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電子報(1482020/07/25)

國際資訊

USPTO引進「Patents 4 Partnerships」市場平台,初期以COVID-19專利為主

USPTO宣布快速上訴(Fast-Track Appeals)試行計畫

英智慧財產權局宣佈程式截止期限延長的結束日期

日本專利局:2019年各大學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的16個問題及建議!

日本專利局修訂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條例

JPOWIPO GREEN合作

澳大利亞智慧財產局在新冠疫情期間為藝術家和作家提供 37.5 萬美元補貼

歐盟智慧財產權局發起青少年智慧財產權意識提升項目

EUIPO推出Ideas Powered for Business服務中心

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10971日起正式施行

 

大陸資訊

《亞太知識產權2020年度報告》發佈,資料分析顯示亞洲已成為全球創新樞紐

《知識產權服務規範電子商務平臺》公開徵求意見!

蟬聯11年!隆天再次榮登MIP 2020專利、商標榜單 徐擎紅博士入選傑出個人

北京: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分別研究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行動方案

廈門: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

《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修正案》獲通過,六種故意侵權情形從重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保持打擊違法違規代理行為的持續高壓態勢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歐洲專利局關於共同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聯合聲明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疫專利資訊共用平臺正式上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請“疫情排查”相關專利

商標局:2020年底前上線商標異議、無效宣告、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標的網上申請功能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通知

關於更新《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外 可接受商品和服務專案名稱的通知

到底誰才是真的“金罐”? 兩家“紅牛”商標爭端再起

網路圖片版權糾紛三成被告未獲授權

高考試卷解析能否獲著作權法保護?法院判決顯示……

【司法動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運行情況及最新司法動向解讀

藥交會上售新藥,一審被判專利侵權

“王者榮耀”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一審有果

北京隆諾律師事務所-《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審判動態跟蹤》第六期

 

國內資訊

綜覽呼吸器全球專利布局

預告增訂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三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篇名修正為「新型專利審查」

電子傳達替代方式即將於71日上路

購買專利 才能列報無形資產

美地院對美光竊密案三台籍被告發出逮捕令

健全專利商標代理制度的二點建議

美民事反托拉斯最後一位被告-談惠普廣明案

營業祕密法與美國經濟間諜法下的台灣產業

聯電侵權美光挨罰1 將提上訴

10年商標案件申請分析與產業發展趨勢

您的創作是商標戲仿還是商標侵權?

新聞中的法律/網紅直播開唱 當心侵權

 

 

 

 

 

 

 

國際資訊

USPTO引進「Patents 4 Partnerships」市場平台,初期以COVID-19專利為主

2020624日,北美智權報公布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5月初推出了一個新的智慧財產權網路市場平台

Patents 4 Partnerships」,此一市場平台旨在為公眾提供一個用戶友好,可搜索相關已公開專利申請的資料庫。相關專利主要指COVID-19新冠病毒相關,且是主動願意授權的已公開專利。USPTO表示推出新IP市場平台除了是為了促進各種關鍵技術的創新、主動授權和商業化外,同時也希望能有助於傳播有價值的專利訊息。

美國總統川普於2020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2020) 中指出:「隨著我們持續與新冠病毒的對抗,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從來沒有像現在如此彰顯。」在此前提下,Patents 4 Partnerships可以協助將預防、治療和診斷COVID-19的新產品和技術 (包括個人防護設備、消毒劑、呼吸機、測試設備及其組件等等) 在市場曝光,為對抗COVID-19做出貢獻。USPTO表示此市場平台在初期會聚焦COVID-19相關專利的曝光及主動授權,但未來不排除擴展至包括其他技術。

USPTO局長Andrei Iancu表示:「 Patents 4 Partnerships可以說是一個集散地,希望能將擁有智慧財產權授權權利的專利權人和能將這些專利權轉化為我們健康解決方案的人和企業聯繫起來。此一市場平台在初始階段側重於COVID-19相關專利,充分展示了創新如何為國家應對緊急衛生醫療事件做出貢獻。」

Patents 4 Partnerships允許用戶以各種簡易的方式搜索和分類訊息,包括按關鍵字,發明人名稱,受讓人和發布日期等等。在目前市場平台剛引進階段,其內容乃來自各種公共資源,包括USPTO、聯邦實驗室技術轉讓聯合會(Federal Laboratory Consortium for Technology Transfer, FLC業務),AUTM創新市集(AUTM Innovation Marketplace)、大學以及許多聯邦機構:包括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能源部、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食品藥品管理局、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國防部和退伍軍人事務部數據庫。截至620日為止,Patents 4 Partnerships市場平台上共有220COVID-19可授權專利資訊。

USPTO歡迎用戶透過平台主頁上的鏈接發送評論,或提交他們認為與COVID-19情有關的其他技術訊息。

要注意的是,USPTO強調Patents 4 Partnerships平台上列出的所有信息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或專業建議,也不構成USPTO對任何特定技術或實體的認可。USPTO也不保證平台上的信息是可靠、適當、最新、準確或是完整的。換言之,用戶在Patents 4 Partnerships平台上所獲取的任何訊息,應再自行再確認。同樣的,用戶如有上傳COVID-19相關專利資訊至平台,也無法獲得USPTO的背書。

台灣廠商也可以主動授權 讓自己的COVID-19專利在平台上曝光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Patents 4 Partnerships平台,除了透過平台查詢專利訊息外,如果本身有COVID-19相關專利希望主動授權,也可以透過平台遞交表格 (https://developer-hub.s3.amazonaws.com/s3fs-public/2020-04/IPMarketplace_SubmissionForm.pdf )。當然,表格遞交完之後,是否會被上傳至平台公開仍須經平台負責人確認。此外,平台受理的為美國專利,可不要遞交台灣或別國專利啊。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Patents 4 Partnerships平台目前只接受已公告的美國專利,如果只是臨時案或還在審理中的申請案,平台並不會接受。

           資料來源:北美智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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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宣布快速上訴(Fast-Track Appeals)試行計畫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宣布專利審理暨上訴委員會(PTAB)開始受理快速解決單方上訴(ex parte appeal)的申請,該快速上訴試行計畫(Fast-Track Appeals Pilot Program)202072日施行,申請費用為400美元。

USPTO局長Andrei Iancu表示,快速上訴試行計畫是優先審查程序(Track One)的擴大服務。這是USPTO歷史上的第一次,申請人能夠同時快速專利審查和單方上訴程序,發明人只需約一般申請的一半時間就可獲得其重要發明的上訴決定,該程序經證明在美國創新者中非常受歡迎。

USPTO預期在快速上訴試行計畫下,平均審查單方上訴的程序,可自提出上訴起6個月內做出決定。PTAB首席法官Scott Boalick表示,近年來有很大的進步,根據2015年統計,上訴審理的平均時間從最長約30個月,減少到目前平均約14個月。PTAB很高興能為有需要的申請人提供更快速的服務,使發明人和企業能更快的將其專利發明商品化。

在此計畫試行期間,PTAB受理單方上訴的快速審查申請量,每財政年最多500件或每季最多125件,為了讓上訴能如期進行,將快速口頭聽證(oral hearing)程序,一旦決定聽證的時間後,將不會再更改時間或更換地點。

有關快速上訴試行計畫的其他訊息,請參見USPTO聯邦公報以及PTAB的網頁。

           詳:https://www.tipo.gov.tw/tw/cp-90-879532-72d31-1.html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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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智慧財產權局宣佈程式截止期限延長的結束日期

202072日,英國智慧財產權局(UKIPO)根據《2007年專利條例》第110條、《2008年商標條例》第75條以及《2006年外觀設計條例》第40條的規定宣佈了智慧財產權相關程式截止期限延長的結束日期。

UKIPO表示,專利、補充保護證書、商標、外觀設計以及此類權利申請的截止期限將最終延長至2020729日。為了幫助權利人、企業和智慧財產權從業人員提前進行規劃,UKIPO將在上述日期之前至少提前2周發出通知。

UKIPO的上述通知適用於各種相關的英國法令和條例中規定的所有時間期限以及UKIPO工作人員指定的所有非法定的期限。

此類通知並不適用於各種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UKIPO在此類條約中可作為受理局)中規定的期限,例如《專利合作條約》《歐洲專利公約》或馬德里體系。

中斷階段(interrupted days,從2020324日至2020729日)不會影響人們在UKIPO提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的申請日,也不會影響人們基於在先申請來要求優先權。UKIPO將按照通常的規定來指定申請日。

UKIPO之所以採取延長相關智慧財產權程式截止期限的措施,主要是因為當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對智慧財產權申請人或所有人的業務造成了干擾,並影響了其接收和發送郵件的能力。UKIPO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機構(例如歐洲專利局和歐盟智慧財產權局)所採取的行動是一致的。

經過審核之後,UKIPO決定將智慧財產權相關程式截止期限延長的結束日期定為2020729日。這意味著UKIPO將會在2020730日開始正常運行。

為了保持UKIPO工作的順利進行,並避免在正常運行後增加工作量,智慧財產權申請人或所有人應在最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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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局:2019年各大學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的16個問題及建議!

IPRdaily導讀:從2019年開始,日本專利局向各大學派遣了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負責從大學挖掘傑出的研究成果,並從研究人員的角度設計智慧財產權戰略。日本專利局公佈的2019年日本大學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總結報告,通過列舉具體事例,總結了大學在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派遣前存在的問題,規劃師的問題解決過程及其取得的成果。

日本正在將大學的研究成果廣泛地回饋社會、促進研究發展和社會實施,並促進大學建立以“知識”為源泉的生態系統,其中智慧財產權起著重要作用。一方面,大學正通過智慧財產權活用開展產學合作、建立合資企業等;另一方面,仍然有許多研究人員沒有將研究成果轉化為權利的意識,導致作為技術創新源頭的“智慧財產權”被埋沒。

因此,從2019年開始,日本專利局向各大學派遣了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負責從大學挖掘傑出的研究成果,並從研究人員的角度設計智慧財產權戰略。

2020526日,日本專利局公佈了2019年日本大學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總結報告。報告通過列舉具體事例,總結了大學在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派遣前存在的問題,規劃師的問題解決過程及其取得的成果。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向研究人員提出未來的發展前景,例如合作研究和商業化的發展方向,使研究成果發揮最大的作用。並從研究人員的角度設計智慧財產權戰略,包括應保護的研究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獲取的時機,並通過活用智慧財產權創造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以下是該報告中總結的各大學存在的問題以及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的建議。

1.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除了研究人員主動進行的發明諮詢以外,產業合作部門瞭解研究成果,也不知道如何辨別應積極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研究成果。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通過分析大學內研究人員的所有論文,不僅可以瞭解研究人員的個人優勢,還可確定大學整體所具有的技術優勢領域,並能定位大學與企業合作可能性較高的研究成果。

2.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兼具大學研究管理職能的產學合作部門沒有搜集每研究人員的研究資訊或授權資訊,對研究人員的支持只能通過發明諮詢和發明申請觸發。因此希望能縱觀整個大學的研究人員,以瞭解那些正在從事有利於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原創研究的研究人員。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立了該大學過去五年的各項研究成果資料庫,從中選取了正在積極進行研究並有望在未來產生有益結果的研究人員,仔細審查了這些研究人員的論文和科經費的詳細資訊,從而確定了從事高原創性和社會高影響力研究的研究人員,並通過聽證會挖掘了出色的研究成果。規劃師指出,為創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研究的發展過程必不可少。因此,有必要從發明完成之前的階段開始,配合研究的進展對智慧財產權進行支持。

