”侵犯著作權案立案調查。經查,朱某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虛假備案網站提供大量未經授權的電影、音樂、遊戲、軟體等資源供會員下載,通過會員收費與推廣廣告牟利,涉及影視作品16700餘部、音樂作品16300餘個、遊戲作品4700餘個、軟體作品9900餘件,網站註冊會員達200萬人次,點擊量達13億次。2019年12月,山西省長治市壺關縣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朱某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不等,並處罰金81萬元不等。
點評:本案具有侵權數量大、作品種類多、調查取證難等特點。公安部門會同版權執法部門組成專案組,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從立案到首名嫌疑人抓捕歸案只用了15天的時間,是加強打擊侵權盜版兩法銜接的典型案件。
5.江蘇南京“韓劇TV”APP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
2019年3月,江蘇省版權局組織開展打擊網路侵權盜版集中辦案周行動,集中執法骨幹,加強網路巡查,加大查辦力度。根據集中辦案周篩查線索,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對“韓劇TV”APP侵犯影視著作權案立案調查。經查,南京樂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其運營的“韓劇TV”APP,向用戶提供88部韓劇的線上播放,並通過發佈廣告牟利,共獲取廣告收入41萬餘元。2019年9月,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83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版權執法部門開展集中辦案行動,發揮了版權行政執法主動監管、快捷高效的優勢,成效顯著。該案是集中辦案行動的典型案件,體現了版權執法部門加大懲治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發揮威懾作用的執法導向,有利於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
6.湖北浠水91系列網涉嫌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
2018年12月,根據版權部門轉辦案件線索,湖北省浠水縣公安部門對91系列網站涉嫌侵權案立案調查。經查,“91zy網”涉嫌傳播侵權影視作品65484部,“imeizy網”涉嫌傳播侵權影視作品17398部,“91zyw網”涉嫌傳播侵權影視作品54029部。在案件偵辦中,公安部門挖出上線網站“ziyuanpian網”涉嫌傳播侵權影視作品30376部。目前,已關閉涉嫌侵權網站500余個,向全國公安機關移交各類線索近百條,抓獲犯罪嫌疑人18名,案件已移送起訴。
點評:侵權網站在境外設置伺服器,犯罪嫌疑人分佈在9個省市,利用網路進行團隊化運作,涉及中外影視作品10萬餘部,具有隱蔽性強、侵權傳播範圍廣等特點。該案的成功查辦,對加強兩法銜接具有示範意義,對打擊集團化侵權具有較強的震懾作用。
7.柔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傳播盜版電子出版物案
2019年3月,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柔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權案立案調查。經查,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該公司未經著作權人麥克勞希爾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許可,通過多人雲視訊會議軟體ZOOM平臺進行網路授課,向公眾傳播Wonders教材等電子出版物。2019年5月,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版權執法部門對利用雲視訊會議系統傳播盜版境外出版發行機構教材行為進行嚴厲查處,體現了中國政府依法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堅定立場和鮮明態度,也是執法部門對查辦新型網路侵權案件的有益探索。
8.江西吉安“5.28”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
2018年5月,江西省吉安市公安部門對版權部門移交的微信公眾號涉嫌侵權案立案偵辦。經查,陳某某等人通過搭建電影資源網站,利用微信公眾號吸納註冊會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傳播盜版影視作品600部。2019年9月,吉安市峽江縣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陳某某等人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不等。
點評:近年來,侵權盜版分子利用資源網站及社交軟體、網盤軟體等傳播盜版作品現象多發,嚴重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網路版權秩序。本案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傳播侵權盜版作品,涉案人員眾多、社會影響較大,江西、湖北、河南等地執法部門加強協作,美國電影協會等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密切配合,是加強跨區域執法協作、推動版權社會共治的典型案件。
9.山東淄博“6.26”涉嫌侵犯標準作品著作權案
2019年6月,根據標準出版機構自律發展聯盟舉報線索,山東省淄博市公安部門、版權部門成立專案組,對王某某利用“標準文獻網”非法銷售盜版標準案立案偵辦。經查,“標準文獻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收錄31萬條盜版標準進行傳播,涉及國內標準16722條、國際標準751條,非法牟利20余萬元。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點評: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要點連續多年將打擊含有著作權的標準類作品侵權盜版列為重點任務,本案是利用網路非法傳播、銷售盜版標準的典型案件,涉及盜版標準數量大,侵犯國內19家出版社及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子電機委員會(IEC)、歐盟標準等國外標準化機構合法權益。版權和公安部門積極關注含有著作權的標準類作品的版權保護,案件查辦對新業態新領域版權保護具有示範意義。
10.上海吳某鋒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吳某鋒經營“onlytvb網”,明知“愛港劇”等網站為盜版網站,仍從中搜索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的電視劇視頻連結,採取解析播放等非法手段獲取播放位址寫入其網站資料庫,供使用者觀看被鏈盜版網站上的有關視頻,並通過提供廣告服務牟利,非法經營額30余萬元。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吳某鋒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從事視頻網站經營。
點評:該案並未囿于傳統的網路著作權侵權標準,而將深度連結這一技術行為置於社會危害性與刑事規制可能性的視角內進行綜合評判,明確了深度連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確立了該類案件“明知+破壞技術措施”的基本證據標準,是對“深度連結”侵權入刑的積極探索。
資料來源:國家版權局
司法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民訴證據若干規定》”已於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民訴證據若干規定》共100條,其中新增設的制度條款占了較大比例,包括對自認、電子資料認定標準、書證提出命令制度等相關重點制度內容的明確。
相關連結
http://www.cpahkltd.com/CN/info.aspx?n=20200103161916737090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據新京報記者王巍於2020年3月18日報導指出,著名手游“王者榮耀”被貴州一酒業公司註冊成為商標,騰訊公司因此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對該商標的註冊問題重新作出裁定。3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起行政糾紛案進行線上開庭審理。