3.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一直以來,大學的智慧財產權支持都是從研究人員提交發明申請之後才進行的,因此容易錯過一些最好在基礎研究階段提出專利申請的研究成果,導致專利申請比最佳申請時機要晚。即使在基礎研究中,大學研究管理人員也希望積極地與研究人員接觸,以便將來開展聯合研究、建立合資企業、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可以根據競爭性資金類型等客觀資料,縮小大學想要重點支持的基礎研究領域的研究人員範圍;還有一種選擇是檢查論文的科品質(FWCI),查看其研究成果對社會的影響。

4.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在研究的早期階段,大學無法提供智慧財產權支援。以往都是從創造出研究成果之後才開始實施,導致很難根據研究方向有效地梳理發明,從而獲得強大、廣泛、有用的專利。因此,希望能從更早的階段開始對研究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支持。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如果研究人員向大學提出,為了發表論文希望馬上申請專利,大學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就會變得很被動,而從研究階段開始進行智慧財產權支持,時間上更寬裕,可以構建出主動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如果在發明誕生前的階段,在研究生院內培養能將智慧財產權諮詢與產學合作部門相結合的人才,便能制定主動積極的智慧財產權戰略。

5.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利用喪失新穎性例外條款(日本專利法第三十條)的專利申請數量較多,希望催促研究人員在學術會議發表前儘快提交專利申請,降低專利法第三十條的利用率。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將利用喪失新穎性例外條款的專利申請資料化,可以得知利用喪失新穎性例外條款申請專利的研究人員常出席的學術會議,在學術會議召開前幾個月訪問研究人員,便可以降低利用喪失新穎性例外條款的專利申請風險。

6.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由於是否提交專利申請主要由研究人員判斷,產學合作部門希望能瞭解有專利申請可能性的發明,也希望加深研究人員以及校內所有相關人員對智慧財產權的瞭解。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通過在校園內設立“基於競爭性資金申請檔的發明諮詢視窗”,可以從申請競爭性資金的階段開始提供智慧財產權支持。針對研究人員和校內所有相關人員舉辦智慧財產權研討會,可以提高整個大學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7.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在生命科學領域(醫學系、理學系、農業系),相對研究人員和論文的數量,發明專利申請數量較少。希望挖掘出在不久的將來能用於社會實施的研究成果,並將其應用於專利申請中。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為了讓研究人員認識到自己的研究可以申請專利,有兩個方法可行:一是向研究人員傳達沒有專利就不能放心地引用大學的研究成果的文化,二是向研究人員展示個別具體的事例,說明哪些研究成果是可以獲得專利權的。

8.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希望已經發表了數篇優秀論文,正在開展有望用於社會實施專案的研究人員認識到他們可以為其研究成果申請專利。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可以向研究人員展示該領域的專利申請趨勢,以及正在提出專利申請的企業,使其認識到將研究成果轉化為智慧財產權的價值。通過比較以往的技術,明確研究人員的研究優勢,提出將研究成果用於社會實施的具體方案,同時還可以建議獲取廣泛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以便實現研究成果的社會實施。

9.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由於在研究人員提出發明申請主動諮詢前,智慧財產權負責人員都很少有機會與研究人員討論發明,導致即使研究人員獲得了有關疾病發病機理的新發現,甚至發現了影響該機理的化合物時,他們仍未意識到該成果的可專利性。此外,有時大學並沒有時間充分考慮先進的智慧財產權戰略,例如討論物質專利、用途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以及從作用機制的角度討論用途的擴展等。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指出,尤其是在藥物發現領域,重要的不只是產品的新穎性,還有產品的作用機理及該作用機理適用的用途。

10.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希望與企業合作,以實施大學出色的研究成果,並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尋找潛在的合作夥伴。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如果大學能把握研究成果的市場趨勢、運用該成果的產品的市場趨勢以及技術趨勢,就能更容易掌握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方法,找到潛在的合作夥伴。

11.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一直以來,智慧財產權業務是由發明申請觸發的被動業務,大多數專利申請是與企業的聯合申請,難以應用於協力廠商。為了將大學的研究成果作為一種基本技術廣泛普及,需要在與企業進行聯合研究之前增加大學的獨立申請量。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通過按時間順序分析現有技術文獻和市場趨勢,創建技術趨勢圖,便可以說明該研究內容的哪些領域是公開已知的,哪些地方具有新穎性,今後有多大的市場規模。同時,通過提出聯合研究夥伴、許可方等的候選者,還可用于發明審查委員會中作為解釋專利申請必要性的材料。

12.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大學研究人員一直在進行前沿研究,如今,也積極開展了關於不同領域融合的研究,例如人工智慧與材料相結合的研究。但是,大學研究管理人員等由於專業技術領域受限,尤其是涉及人工智慧、物聯網等技術時,在獲取專利的必要性和應獲得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方面能提供的建議有限。因此,希望在與具有人工智慧知識的規劃師合作的同時,對人工智慧研究提供進一步的智慧財產權支援。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基於日本專利局發佈的人工智慧、物聯網相關發明事例集,對人工智慧已申請專利的發明和非申請專利的發明相關的事例進行解釋,可以使研究人員更容易理解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權戰略。

13.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近年來,融合了諸如人工智慧和物聯網之類資訊技術的數位健康領域相關研發一直在蓬勃發展,但很少有大學研究管理人員具備獲得相關智慧財產權和制定商業策略必需的知識和經驗,因此也很難對該領域研究人員的研發方案和戰略規劃提供有效的建議。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如果研究活動所產生的資料以及資料周邊具有保護價值,則除了專利權之外,還可以採用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策略。

14.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相比大學在資訊通信領域的聯合研究和委託研究成果,大學技術轉讓部門進行的技術轉讓成果較少,希望能查明其原因。

經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調查發現,研究人員將程式、資料作為聯合研究成果轉移到企業。而大學技術轉讓部門瞭解這些技術轉讓的機制。技術轉讓的物件不僅包括專利,也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創建的程式和獲取的資料,這些都可以轉讓給企業。

15.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對於缺乏專利申請經驗的研究人員來說,瞭解專利權利要求,難以進行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有時還掌握不了專利申請的時機。還存在關注點停留在學術研究主題上,導致對發明瞭解的情況。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為了讓研究人員對具體的專利申請有所瞭解,可以向研究人員展示其他出版物和專利出版物的實際示例。通過對申請程式和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說明,使研究人員與大學研究管理人員之間可以就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進行順暢的溝通。

16. 某大學存在的問題是:正在研究通用技術的研究人員致力於該技術的社會實施,大學正在考慮將設立合資企業作為一種社會實施的方法,但希望瞭解具體應該採用哪種策略。

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師建議,設立合資企業時,重要的是要考慮競爭企業的存在和市場壟斷的可能性。如果難以用所擁有的專利來壟斷市場,則可以與其他公司合作,而不必堅持設立合資企業。

詳:https://www.jpo.go.jp/support/daigaku/document/designer_haken/2019-knowledge.pdf

資料來源:中科院知識產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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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局修訂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條例

2020625日,為配合專利合作協定細則(PCT細則)的修訂,日本專利局發佈部分修訂專利法實施條例及國際申請法實施條例的公告。

修訂後的實施條例將於202071日起正式實行。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兩點:

1、在提交國際專利申請時如果存在錯誤提交的地方,申請之後可以提交材料補充說明。具有優先權要求的國際專利申請,可以通過引用申請中的內容來適當補充說明,以保持申請日期不變。

2、根據PCT細則中關於政府部門電子通信手段中斷的規定,國際申請法實施條例為申請人制定了新的補救措施,適用於系統停止服務等政府方面的原因導致的手續無法完成的情況。

資料來源:中科院知識產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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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WIPO GREEN合作

日本特許廳(JPO)作為合作夥伴參加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營運的WIPO GREEN,目的在促進綠色技術的利用。JPO將與WIPO合作,持續為促進綠色技術的普及而努力。

WIPO對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貢獻

WIPO是聯合國(UN)的專門機構,希望透過利用智慧財產權對UN的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的實現有所貢獻。

WIPO GREEN

WIPO GREEN線上平台2013年啟用,目的是支持環境創新的發展和傳播。WIPO GREEN藉由其線上資料庫和區域性活動,媒合綠色技術尋求者和提供者。目前WIPO GREEN資料庫在全球已有1,400多個使用者,已登錄超過3,600件的技術、使用需求和專家。

WIPO Green夥伴

迄今已有超過100多個組織加入WIPO GREEN夥伴的國際網路,包括政府機關、行業團體、企業、學校及研究機構等。WIPO GREEN夥伴是諮詢委員會的成員,與WIPO一起帶領WIPO GREEN的討論會並扮演關鍵角色,為WIPO GREEN舉辦的活動提供支持和建議。

日本夥伴們的活動

目前已有23個來自日本的夥伴加入WIPO GREEN,以下是一些夥伴活動的概述:

日本特許廳(JPO

JPO2020219日加入WIPO GREEN成為夥伴,並期待WIPO為永續發展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未來JPO將進一步深化與WIPO WIPO駐日辦事處的合作關係,積極支持WIPO GREEN的活動,並致力於傳播環境技術。

佳能公司

佳能秉持「共生」的企業理念,確立「綠色行動」的環境願景,推廣環保措施,包括印表機和辦公室多功能事務機的耗材回收。佳能將繼續透過科技創新,以實現一個擁有豐富生活方式與全球環境相融的社會做出貢獻。

佳能於201912月加入WIPO GREEN成為夥伴公司,同時在WIPO GREEN資料庫中登錄了佳能開發的28項與生物塑料和再生塑料相關的技術,並計畫未來將擴大登錄技術的數量。

透過該資料庫,佳能希望對環保相關技術有需求的公司和個人,可以使用佳能的技術,並為全球環保措施做出貢獻。

大賽株式會社(Daicel Corporation)-適合電鍍的樹脂

Daicel的樹脂適合用於電鍍,具美觀、高耐熱和高耐久的優點,該技術已列在WIPO GREEN的資料庫中。

在弱酸條件下進行電鍍樹脂,不一定要使用有害的鉻酸(六價鉻化合物)。透過不使用鉻酸,可以降低對人類健康的風險,以及對土壤和水等環境污染的影響,還可以節省大量用於鉻酸回收和洗滌的水。

大金工業株式會社(Daikin Industries)-對使用R-32冷媒的設備不主張專利權

與傳統冷媒R-22R-410A相比,R-32冷媒的全球暖化潛能值(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較低,且可減少冷媒的使用量,進而對全球暖化效應降低約75%。R-32的回收也很容易,可以對實現永續發展社會做出貢獻。

大金公司已挑選R-32作為家用和商用冷氣機的最佳冷媒。2012年,大金推出全球首款R-32家用冷氣機,之後免費提供93R-32設備相關專利,以便所有製造商都能製造和銷售R-32冷氣機。對於一些新興國家,大金與聯合國的組織及政府合作進行技術培訓。20197月,大金宣布對約180R-32設備專利不主張專利權(non-assertion pledge),大金將這些專利列入WIPO GREEN資料庫中,讓R-32更廣泛使用,來抑制氣候暖化效應。