2018年6月19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對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註冊的“王者榮耀”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以訴爭商標侵犯了騰訊公司在先著作權,與騰訊公司的“王者榮耀”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使公眾誤認等理由,依據《商標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貴州酒業的“王者榮耀”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並提交了《王者榮耀》著作權登記證書、遊戲軟體排名、獲獎情況、媒體報導等證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兩個“王者榮耀”構成近似商標,但貴州酒業公司商標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與騰訊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在銷售場所、服務物件等方面區別較大,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王者榮耀”為普通印刷體漢字,不能獨立表達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受保護作品,貴州酒業商標的註冊未侵犯騰訊公司的著作權,也不構成《商標法》帶有誇大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綜上,對貴州酒業的注冊商標予以維持。
騰訊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庭審中,騰訊主張,《王者榮耀》遊戲是原告開發並運營的遊戲,自2015年10月推出即成為app store下載排行榜第一名的軟體,關注熱度極高。 原告表示,“王者榮耀”與麥當勞合作推出了套餐、與可口可樂公司合作推出雪碧飲料等,與貴州酒業注冊商標的領域有高度重合。
此外,貴州酒業公司還申請了一系列包含“王者榮耀”文字的商標,如“王者榮耀歸來”、“王者榮光”、“榮耀之王”、“王者榮耀1+1”等,其法定代表人還設立了“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具有搶注商標並牟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的意圖。
綜上,騰訊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答辯表示,不同意騰訊公司的起訴請求,堅持所做的裁定意見。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資料來源:新京報
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22批(指導案例113至116號)至24批共27件指導性案例新聞發佈會,其中指導案例113至115號涉及智慧財產權領域,所涉法律適用問題疑難複雜,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對於統一智慧財產權案件裁判標準、提高審判質效、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司法保護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都有重要意義,茲將其意義和主要內容分述如下:
指導案例113號《邁克爾•傑佛瑞•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是備受社會關注的“喬丹”商標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之一,也是我院首個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庭審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明確了商標行政糾紛案件中主張在先姓名權保護需要滿足的條件,申請注冊商標損害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標準,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態度鮮明,立場堅定。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淨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同時,對於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積極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指導案例114號《克利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旨在明確商標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審查程式與法律適用標準相關裁判規則。該案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且當庭宣判的案件。本案宣判後,社會反響積極良好,認為此案平等保護了中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進一步樹立了中國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負責任的大國形象。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要點對於優化國際商標註冊程式、督促商標行政機關積極履行包括馬德里協定在內的國際公約義務等方面有著較強的指導意義。本案為國際商標申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依法保護境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於宣傳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成果,努力將中國法院打造成當事人信賴的國際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指導案例115號《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是由我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第一起智慧財產權案件。2019年7月16日,我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庭審理該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大法官敲響了知識產權法庭“第一槌”。該案判決標誌著專利等技術類案件統一上訴機制的順利啟動,闡明了功能性特徵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拓展了對功能性特徵的法律認識。同時該案明確了訴中行為保全的獨立價值,對於當事人既申請停止被訴侵權行為保全,又申請先行判決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認為需要作出先行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行為保全申請予以審查處理。該案判決對於完善技術類案件司法保護機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引起了國內外的高度關注,部分歐洲法官通過網路觀看了庭審過程並對判決予以高度評價,在國內外產生了良好反響,提升了中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佈第22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http://www.cpahkltd.com/CN/info.aspx?n=20200114161504683112
北京隆諾律師事務所-《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審判動態跟蹤》第二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1W6rWYGrTKD_fJNH-j2ltXDrMl5NORBm/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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