大金公司作為WIPO GREEN的夥伴,目的在傳播其環保技術。

富士通有限公司

為達成永續發展目標,富士通認為,重要的不僅是公司自已要使用環保技術,還要透過與其他參與者合作,將環保技術廣泛傳播到整個社會。

基於此一信念,富士通於20179月加入WIPO GREEN成為夥伴,此後並在WIPO GREEN資料庫中登錄了超過500項與環境技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資產,及與6個組織簽訂46項專利授權協議。

富士通也舉辦以永續發展目標為主題的e化學習和研討會,使用與WIPO GREEN相關的活動和需求的資訊作為內部培訓的教材。

綠色科學聯盟有限公司(GS Alliance)-100%天然生物質原料的生物可分解樹脂材料

GS Alliance開發不使用石油類材料,而以100%天然生物質原料的可生物分解樹脂,並將該技術登錄於WIPO GREEN資料庫。該技術適用於多種產品,包括奈米纖維素複合材料、以各種類型生物質廢料為原料的樹脂、非食用生物質原料樹脂,及100%生物質塗料。

GS Alliance還製造了一種以生物質為原料的可生物分解樹脂,該樹脂可用於多數以成型方式(例如擠出成型、注塑成型、吹塑成型、薄膜成型及紡絲)進行大量生產。

日立公司(Hitachi)

日立為朝向永續發展目標和實現社會5.0,提出了「IP for societyIP新概念,此概念的目的在規劃未來社會,並宣布開放特定的本質上具公共性之智慧財產權,以解決社會問題。

在上述概念下,日立於201912月加入WIPO GREEN,成為一個具有貢獻的夥伴。日立將持續提倡新的智慧財產權活動,以實現永續的社會。

柯尼卡美能達公司(Konica Minolta, KM)

KM公司將其內部環境管理知識變成開放資源,給1000多家公司使用。此後,KM2019125日加入WIPO GREEN成為夥伴,以促進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永續發展目標。

同時,KM已在WIPO GREEN登錄與太陽能發電(Concentrating Solar Power, CSP)的聚光鏡和在低照明下也可以發電的染料敏化太陽能電池之相關專利。

KM公司的IP部門,在新時代尋求使用IP的典範中扮演關鍵角色,同時,KM公司也將協助利用已取得的環境相關技術,實現永續發展目標。

明治大學高分子科學研究所-分離和回收二氧化碳的薄膜技術

為解決全球環境問題,必須開發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的分離和捕集技術,因此明治大學高分子科學研究所正在研究「CO2分離膜」,僅藉由讓廢氣穿過一個塑料薄膜,即可將CO2與其他氣體分離,並將回收的CO2作為資源再循環利用。

該研究所正在嘗試合成各種植物衍生塑料,以替代化石衍生的原料,其中之一是用米作為原料製成CO2分離膜。分離膜還可用於分離和純化清潔能源的氫氣和用作城市天然氣(city gas)的甲烷氣體。

Panasonic公司-利用放電漿在水中產生自由基裝置

該公司已列入WIPO GREEN資料庫中的放電漿技術在水中產生自由基裝置,可淨化水促進水的再利用,及分解臭味物質改善空氣品質。

該技術利用水中高壓脈衝放電,在水中產生氣泡來淨化水質。

氣泡中含有諸如OH自由基的活性氧,透過這些活性氧發生化學反應而氧化分解有機物,達到淨化與殺菌目的。

系統裝置    應用案例

資生堂公司

資生堂於20194月在橫濱建立新的全球研發中心(GIC,也稱為S/PARK),致力於完成其企業使命,實現「用美麗創新打造美好世界 (BEAUTY INNOVATION FOR A BETTER WORLD)」。

資生堂於20203月加入WIPO GREEN,成為化妝品業界中第一家夥伴公司,以支持WIPO GREEN透過開放框架促進環境技術的利用及傳播目的。

正林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SIPTO)

20203月,SIPTO是世界上第一個成為WIPO GREEN夥伴的私人專利事務所。當許多日本公司正在向WIPO GREEN資料庫提供優質的環境技術,SIPTO已準備好在WIPO GREEN機制下提供媒合和授權的諮商,以促進技術提供者和技術尋求者之間的合作。

SIPTO具有豐富和成功的經驗,可為中小型企業(SMEs)提供戰略性智慧財產權使用建議,為公司間取得專利授權,及幫助SMEs尋找商業合作夥伴。SIPTO具有傳統事務所所沒有的獨特專業知識,為WIPO GREEN活動做出貢獻。

早稻田大學環境研究中心-超輕型汽車(ULV

人們對於低碳排放和促進智慧社區的下一代移動技術的期望越來越高。早稻田大學環境研究中心列在WIPO GREEN資料庫中的ULV技術是基於「自行車以上汽車未滿」的概念而開發的。ULV是以電動汽車(Electric Vehicle, EV)為基礎,但引入多原動機(Multi-Prime Mover)驅動的概念,且空氣引擎駕駛的研究也在進行中。

此外,早稻田大學環境研究中心也正在開發自動駕駛的ULV

           詳:https://www.tipo.gov.tw/tw/cp-90-879516-6f6cd-1.html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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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智慧財產局在新冠情期間為藝術家和作家提供 37.5 萬美元補貼

為了應對新冠疫情對著作權權產業發展帶來的種種影響,澳大利亞智慧財產局宣佈將提供37.5 萬美元的資金補貼,用來支援作家和藝術家們的線上藝術創作活動。此外,澳大利亞智慧財產局還宣佈將于明年第一季度向智慧財產局文化基金提供 180 萬美元的資助。

澳大利亞國內的藝術創作正在尋求線上開展相關活動。據此,智慧財產局的資助計畫提出了三個方面的資助目標:首先是虛擬作家節,智慧財產局向參與線上作家節的一百多位元作者和記者們支付資金以支援他們的創作活動,包括悉尼作家節、拜倫作家節等等;其次是線上創新類項目;最後還有視覺藝術活動和線上發佈會。

此外,智慧財產局特別注重與 2020 年澳大利亞的“危機”主題有關的藝術創作,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文學作品,智慧財產局計畫支援 20-30 部澳大利亞作家以新冠疫情和森林大火為主題創作的作品。這一系列作品將在澳大利亞的“衛報”進行發表,智慧財產局還將提供資金支援這些作品出版;另外是視覺藝術類作品,智慧財產局計畫提供 25000 美元來支持以澳大利亞 2020 危機年為主題的攝影類作品,以便在大型畫廊展出或雜誌上發表, 並且計畫在情結束後進行巡迴展出。

最後,澳大利亞智慧財產局設立了一項緊急行動基金,基金總額共計150000美元,每筆基金支出將以 5000-20000 美元的不等額度分配給受情影響的藝術家們,為了盡可能廣泛地分配資金,大部分撥款額度將在 5000 美元左右。

資料來源:中國版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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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智慧財產權局發起青少年智慧財產權意識提升項目

20206月,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發起IP4Teen項目,旨在提高歐洲青少年對智慧財產權價值、盜版和購買假冒產品風險的認識。

為此,IP4Teen網站免費提供各種線上學習資源,包括案例研究、點擊式遊戲和互動式視頻,以提升青少年對盜版和假冒產品的敏感度。

另外,專案將開發大規模開放的線上課程MOOC),MOOC主要包括6個模組:智慧財產權基礎、經濟中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與時尚、智慧財產權與數字平、智慧財產權與社交媒體、智慧財產權和電子設備。

課程開發完成後,老師們可以在課堂上使用課程的內容,使高中學生能瞭解保護個人創意和創新投資成果的重要性,以及保護和尊重他人創造成果的必要性;確認原創成果的價值和數位內容的合法來源;確認與盜版和假冒產品相關的風險。

資料來源:中科院智慧財產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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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推出Ideas Powered for Business服務中心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202071日啟動「Ideas Powered for Business」服務中心,採取一系列措施,以支持小型企業度過COVID-19危機。

該中心提供關於商標和設計的相關資訊、個人化的免費智慧財產權(IP)支援及中小企業(SME)線上學習課程。

該中心也是免費個人化IP支援的接入點,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提供服務,包括項新的IP公益服務,可協助企業找到合適的法律專家或提供一套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該中心是SME計畫的一部分,而SME計畫是EUIPO 2025年戰略計畫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該中心的成立也代表EUIPO已邁出第一步,在未來幾個月內EUIPO將發展並發布一系列支持企業的行動。

Ideas Powered for Business」服務中心是SME計畫的第一個發布項目,SME計畫是2025年戰略計畫中的重點計畫,目的在幫助SME充分利用其IP

           詳:https://www.tipo.gov.tw/tw/cp-90-879531-23f5d-1.html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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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10971日起正式施行

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6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7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臺灣與韓國經貿關係向來密切,多年來韓國均居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前4名,去(108)年韓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為1,656件,而我國人向韓國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達1,102件。為加速申請案審查,以利申請人快速取得專利權,韓自10471日起開始實施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試行期間5年。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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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訊

智慧財產權

《亞太知識產權2020年度報告》發佈,資料分析顯示亞洲已成為全球創新樞紐

202074日科唯安發佈《亞太知識產權2020年度報告》,對亞太地區在專利等領域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了深入剖析,闡述了該區域過去十年在知識產權領域取得的成就,並指出未來發展面臨的挑戰。

  “智慧財產權研究和保護在加速創新的進程中至關重要。縱覽今天的全球智慧財產權版圖,亞洲在專利申請、商標申請、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和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的數量上均已超過其它地區,亞洲作為全球創新領導者的地位正在日益顯。”全球專業資訊服務商科睿唯安執行副總裁及亞太區董事總經理劉煜對科技日報記者是說。

  2020630日,科唯安發佈《亞太知識產權2020年度報告》,對亞太地區在專利等領域的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了深入剖析,闡述了該區域過去十年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取得的成就,並指出未來發展面臨的挑戰。

  中國大陸:專利快速增長,推動全球的上升趨勢

  科唯安智慧財產權服務團隊主管王天漢表示,過去10年,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量持續快速增長,在全球總量中占比巨大,並推動了全球的上升趨勢。20102018年,中國大陸基於德溫世界專利索引“™”(DWPI)專利族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公開量激增了440%,成績傲人。

  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過去5年,中國大陸的研發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2% 以上。2018年研發支出總額達到1.97萬億元。專利申請趨勢與同期的研發支出趨勢呈現出較強的線性相關,表明專利申請量反映了創新活動的實際產出。

  近年來,中國大陸專利申請量的迅猛增長受益於多個因素,包括國家創新戰略、不斷增加的研發支出以及國家和地方層面的激勵政策。與此同時,全國各省市實施的各種相關計畫也起到了推動作用,企業、大學和研究機構都爭相投身於專利申請活動。

  在“十二五”和“十三五”規劃綱要中,創新成為國家戰略的核心目標之一,並在各項相關政策中對專利申請的目標和範圍制定了具體指標。

  進一步研究中國大陸的專利資料會發現,在每年公佈的專利總量中,大約有40%50%是實用新型專利。顯然,實用新型專利作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種策略被廣泛使用。

 

  中國大陸機構每年提交的專利申請數量巨大,從2010年到2018年幾乎增長了5倍。近年來,中國大陸在許多行業處於技術引領地位元,尤其是資訊和通信技術(ICT)領域,包括電信和移動互聯網。

 

  基於2018DWPI專利族數量排名,數位電腦(電子資料處理器、介面和程式控制、機械數位電腦)位元列第一,擁有37萬多專利族。

 

  《報告》認為,中國大陸是一個機會與挑戰並存的充滿活力的市場。全面充分瞭解中國大陸的智慧財產權形勢,制定明確的智慧財產權策略,是企業邁向成功的關鍵。

 

  新加坡:領跑東南亞創新驅動型專利增長

 

  科唯安東南亞地區智慧財產權解決方案顧問裡德瑪·達爾(Ridhma Dhar)撰文表示,《東盟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 (2016—2025)》將智慧財產權確定為推動創新的基本要素。

 

  隨著該地區各政府對研發的廣泛投資和整個地區對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保護的重視,過去5年,東南亞本地專利申請數量達到87%的驚人增長。在本地專利申請中,占比最大的是來自重點研究機構和學術機構的申請。

 

  在東盟區域內,新加坡是領跑者,其國內專利申請數量穩步增長,20102019年間增長了69%。這一增長背後的推動因素在於,新加坡政府承諾根據其制定的2020年研究創新企業計畫(RIE2020),將在5年內(20162020)投入190億美元的研發經費。此外,該政府於2013年制定了十年總體規劃,以指導新加坡成為亞洲的全球智慧財產權中心。

 

  據“2025年東盟互聯互通總體規劃”預測,到2030年,數位技術在該地區的潛在價值可能高達6250億美元,因而被譽為下一個前沿區域。20102019年間專利申請活動的分析結果突出反映了技術領域(數位電腦)在各個市場的主導地位,用於資訊檢索的軟體產品和資料庫相關的大部分專利保護活動主要集中於新加坡。對於電話和資料傳輸系統領域,新加坡也展現出濃厚興趣,越南則緊隨其後。

 

  東南亞各國專利機構正在啟動創新舉措,以加快從申請專利到授予專利的審批流程。例如,新加坡智慧財產權局(IPOS) 領導實施的“人工智慧加速計畫” 阿裡巴巴3 月便獲授一項與人工智慧相關的專利,用時之短打破了此前紀錄。

 

  這一切都表明,在探索以使用者為導向、由集體合作創造的互聯網賦能型創新進程中,需要樹立一種新的、開放的創新與智慧財產權創造和保護範例。這將有助於東盟各成員國之間在未來開展跨地區協同與合作。

 

  日本:專利活動從重“量”轉向重“質”

 

  根據科唯安智慧財產權分析經理中島健的文章,日本特許廳2019年的報告顯示,日本的專利申請數量有所下降,但專利證書數量卻從2014年的約15萬件增加到18萬件。這一跡象顯著表明過去十年,日本的戰略重點已經從發明數量轉向了發明品質。

 

  同時,儘管越來越多的日本公司通過PCT(一種尋求國際專利保護的途徑)在其子公司所在地和市場增加專利申請的投入,但日本公司在智慧財產權經費預算有限且未見增長的情況下,專注於那些更具影響力、更優質的發明,更加重視專利保護的地域性,以在子公司所在地提交更重要的專利申請。

 

  《報告》認為,過去,日本公司的研發、生產以及銷售都根植於本土。如今,情況已完全不同,研發轉移到位於其他地區的子公司,製造業的足跡更是遍及整個亞洲。日本的專利活動因專利的品質、專利的選擇以及專利申請的相關知識而發生了改變。

 

  在過去十年或更長時間,人們一直在談論亞洲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崛起,科唯安智慧財產權戰略副總裁羅伯·大衛對此十分認同:“從這份報告中可以看出,這一時代已經到來,亞洲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全球智慧財產權中心。我們深信亞洲地區不斷湧現的創新成果將持續在該區域乃至全球發揮重要作用。”

資料來源:科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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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服務規範電子商務平臺》公開徵求意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徵求北京市地方標準《知識產權服務規範電子商務平臺》意見的通知。本標準基於平型、自營管道型和自營品牌型三種電子商務模式的特點,以及實物商品和數位化商品的智慧財產權特性,規定了各模式中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智慧財產權服務規範。本標準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徵求北京市地方標準《知識產權服務規範電子商務平臺》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組織起草的北京市地方標準《知識產權服務規範 電子商務平臺》徵求意見稿已完成,根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和《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在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提出寶貴意見。

請將意見填入“意見回饋表”中,於202081日前,以e-mail或傳真的方式回饋給我局。

連絡人:周巧霖

  話:64289128-7012

  真:64298112

E-mail: zhou_ql@sina.com

附件:1.《知識產權服務規範 電子商務平臺》徵求意見稿

2.意見回饋表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72

詳:https://mp.weixin.qq.com/s/fdUS3O2gK6VavP0TcmAhnw

資料來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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蟬聯11年!隆天再次榮登MIP 2020專利、商標榜單 徐擎紅博士入選傑出個人

2020628日,全球領先的權威智慧財產權媒體《智慧財產權管理》(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MIP)公佈了2020年中國區領先專利代理/訴訟和商標代理/訴訟機構榜單。隆天憑藉全面出色的表現連續11年包攬專利申請業務、專利訴訟業務、商標申請業務、商標訴訟業務等四項榜單。此外,隆天合夥人、董事徐擎紅博士再次入選MIP 2020年度“智慧財產權之星”(IP Star)之列。

《智慧財產權管理》(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MIP)對全球80餘個國家和地區的智慧財產權從業者展開廣泛深入的調,對全球數千家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及其客戶進行的電話、電郵、面對面訪談等形式的深入調,獨立分析大量公開信息(各國家/地區法院、智慧財產權局公開資料等),綜合、整體考量各事務所的案量、辦案品質、專業素養、律師團隊、客戶回饋、市場聲譽等因素,最終確定了2020年全球智慧財產權代理事務所榜單。長期以來,專業優質的服務以及客戶的信任與支援讓隆天連續11年蟬聯MIP專利申請業務、專利訴訟業務、商標申請業務、商標訴訟業務等四項榜單。

資料來源:隆天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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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分別研究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行動方案

202078日下午,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行動方案等事項。市委書記蔡奇主持會議。

會議研究《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行動方案》時指出,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抓手。要加快智慧財產權保護首善之區建設,進一步優化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作用,加大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機制,聚焦高精尖產業,涵蓋企業、研究機構、高校等創新主體,打通工作鏈條,構建智慧財產權大保護格局。加大國際交流合作,實施智慧財產權國際化戰略。

77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研究了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行動方案等事項。市委副書記、市長陳吉主持會議。

會議研究《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行動方案》時指出,要在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已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保護力度,更好地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更加有效地推動科技創新和高品質發展。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綜合立法,完善制度體系,培養引進專業人才,探索智慧財產權質押、保險等服務,完善相關鏈條,提升專業化服務水準。深化國際合作,學習借鑒國際經驗,增強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能力。相關部門要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動服務意識,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增強工作合力,共同打造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

           資料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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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

廈門市要加快推進地方金融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立法,為金融強市和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打造金融科技之城和高素質創新創業之城,以法治推動廈門市經濟高品質發展。

628日,《廈門經濟特區地方金融條例(草案)》《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審議。

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廈門市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近年來,通過一系列舉措激勵創新,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智慧財產權工作步入全國先進行列,被列為首批國家智慧財產權十大強市創建市之

2019年,廈門市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31.8件,居全省首位,為全國平均水準的2.4倍。全市每萬戶商事主體擁有商標7529件。同時,廈門市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權違法行為,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但是,廈門市仍缺少重大發明創造和國際領先、國內一流技術支撐項目,發明成果轉化率不高,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仍存在問題。除專利外,其它類型智慧財產權立法尚屬空白。

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陳永茂表示,制定一部涵蓋所有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尤為必要,將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形成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助力打造高素質創新創業之城,推動廈門市經濟高品質發展。

此次提交審議的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草案,包含了專利、商標、作品、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植物新品種等多個客體。從創造、運用、管理、服務、保護五方面強化智慧財產權激勵機制與保護體系,強化政策措施促進發展,構建全社會統籌保護格局,建立重點領域保護機制,激勵職務發明專利成果轉化運用,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促進成果轉化。

資料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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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修正案》獲通過,六種故意侵權情形從重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

深圳將加大對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懲戒力度,明確六種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幅度內從重確定賠償數額。630日,《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經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修正案》針對智慧財產權維權週期長、舉證難、賠償低等維權路上的“攔路虎”,都有針對性的破解之道。

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過低一直是困擾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難題。此次《修正案》在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實際,明確“與權利人之間的代理、許可關係終止後未經權利人同意繼續實施代理、許可行為構成侵權並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為保全裁定繼續實施相關侵權行為”“在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裁決後再次實施相同侵權行為”等六種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幅度內從重確定賠償數額,顯加大對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懲戒力度。

針對“維權週期長”“舉證難”問題,《修正案》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外觀設計類以及部分實用新型類案件實行集中快速審理,提高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判效率。

此外,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主張權利的一方已經盡力舉證,且提供了另一方持有相關證據的初步證據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另一方提供其所掌握的相關證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張權利的一方關於該證據的主張成立。

近年來,我市法院受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大、專業性強。為緩解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壓力,提升審判品質和效率,《修正案》規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配備技術調查官,為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活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並明確其具體職責。

資料來源:深圳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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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相關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保持打擊違法違規代理行為的持續高壓態勢

20207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今年上半年印發《深化“藍天”行動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組織推進各地在延續去年專項整治有效作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聚焦重點、加大力度、創新機制,保持打擊違法違規代理行為的持續高壓態勢,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記者瞭解到,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進一步加強統籌、落實責任、強化執行,繼續核查轉辦無資質專利代理線索,加大對長期“有照無證”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協同開展商標惡意搶注的代理行為的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代理資訊公示和信用監管等長機制,持續提升知識產權代理領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準,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近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責任落實,在深化“藍天”行動方面已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強工作督導。組織召開“藍天”行動線上推進督導活動,加強對各省局“藍天”行動推進情況的統籌督導,同時結合電話督導、函件督導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各地查辦專利、商標代理重點違法違規案件的督導。

二是加大專利代理違法行為打擊力度。開展“有照無證”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線索集中排查工作,對近期的專利申請資料進行分析,篩查新一批以連絡人名義從事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線索455條,轉送地方核查。按照規定將48家專利代理機構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

三是組織推進商標代理機構開展全面自查和信用承諾工作。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組織本地商標代理機構對照重點整治事項開展全面自查,簽署信用承諾書,保證依法合經營。

四是嚴厲打擊代理非正常商標申請行為。轉辦涉嫌非正常商標申請代理違法違規線索1061條,指導地方局就相關線索進行約談整改、立案查處。截至目前,商標代理機構聯繫申請人主動撤回相關申請共計800餘件;24個省份約談商標代理機構200餘家,立案101件。

五是推進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有關行業協會切實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進一步加大行業自律懲戒力度,將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代理機構和個人信用檔案;開展行業自律倡議活動,樹立正面典型,提升商標代理機構守法經營意識,營造良好的行業風氣。

六是強化主動作為。對一些社會廣泛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違法案件主動出擊,密切跟蹤、及時取證、研判案情、適時立案,切實打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七是積極引導網路平依法規範經營。制定網上智慧財產權服務平約談方案,針對網路輿情資訊,及時對相關大型智慧財產權網路平進行談話,深入瞭解情況,根據實情及時研判,指導推進對網路平的嚴格監管。

           資料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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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歐洲專利局關於共同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聯合聲明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全力為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情影響者提供支援。

在三十餘年堅實的雙邊合作基礎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建立了全面戰略夥伴關係,雙方致力於提高專利品質和協調專利體系。中歐友好關係亦體現於兩局所受理的持續增長的專利申請數量上。2019年,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在華發明專利申請量為4.2萬件,較上年增長4.9%,歐洲專利局受理的來自中國的申請量較上年增長約30%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的影響日益顯著,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保障業務連續性。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在支撐經濟方面發揮著基礎性作用。2018年,中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達到10.7萬億元,占GDP的比重達到11.6%,成為中國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支撐。同樣地,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在歐盟創造了39%的就業機會,占GDP比重為45%。上述產業將會在未來全球經濟復蘇中發揮其重要作用。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採取了多項措施確保全球用戶在中國和歐洲能夠獲得高品質的專利保護。具體而言,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採取了權利恢復、減少證明材料提交、不產生專利年費繳納滯納金等措施,歐洲專利局通過延長時限和繳費期限、以視訊會議方式舉辦口頭審理,為用戶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這些舉措為用戶提供了全力支持。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將繼續通過豐富公共專利資料庫和提供專利資訊資源來對抗擊情給予支持。對於在抗擊情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者而言,例如研究機構和高校,這些資訊資源至關重要。兩局提供的專利文獻是研究的關鍵,科學家們可藉此查閱專利資料庫,不斷關注和研發最先進的技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及分析系統提供了藥物專題檢索、專利分析等豐富的檢索和研究功能。歐洲專利局的Espacenet公共資料庫包含了1.1億餘份全球專利文獻資料。

在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情全球蔓延的困難時期,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歐洲專利局在雙方長期、友好且活躍的合作基礎上,攜手為用戶提供支持。雙方將共同努力,持續向正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挑戰以及進入後情時代的用戶們給予支援。

申長雨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長

安東尼奧·坎普諾斯

歐洲專利局局長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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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疫專利資訊共用平正式上線

網址:http://fy.patentstar.com.cn/Home/SpecialDB

資料來源:中國專利訊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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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層立法聯繫點和中央有關部門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協會、企業以及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湖北、重慶進行調,聽取意見;並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2019530日、2020612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23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就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彙報如下:

  一、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專家提出,現行專利法只對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對於產品的局部設計創新未明確給予保護,不利於鼓勵設計人積極從事外觀設計專利創新,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為鼓勵設計行業創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議對現行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關於外觀設計定義的規定進行修改,增加對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的規定。(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

  二、草案第一條在規定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對於職務發明,單位是否進行產權激勵,如何進行產權激勵,屬於單位自主決策的範圍,法律不宜“一刀切”地提出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些激勵性規定作為宣導性規定,對現行專利法第十六條作出修改: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四條)

  三、有的部門、單位和專家提出,反壟斷法對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已作了明確規定,濫用專利權排除、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據反壟斷法進行處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二款)

  四、有的意見提出,新一輪機構改革後,專利審委員會已被取消,專利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等,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審查決定,建議對專利法關於專利審委員會的規定作出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現行專利法第四十一條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審委員會”的規定,同時將相關條款中的“專利審委員會”刪除,或者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專利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也可以在開放許可之外,通過個別協商的方式作出普通許可,建議在法律中對相關內容予以明確;有的提出,專利權屬民事權利,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除依法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調解外,也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解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的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開放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也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二是增加規定: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六、草案第十七條增加規定了網路專利侵權的處理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電子商務法對網路智慧財產權侵權通知刪除規則和相關各方的責任作了詳盡的規定,民法典權責任編對此也有規定,網路專利侵權處理,可以直接適用上述相關規定,專利法不必再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七條。

  七、草案第十八條中規定,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數額的下限為十萬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實踐中相當比例的專利(主要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市場價值較低,十萬元的賠償數額偏高,對當事人責任過重,建議下調或者取消;有的提出,商標法對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沒有規定下限,建議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取消專利侵權法定賠償十萬元的下限。(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八、落實有關經貿協定,涉及在專利法中對專利保護期補償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問題作出規定。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保護期補償問題的修改建議,國家藥監局關於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問題的修改建議,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新穎性問題的修改建議,在草案中分別增加了相應規定。(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詳:https://mp.weixin.qq.com/s/0dw0N7cD199JXYKTTFjFRQ

           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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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請“疫情排查”相關專利

天眼查資料顯示,近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請“疫情排查方法、裝置、電腦設備和存儲介質”的發明專利。摘要指出,本申請涉及一種疫情排查方法、裝置、電腦設備和存儲介質,提高了情分析的準確性。

具體來看,所述方法包括:獲取目標使用者標識的時序軌跡資訊;檢測所述目標使用者標識的時序軌跡資訊是否與預設使用者標識的時序軌跡資訊存在交集,其中,所述預設使用者標識對應的標記資訊為情標記資訊;當所述目標使用者標識的時序軌跡資訊與所述預設使用者標識的時序軌跡資訊存在交集時,根據所述預設使用者標識對應的標記資訊確定所述目標使用者標識對應的標記資訊;按照所述目標使用者標識對應的標記資訊,對所述目標使用者標識進行標記。

天眼查資料顯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2月,法定代表人為馬化騰,註冊資本200萬美元,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從事電腦軟硬體的技術開發、銷售自行開發的軟體;電腦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電腦硬體的研發、批發;一類醫療器械銷售;二類醫療器械銷售等,由中霸集團有限公司100%持股。

資料來源:金融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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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地理標誌

商標局:2020年底前上線商標異議、無效宣告、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標的網上申請功能

原標題:力奮進 商標資訊化建設助推審查提質增

2020716日,2020年以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黨組的堅強領導下,商標局攻堅克難,發揮商標註冊資訊化支撐商標審查提質增效、服務疫情防控和復工產的作用,大力推廣網上申請,完善網上服務功能,持續提升服務效率,為市場主體保護知識產權局提供更多便利。今年前6個月,我國商標網上申請量418.06萬件,占同期商標註冊申請總量的97.58%,比2017年網上申請全面開放時提高了約12個百分點。

 

  “雲端”服務更貼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商標局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著力優化商標網上服務功能,解決部分商標業務只能紙件申報的問題,為商標申請人“足不出戶”遠端辦理業務提供便利,有效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上線商標網上註冊申請非標準專案申報功能,申請人通過網申系統可自行填寫非標準專案,改變了以往申請非標準專案只能提交紙件申請的方式,實現商標註冊申請的全面電子化。開發馬德里國際註冊後續業務網上申請,其中國際變更、續展、指定代理人業務已正式上線,為國內申請人通過馬德里體系走出去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務。

 

  “線上”擴容提效能。經過前期廣泛試用和系統功能逐步完善,商標駁回審業務實現了“網上申請、線上繳費、上傳證據材料、自動形審、電子發文”全流程電子化,極大節省申請人時間和經濟成本,並為後續推進涉及雙方當事人等複雜商標業務的電子化奠定了堅實基礎。商標駁回審網上申請功能有助於優化審理方式,提高審理效率,目前的商標駁回審平均審理週期已從法定的9個月縮短至6.5個月以內。同時,商標異議決定書和商標註冊審查決定文書正式上線,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商標工作透明度進一步提升。

 

  下一步,商標局將按計劃推進商標雙方當事人網上申請建設,年底前上線商標異議、無效宣告、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網上申請功能,繼續推進商標註冊審查機制改革,切實做好運維保障,為商標審查提質增效提供穩定支撐。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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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20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準,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615

詳:https://mp.weixin.qq.com/s/nej9GFlHsIffhA8TQesY-Q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權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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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更新《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外 可接受商品和服務專案名稱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要求,進一步方便申請人,商標局定期更新《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務專案名稱並對外公佈。

2020年第三季度可接受商品和服務專案名稱已在中國商標網商標查詢欄目和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公佈,申請人可線上查詢和填報。

商標局

202073

資料來源:國家知識產權權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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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誰才是真的“金罐”? 兩家“紅牛”商標爭端再起

2020712日,紅牛系列商標的曠世之爭又有了新動態。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對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擁有的第11460102號“紅牛Redbull”(立體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標予以維持。

夏日酷暑,又到了飲料銷售的旺季。國內的功能性飲料除了品牌之間的競爭,還有因為商標糾紛懸而未決而導致3種“紅牛”並存的局面。

近日,紅牛系列商標的曠世之爭又有了新動態。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紅牛”)作為申請人對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醫藥”)擁有的第11460102號“紅牛Redbull”(立體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標予以維持。

據中國商標網顯示,此次的爭議商標由天絲醫藥201297日申請,201457日核准註冊,商標專用期至202456日。從商標圖的顯示來看,此立體商標就是紅牛的金罐包裝

牛金罐商標權歸屬天絲

北京紅牛提起無效宣告的主要理由為:一、申請人是“紅牛Redbull維生素功能飲料在中國的生產銷售商,經過大量的使用和宣傳推廣,使該商品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在先權利。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係,其知曉申請人在先使用立體商標並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存在主觀惡意。四、被申請人具有“搭便車”、“傍名牌”的主觀惡意,該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秩序。

針對“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的規定”這一焦點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裁定書中表明:

申請人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本身並不能產生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申請人提交的關於紅牛產品的宣傳使用等證據是其作為商標被許可人的使用證據,雖然申請人對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貢獻,但是由此產生的商譽仍然附屬知名商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應由該知名商品的權利人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享有。

申請人稱已有法院判決確認申請人對涉案包裝裝潢享有合法權益,並在此基礎上認定他人構成侵犯申請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的行為(國知局的裁定書中寫明申請人說的是2008年廣東高院的一份判決,而天絲醫藥對申請人的商標授權已經於201610月到期)。我局認為,法院之所以認定申請人對該知名商品的裝潢享有合法權利是基於申請人得到了使用被申請人“紅牛 red bull及圖”商標的合法授權,以及被申請人授權申請人處理中國境內“紅牛”各項合法權益被侵權的一切訴訟事宜之權利。因此,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損害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利的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天絲是紅牛商標和金罐包裝的所有者,而北京紅牛在商標授權許可期內可以使用紅牛包裝、裝潢以及立體商標,都是基於此前天絲的授權。而天絲對北京紅牛的商標授權合約於2016年到期,且未續約。商標授權合約到期後,天絲作為品牌所有者和權利人,才有權利使用或者授權使用紅牛商標和金罐包裝

那麼既然商標本就屬於天絲,北京紅牛只是被許可使用,其提起無效宣告所主張的所謂“搶注”、“惡意申請”、“傍名牌”等理由就更不成立了。

北京紅牛為什麼要提起無效宣告?

日前,華彬快消品公佈2020年上半年銷售業績,其中紅牛的銷售額下降約3.6%,這與紅牛的商標糾紛及天絲集團發力中國市場也不無關係。華彬集團雖然目前還一直在生產和銷售紅牛產品,但是紅牛系列商標權屬一直牢牢掌握在天絲手中,儘管華彬方面一直試圖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北京紅牛提起訴訟試圖通過搶奪或者共用“紅牛”系列商標以達到能繼續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的目的,例如去年底的宣判的紅牛系列商標權屬案中,北京紅牛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其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合法權益,並要求天絲支付其廣告宣傳費用。但結果卻適得其反,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了北京紅牛的全部訴訟請求,並確認了“紅牛系列商標”的權屬狀態是明確的,均歸屬於天絲所有。華彬方面除了要支付1880萬的天價訴訟費,其面臨的紅牛商標危機也是越發嚴重,這也導致其內部團隊不穩、對外市場競爭中也不敢做出大的投入和推廣。

另一方面,天絲集團則不斷加碼中國市場,自20196月至今,天絲集團聯合在華合作夥伴廣州曜能量飲料有限公司以及普盛食品銷售有限公司,在中國市場先後推出了紅牛安奈吉飲料和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作為紅牛商標權利人,天絲集團在最近的聲明中也表示“目前中國市場上獲得合法授權的金罐紅牛產品僅有紅牛安奈吉飲料和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2款產品。”憑藉強大的品牌背書和熟悉紅牛打法的本地操盤團隊,“去年半年時間裡,新品紅牛在中國的銷售額超過了10億元,覆蓋全國24省、直轄市的227個城市並在快速的拓展中。”今年5月,天絲集團更是以全球紅牛品牌及‘紅牛’商標的創始者和所有者”的身份宣佈,未來三年將對在華業務進行一系列投資,投資總額為10.6億元,包括深化在華合作夥伴戰略關係、在中國設立新的代表處、組建國內團隊、擴建新的生產基地以及推出該集團旗下更多新產品等一系列大動作,越來越多的經銷商們加入到了天絲集團的陣營,其中不乏此前一直經營紅牛的經銷商。

儘管紅牛的銷售額下降,但從銷售額占比來看,2020年上半年,華彬快消品售額總額為143.26億元,其中紅牛完成銷售額133.93億元,約占93.5%。所以對於華彬集團來說,不斷的提起無效宣告、提起訴訟、持續上訴,也許是爭取更多時間的最好選擇,畢竟時間就是金錢。

天絲醫藥享有紅牛系列商標的專用權,那麼華彬方面在商標授權到期後要如何解決商標問題?在上文提到的去年年底被駁回的紅牛系列商標權益案中,北京紅牛提出紅牛系列商標要“共同所有”,此次無效宣告的立體商標也是其中之一。這個“共同所有”也許是受到了加多寶與王老吉案件的啟發,不過,紅牛商標案和加多寶王老吉案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首先,兩者最為顯著且核心的問題是其爭議範圍的不同,“紅牛商標案”是圍繞紅牛商標專用權而展開的一系列商標侵權訴訟。而加多寶和王老吉案聚焦於飲料的包裝裝潢,從法律角度來看屬於產品的外觀設計。

其次,加多寶在王老吉商標使用權到期時,按照合同和法律規定停止了對王老吉商標的使用。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紅牛商標案中,北京紅牛乃至華彬旗下的工廠至今仍在使用紅牛商標生產銷售紅牛飲料。

再次,本案中紅牛金罐包裝並非由北京紅牛首創,早在1982年,天絲醫藥首次以“紅牛(Red Bull)” 品牌向新加坡出口的第一款紅牛飲料,就是其經典的金罐包裝產品。1993年天絲通過其設立的海南紅牛飲料有限公司將紅牛金罐包裝飲料進口到中國並廣泛銷售。這也進一步說明,北京紅牛此前提出的共用商標和包裝在紅牛案中是行不通的。

新加坡經典金罐紅牛產品

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紅牛系列商標權益案的判決到此次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北京紅牛提出的紅牛金罐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都表明紅牛系列商標歸屬明確始終屬於天絲方面。而北京紅牛則通過不斷強調自己的貢獻——即大量的宣傳推廣使得紅牛成為知名品牌,試圖以其功勞論來獲得商標使用權。

“貢獻論”可以作為獲得商標權的依據嗎?

眾所周知,我國商標的所有權一般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方式。天絲醫藥名下所有並處於有效狀態的紅牛商標,北京紅牛可以僅因為“貢獻”就獲得共同所有權嗎?

201610月,天絲醫藥對合資公司的紅牛商標授權合約到期,且未予續期

20189月,北京紅牛的合資經營期限屆滿。

20199月,據泰國法院一次判決,北京紅牛董事長嚴彬在泰國再次敗訴,法院判決紅牛維他命飲料(泰國)有限公司董事會關於包括罷免嚴彬先生此前擔任的北京紅牛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職務、以及更換 包括其在內的多名董事會成員決議是合法的。他在北京紅牛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泰國不再合法。

201911月宣判的紅牛系列商標權益案中,北京高院的判決書中也判定,作為無形資產的客體並不適用添附取得商標所有權,因為商譽是承載於商標之上,不能脫離商標而獨立存在,二者無法進行現實的分離。因涉案“紅牛系列商標”的權屬狀態是明確的,均歸屬於天絲醫藥公司所有,故北京紅牛依據廣告宣傳的投入而認為其取得了商標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

同時,在該案中通過天絲所出示的涉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足以證明,北京紅牛作為被許可人是在明確承認天絲公司是紅牛商標唯一所有權人前提下才獲得許可使用天絲名下的“紅牛系列商標”,而且許可合同同時規定許可合同終止時北京紅牛立即停止使用紅牛商標。可見,被許可人並不因在履行許可合同過程中對許可標的即商標進行了廣告宣傳則當然取得商標的所有權;反之,許可人亦無權因為被許可人獲得了巨大商業利潤而超出許可合同約定,要求被許可人額外支付許可費用。

以及,在這次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北京紅牛提起的第11460102號“紅牛Redbull”(立體商標)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裁定書中也明確,雖然北京紅牛對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貢獻,但是由此產生的商譽仍然附屬知名商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應由該知名商品的權利人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享有。

北京紅牛在出於商業目的為提升產品知名度的投入而創造的貢獻,也為其背後實際控制的華彬集團創造了巨大的收益。

以上種種判決和事實都表明,北京紅牛想要以“貢獻論”、“功勞論”來獲得商標所有權或者共用商標權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也難怪之前有網友對華彬方面的操作評論到“房子租了20多年,就以為房子是自己的,還想要求房東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紅牛系列商標案牽涉的案件較多,天絲醫藥與華彬集團之間的二十多起訴訟錯綜複雜。隨著相關案件的逐審理,局勢似乎也越來越明朗,市場上三紅牛的局面相信也不會太久。從現在雙方各自在市場上的投入,或許結果也已經可以預見了。

資料來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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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

網路圖片版權糾紛三成被告未獲授權

20207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互聯網圖片版權保護問題召開線上新聞發佈會。法官表示,目前圖片類著作權案件的亂,是侵權人、權利人等多方共同作用的結果,需要各方共同推動形成圖片版權保護新格局。侵權人的版權意識不足,是此類案件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有三成的圖片使用人是直接通過搜尋引擎獲得相關圖片,並未尋求權利人授權。同時,個人無法查明權利人是否真的享有圖片版權,權利人開價過高,也成了阻礙授權成立的障礙。

    自建院以來,北京互聯網法院集中審理北京市轄區內涉網著作權案件,其中,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占比達77%。侵權方主體類型多樣,從機關、企事業單位到個體戶、個人均有涉及,新聞網站等媒體侵權多發,微博、微信、博客、貼吧等平臺上的自媒體用戶侵權現象亦十分普遍,被侵權圖片九成以上是被作為文章配圖使用。

    在案件審理中,我們注意到,部分權利人並不注重通過正常管道對外進行版權許可,而是將訴訟索賠作為經營或者獲利的方式之。” 據法官介紹,在同一被告有多次侵權時,權利人往往僅針對一張圖片起訴,而在調解時要求一併調解其餘侵權圖片,或促使侵權方購買圖片庫產品,“這是試圖利用司法力量解決版權爭議、促成版權交易,甚至部分公司專門從事圖  片維權訴訟,以提起訴訟的方式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圖片版權案件存在的權利狀態不清晰問題,加強了權屬審查,防止“渾水摸魚”。對電子證據嚴格審查,並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差異化的損害賠償數額,對權利人進行適度保護,同時也注重各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防止不合理地加重圖片使用人的經濟負擔。

           資料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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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試卷解析能否獲著作權法保護?法院判決顯示…

又是一年高考時。受情影響,今年高考有諸多變化,但公眾對試題關注的熱度不減。77日,第一場語文考試剛剛結束,有關試題及解析的內容就在網路上迅速傳播。那麼,這類高考試卷解析有無著作權,能否隨意傳播?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再審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20176月,在全國統一高考結束後,深圳市優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公司)對“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進行全面解析,推出了《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新課標Ⅰ)》,並進行了作品著作權登記。此後不久,優公司發現豆丁世紀(北京)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豆丁公司)網站可以下載閱讀該高考試卷解析,遂以著作權受到侵犯為由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索賠1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涉案文檔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豆丁公司構成侵權,賠償優公司2000元。豆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深圳中院認定,涉案文檔不構成作品,優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豆丁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優公司訴求。優公司提起再審,今年6月,深圳中院再審判決:二審認定涉案文檔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誤,應予認定為作品,但結論正確予以維持。

能否構成作品

獨創性是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要件。在該案中,涉案文檔包括高考數學試題題幹及解答,以及對解題思路的分析,對試題考查目標、題型難度、注意事項的點評等內容。高考數學試題屬於公有領域的內容,那麼,對試題的解析內容能否構成作品成為關鍵。

優公司訴稱,其聘請了8位專家對2017年高考數學試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深入的剖析,因為數學學科的獨特性,試題存在唯一正確答案,但每個人對試題的解答和分析存在不同的表達形式。該數學試題解析是其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且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傳播,屬於作品。豆丁公司則辯稱,涉案文檔並非作品,因為涉案試題解析是對客觀試題的直接反映,提供的多是最常見的解題方法,只要具有高中數學水準的學生均能在不參照優公司解題方法的基礎上採用與其一樣的解題方法解出試題,且解題思路對應的表達為唯一或有限的表達,應視為思想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深圳中院在再審中認為:優公司對解題思路的分析及對試題考查目標、題型難度、注意事項的點評等內容與數學試題題幹及解答不同,其表達形式並非唯一或有限,對同一數學試題,不同人在闡釋其解題思路,點評其考查目標、注意事項時,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達方式,能夠體現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展示不同的個性。因此,只要存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獨創性的對試題的分析和點評等內容,一般應作為作品保護。如果放任他人無償使用作者經過智力投入,獲得的試題分析、點評等內容,必將打擊作者的創作熱情,有悖於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宗旨。故涉案文檔第129頁內容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該案涉案文檔包括試題、考點、專題、分析、解答、點評等內容。除試題本身,其他內容是否具有可著作權性,要追根溯源回到‘思想表達二分法’與獨創性的理解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梁飛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首先,應清晰界定思想和表達的邊界。遵循一定規則解答數學題,屬於思想的範疇,但對運用該規則解題並予以分析、點評,屬於表達的範疇,可予以著作權保護。其次,還需判斷解析內容是否滿足獨創性的要求。在他看來,如能確認解析內容的表達形式並非唯一或有限,能夠體現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即能滿足獨創性,則應當作為作品來保護。

如何進行保護

雖然法院再審判定涉案文檔具有獨創性,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優公司並未贏得這場官司。豆丁公司認為,其屬於提供資訊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涉案文檔系用戶上傳,其並沒有在提供涉案文檔的過程中直接獲利。其提交的公證書證明涉案文檔系由用戶“一品江山”上傳至豆丁網。同時,豆丁公司並不向下載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並且豆丁公司採取“通知—刪除”的模式,收到起訴狀後立即遮罩涉嫌侵權文檔、凍結上傳者帳戶。在審理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也查明上傳人為費某某。所以,再審法院最終認定,豆丁網系提供資訊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免於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再審法院也同時表示,豆丁公司在訴訟中已經提供了上傳涉案侵權文檔的網路使用者的基本資訊,優公司如欲要求相關網路使用者承擔權責任,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在該案中,儘管再審法院認定了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在平傳播作品也構成侵權,但最終原告並沒有獲得賠償,究其原因在於《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資訊存儲空間的‘避風港’條款的規定。”梁飛認為,遏制網路侵權,網路平服務商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比如如何更為迅速地刪除侵權資訊,向著作權人提供更為有效的侵權人資訊,甚至與上傳者通過協議來約束違規行為等。

如今,權利人的著作權意識普遍得到提升,如在該案中,優公司對涉案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在梁飛看來,這有助於其在糾紛中證明自身權屬。“鑒於著作權自動產生的特性,對作品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對權利的維護大有裨益,但作品在互聯網上的傳播往往讓作品脫離了著作權人的控制,此時,著作權人就要重視在作品上標明權利管理資訊,表明權利人的身份、聲明權利或者公示作品的使用條件。”梁飛表示,權利管理資訊不僅有助於確認著作權權屬,減少過失侵權,還能在侵權糾紛中説明確認刪除或者篡改資訊的行為是否為主觀故意,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報記者 竇新穎)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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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審判

【司法動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運行情況及最新司法動向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自201911日正式掛牌成立以來,受到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並被視為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的新視窗和風向標。一年多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積極開拓創新,不斷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持續發揮司法主導作用,交出了非常靚麗的成績單,無論是案件審理還是由此所體現出的司法動向,都值得高度關注和深入研究。

 

以下PPT是筆者個人對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一年以來運行情況的些許粗淺理解與體會,在此分享以供業界同仁參考、交流。若有興趣做進一步探討,歡迎按照文末方式隨時聯繫。

詳:https://mp.weixin.qq.com/s/4npKINX_fTQoMh-S96cfww

資料來源:醫藥知識產權案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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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交會上售新藥,一審被判專利侵權

2020714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南京聖和公司訴被告湖南華納公司(下稱華納公司)、大連中信公司(下稱中信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兩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的發明專利權的侵犯,兩案合計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0萬元。據瞭解,目前兩被告已提起上訴。

  原告系名稱為“左旋奧硝唑在製備抗寄生蟲感染的藥物中的應用”及“左旋奧硝唑在製備抗厭氧菌感染藥物的應用”的兩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兩件專利權目前仍在有效期內。20195月,原告發現華納公司製造的“左奧硝唑片”(下稱被訴侵權產品)在上海、北京、天津、湖南、江西等地許諾銷售和銷售。2019514日,兩被告在上海國家會展中心參加了“第81屆全國藥品交易會”,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許諾銷售。原告認為,上述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兩件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華納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以及兩被告共同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許諾銷售和銷售的行為,均侵犯了原告的發明專利權,遂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納公司立即停止製造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產品,華納公司、中信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產品,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兩案合計6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

  兩被告共同答辯稱,被訴侵權產品屬於現有技術,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被訴侵權產品尚未進行大規模製造,僅有300件藥品用於市場推廣。

  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原告所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但兩被告主張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涉及左旋奧硝唑在製備抗寄生蟲感染的藥物中的用途,而兩被告提交的現有技術抗辯證據中僅提及了奧硝在治療泌尿生殖道滴蟲感染上的應用,顯然不屬於相同的技術方案。被訴侵權產品在其宣傳中強調了左奧硝唑是在充分研究奧硝的基礎上,通過藥理學、毒理學研究,去除產生神經毒性的右旋體,獲得了不良反應發生率低、安全性好的奧硝唑左旋體,並通過對比明確了左奧硝唑與奧硝唑在神經系統不良反應上的差異。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用於製備抗寄生蟲感染的藥物的關鍵並非在於左奧硝唑具有與奧硝同樣的治療寄生蟲感染的療效,而是在於左奧硝唑在治療寄生蟲感染的應用中相較於奧硝唑等硝基咪唑類藥物具有更低的毒性及更高的安全性。這一點能得到涉案專利說明書中發明內容部分的印證。兩被告所舉證的現有技術抗辯證據無法證明被訴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無實質性差異,兩被告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

華納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產品由其製造,其實施了製造侵權產品的行為。法院認為,兩被告通過各自運營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展會等對侵權產品進行許諾銷售,同時侵權產品已可在市場上購買取得,故兩被告共同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兩被告應承擔停止相應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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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榮耀”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一審有果

20206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王者榮耀”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下稱貴州酒業公司)申請註冊的“王者榮耀”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損害了原告騰訊公司就遊戲作品名稱“王者榮耀”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20151119日,貴州酒業公司申請註冊18379954號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烈酒(飲料)、燒酒等商品上。20186月,騰訊公司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但兩個商標核定使用類別區別較大,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對貴州酒業公司的注冊商標予以維持。

  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者榮耀》遊戲在上線之初就已獲得較高的搜索點擊量和廣泛的關注度,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並且,《王者榮耀》與其他品牌合作開發了多種飲料等周邊產品,“王者榮耀” 作品名稱的知名度所及的範圍能夠及於日常生活領域。因此,“王者榮耀”可以作為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予以保護。《王者榮耀》遊戲的上線日期早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日,而且遊戲上線之初就獲得較高知名度,貴州酒業公司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時對遊戲理應知曉。此外,其還申請註冊了多個帶有“王者榮耀”“王者”或“榮耀”字樣的商標,由此可以看出,其申請註冊訴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貴州酒業公司在銷售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時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稱“王者榮耀”所形成的市場聲譽或不當損害了其商業利益,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與在先作品名稱的所有人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擠了在先作品名稱所有人基於該在先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北京隆諾律師事務所-《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審判動態跟蹤》第六期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MYR8jX1ltwmfvCA9PFkeEJJjQG9uafvI/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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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資訊

呼吸器全球專利布局

新冠病毒疾病疫情延燒,全球呼吸器供不應求,工研院在17天內即打造出臺灣首台醫療級呼吸器原型機,顯台灣具有協助全球呼吸器需求的實力。

繼口罩國家隊後,經濟部積極籌組呼吸器國家隊,不僅展現與全球並肩抗的決心,更為國內業者邁入高階呼吸器產製開發創造契機。

為協助國內業者一覽國際大廠專利布局現況,本局特別就呼吸器之技術進行全球專利檢索與分析,調查呼吸器不同構造類別的主要申請人與專利布局概況。希望本資料能作為國內業者投入呼吸器技術開發與專利部署之參考。

           詳:https://www.tipo.gov.tw/tw/dl-275118-23593a800bc2418eacb031f5bc92c5a3.html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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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增訂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三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篇名修正為「新型專利審查」

一、為使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了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相關規範,齊審查人員實務作業處理原則,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增訂第三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篇名並修正為「新型專利審查」。

二、本基準修正草案規範之重點包括: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人、申請時機及主張新型專利涉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之情事等事項。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依法應比對之事項。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作成流程,包括檢索之對象及檢索之範圍。

()寄送「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之原則。

()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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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傳達替代方式即將於71日上路

一、本局109619智法字10918601340號公告「電子傳達替代方式」,並自10971日生效。

二、依據: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4條之1、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4條之1

三、公告事項:

1.針對電子申請文件依本局電子申請系統計算之電子超過500MB,以及本局資訊系統發生故障而於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等兩種情形,新增提供使用人可使用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

2.「電子傳達替代方式」詳見附件。

四、電子傳達替代方式FAQhttps://www.tipo.gov.tw/tw/lp-206-1-xCat-11.html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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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專利 才能列報無形資產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專利要注意,只有出價購買取得的專利,才可以列為無形資產、分年度攤提成本;若是自行研發取得專利,相關費用僅能列報於年度研發費用,錯誤列報更可能導致調整補稅。

官員表示,最近查核某公司發現,其於2016年度申報的資產負債表中,列帳一筆價值1億元的專利權作為無形資產,且在後續年度每年持續列報200萬元攤銷這筆專利權。然而仔細查核發現,這筆專利其實不是公司向外購買的,而是自行研發完成,這種作法其實不符合規定。

官員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針對無形資產的估價規定,無形資產必須是「出價取得」,由於這間公司的專利權並非購買取得,依稅法規定,不得列為無形資產。

官員表示,這項列報錯誤,對於公司2016年的申報案比較沒有影響,國稅局雖然否決200萬元專利攤銷費用,但是又幫業者將資產負債表中的1億元轉列為當年度研發費用,因此並沒有補稅問題;但是該公司在2017年、2018年這二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就也會同時被剔除200萬元費用補稅。

像這種錯誤列報的情況,官員表示,雖然在當年度並沒有影響,但是就會影響到企業往後年度的節稅權益,其實若是以研發費用、研究人員薪資列報,每年提列一定的費用,會比國稅局查核發現後一次調整,對業者而言更加有利。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的財務會計所得,是依據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於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客觀財務資料,但是向國稅局報稅時,業者要分清楚財務所得與稅務課稅所得的不同,依據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被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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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地院對美光竊密案三台籍被告發出逮捕令

2020626日,彭博資訊報導,美國舊金山聯邦地方法院法官24日發出逮捕令,將涉嫌2018年美光公司機密竊案的三名台灣人列入通緝名單,其中一人是福建晉華集成電路前總經理,另外兩人是從美光跳槽聯電的工程師。

美國檢方聲請逮捕令的舉動引起注目,因為這是在2018年依據川普政府「中國行動方案」(China Initiative)提起的第一起訴訟案,涉案三人都遭到起訴。該方案著重在商業機密竊取、駭客攻擊與經濟間諜活動。舊金山地方法院是在三人未現身應訊後,發出逮捕令。

這起矛頭對準福建晉華的官司,已大挫中國大量生產記憶體晶片的雄心壯志。但此案進展牛步化,即使美國司法部表明「中國行動方案」將優先審理,美國與被告律師之間的協議導致傳喚作業頻頻延後。

突然間,一名美國檢察官在24日歷時三分鐘的聽證程序中,向法官聲請逮捕令。助理檢察官霍恩(Laura Vartain Horn)表示,周一和被告律師交談後,得知被告周三不會現身。她告訴法官:「他們的客戶基於不同的理由,而未出庭。對被告逐一發布逮捕令,是適當的行動,也符合政府要求。」

福建晉華和台灣聯電都未認罪。

逮捕令針對的三人是:福建晉華前總經理陳正坤(Chen Zhengkun,或Stephen Chen),曾任台灣美光總經理和聯電副總;以及聯電工程師何建廷He Jianting,或J.T. Ho)和王永銘(Wang Yungming,或Kenny Wang)。三人都是台灣人,被控竊取美光技術後轉移給福建晉華。

之前已有法律專家指出,三人幾乎沒有動機要在美國出庭,畢竟台灣和中國都未跟美國簽訂引渡條約。

白領刑事訴訟辯護律師Calvin Lee說,在美國司法部依據特別專案、把此案的起訴宣揚成殺雞儆猴之後,這起案件「承受必須行動並勝訴的政治壓力」。

曾任檢察官而目前是卡文.李同事的Preston L. Pugh說,即使檢察官實際上無法傳喚三人出庭,「也不能什麼都不做」;況且,司法部也可能要求台灣把這些人引渡到美國,換取美方「做出一些其他動作」。

福建晉華和聯電,以及三人的律師,都尚未針對此事發表評論。

201810月,即公布「中國行動方案」之前數日,美國商務部禁止美國晶片製造設備賣給福建晉華,導致福建晉華的半導體製造計畫戛然而止。中國身為DRAM記憶體晶片最大市場,已把自產DRAM視為優先要務,以降低對進口的依賴。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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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專利商標代理制度的二點建議

專利、商標是知識經濟時代將知識轉化為財產、產權的重要制度,其取得與維護涉及高度專業知識。但是一般民眾對商標、專利分不清楚,部分法官或檢察官亦然。常有專利註冊、商標專利等錯誤使用,廠商找尋代理人時,也常將申請商標講成申請專利,申請專利誤以為申請商標。唯有透過良好的專利、商標代理制度導正。

專利代理制度在我國相對健全。民國97年起實施專利師法,目前720人取得專利師證書,其中415人加入公會執業,207人近三年內有代理專利申請案。沿用舊制的專利代理人約10,675人,並無任何公會,其中僅213人近三年內有代理專利申請案。

專利師考試及格後須參加職前訓練合格,才能取得專利師證書,並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此外,智慧財產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提供「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對專利類「智慧財產人員」認證3業務類別: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

專利師法第9條規定,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專利申請、舉發、專利權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專利侵害鑑定事項、專利諮詢事項,以及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的專利業務。因此專利師在智慧財產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專利行政訴訟都沒問題,而且在實務上也可辦理商標的申請與訴願案件,但是因為智慧財產法院不允許而無法辦理商標行政訴訟案件。

至於商標代理,行政院曾在民國77年提出商標師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是因為制度轉換接軌不理想遭反對無疾而終。目前商標代理的訓練,由智慧財產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提供「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對商標類「智慧財產人員」認證2業務類別:A.商標申請管理類、B.商標維權運用類。

經商標申請管理類認證的(證書有效期間一般為五年),可以擔任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人有意願公開其相關資訊的可以在智慧財產局網頁中提供民眾參考諮詢,但是必須年內代理商標註冊新申請案達20件以上。目前共約530人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人可辦理商標申請案件、商標訴願,但是,智慧財產法院不允許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行政訴訟案件。

此外,依據律師法第21條第2項,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服務,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約10,400會員,其中190人近三年內有代理專利申請案(沒有關於代理商標申請案的律師人數統計)。律師選考科目有「智慧財產法」,報考人數最多,是其餘三項選試科目的二至四倍,這與大學開設智慧財產法課程較多有關。前年度選試智慧財產法而錄取的律師共310人,占該年度總錄取人數759名近四成。去年選試智慧財產法而錄取的律師共185人,只占該年度總錄取人數549名的1/3。若此趨勢不變,新進律師恐怕普遍不具備專利、商標的代理能力。

為健全專利、商標代理制度,至少有二點建議可以考慮:首先,在專利師國家考試增加商標法、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增加商標實務,然後允許其辦理商標行政訴訟,其實也就是專利師與之前規劃的商標師合一。其次,選試智慧財產法而錄取的律師,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應增加專利商標實務,才能代理專利、商標業務;至於未選試智慧財產法而錄取的律師,則須在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增加專利商標法律及實務,才能代理專利、商標業務。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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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民事反托拉斯最後一位被告-談惠普廣明案

美國司法部2009年起對光碟機產業展開反托拉斯(反壟斷)調查,於2013年,刑事調查結果陸續出爐之際,惠普對東芝、索尼、日立樂金、三星、NEC等大廠透過圍標的方式抬高光碟機售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該案曾一度移轉管轄至加州法院審理,然而因眾被告陸續和解,該案與加州之聯繫因素消滅而移轉回德州南區地方法院。德州恰巧是惠普在美國的營運總部,當地人普遍認為惠普是在地公司,而尚未和解的廣明則在訴訟中被惠普盡主場優勢(hometowned)。編者註︰廣明與惠普已於台灣時間618日晚上簽訂保密之和解協定。)

刑事案件中,其他被告與惠普和解的條件包含在本案中作證。因此,在民事一審案件中,日立樂金公司諸多在刑事案件中認罪的員工一一抖出廣明員工與他們之間的聯繫往來郵件,包含標題為「聯合定價(price fixing)」的電子郵件,也作證與廣明員工討論、約定價格。反觀廣明非但沒有聲請傳喚任何證人作證,廣明員工因為刑事案件仍進行中,對於惠普聲請作證,全部主張行使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不自證己罪之權利。

另一個關鍵的證據是惠普專家證人Aron博士的證言,依照她的損害賠償模型,惠普採購光碟機共溢付美金1.76億元(約新台幣52億元)。Aron博士計算的基礎資料均來自於惠普,然而惠普的採購部門主管卻證稱在美國以外地方購買的光碟機,可能是惠普海外子公司購買的。海外子公司購買的數額因為對美國市場沒有直接、重大、可預見的影響,不應計算至本件損害賠償額中。惠普律師詢問Aron博士,「按照妳看的資料,依妳的理解這些光碟機是原告惠普公司(非海外子公司)購買的?」,廣明律師立刻抗辯此問題不當,等於請求證人回答傳聞證言。然而,法院仍允許惠普律師詢問該問題,而Aron博士毫無意外地回答:「是」。

廣明律師一審在陪審團前的結辯詞道出滿滿無奈:「廣明現在知悉有這些對它不利的證據,且也知悉陪審團可能合理地認為它參與聯合行為。因此,我不會花時間辯論聯合行為是否存在以及廣明是否有參與其中。」[Quanta is] aware now of the evidence thats been presented against them and they are aware that a jury might reasonably find that they participated in the conspiracy. So Im not going to spend any time arguing about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spiracy or whether Quanta participated in it.)從一審開始,廣明爭執之重點及唯一的防線始終僅有損害賠償額度及計算方式。

許多人的疑惑是,為何廣明陣營不提出自己的專家證人以反制ARON博士的計算式?由於美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的規範,計算資料必須透過有親見親聞的證人提出,因為廣明得作為證人的員工全數行使不自證己罪之權利,這條路依然走不通。

也有人會認為廣明是因為對於訴訟過於樂觀而故採取孤注一擲的策略。然而,是否和解恐怕並非操之在廣明。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案件中,全部被告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彼此之間無互相求償、請求分擔的權利,就如本案,單一被告可能承受遠超過其單獨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在其他被告相繼與惠普和解、脫離訴訟後,惠普並無任何特別誘因與廣明和解。

至於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成功翻盤的機會如何?美國最高法院僅審理法律上爭議而非事實上爭議,且在眾多上訴案件中僅擇少數案件審理,其餘案件得不附任何理由不受理。本案的法律上爭議為:法官允許惠普律師提出前述請求證人回答傳聞證言的問題是否構成明顯錯誤(clear error)?然而,若先前判例的判斷標準,要論證法官此一決定已構成明顯錯誤也極度艱難。整體而言本案訴訟自一開始,惠普即占盡了天時、地利、人和,訴訟中兩造律師的表現可能不是關鍵決定因素,更重要的或許是更前階段和解、協商的分析與決策。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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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密法與美國經濟間諜法下的台灣產業

202067日,工商時報社論提到,美國在1996年制定經濟間諜法,以最重15年有期徒刑、每次犯行50萬(自然人)至1,000萬美元(法人)的嚴刑峻罰,因應日益嚴重、來自外國的經濟間諜行為。但是該法施行以來,以美國無遠弗屆、強大的國際執法能力而論,效果並不顯著。

依據美國司法部2018年向國會的報告,該年度美國共受理189件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刑事案件(聯邦調查局當年進行67件與營業密有關調查),起訴的只有67件(僅三成多),共起訴117名被告,最後僅65名被告判刑(約一半),其中超過一半、36人未受徒刑,真正判處的有期徒刑,26人判五年以下,重判五年的僅三件。這跟媒體高調報導FBI如何在機場攔截、逮捕犯罪人的諜報片情節有很大落差。

場景換到太平洋此岸的台灣。在美國壓力下,台灣也在1996年制定營業密法,但是開始並沒有刑事處罰,直到2013年在部分業者的強力遊說之下,加入刑責,並加重處罰涉外、大陸港澳的侵害營業密行為。

可是施行至今的成效如何呢?在20152018年間,似乎只有一件涉及大陸的侵害營業密行為被重判七年半,另外一件判刑一年半、緩刑四年。這與修法的期待落差很大。但是因為可以發動公權力證、起訴,以往在專利法還未除罪化之前以刑事手段倒逼民事賠償的戲碼又再度上演。而且對原告而言,營業祕密比專利更好用,因為刑責的威脅可以先名化對手(通姦罪是最好的旁證),又因事涉機密,凡事可以不公開、甚至可以對方違反密保持令造成案外案。一旦起訴,就坐實名化,等走完法院所有程序已是數年之後,縱使烏龍一場,對被告的傷害已經無法回復。這正是為何財力雄厚的原告偏好刑事手段的原因

2016年喧騰一時的美光離職員工任職聯電引發的營業密爭議為例,台中地檢署20178月依妨害營業密將離職後連競業禁止約款都沒有簽的美光低階員工及聯電起訴,已經引起各界物議。但是更爭議的是,台中地院201912月才開放被告閱卷,並訂於本月宣判,前後不到六個月,被告如何有效為自己辯護?

於此同時,還有三件事情發生。第一,本案引起美國司法部重視,曾指派國家安全司、北加州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聯邦調查局探員至台中地檢署,交換犯罪情資。第二,美光美國總公司在北加州地區法院也對聯電提起高額民事損害賠償及經濟間諜法的刑事追訴。第三,執政民進黨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營業密法,排除法務部的反對意見,賦予檢察官極大的權力,可不經法官就核發偵查保密令,並可隨時變更其內容。

我們擔心,在美國大力制裁中國大陸及其半導體產業之際,台灣檢調機關對營業密法的寬鬆執法態度會影響或牽動美國法院對台灣廠商適用經濟間諜法的尺度,從而在二者間形成某種連動甚至共治關係。一旦如此,許多單純想轉換工作的小人物會因為擔心被原雇主及國家追訴而不敢在兩岸移動,以免賠上事業、前途、聲譽,被迫兩邊押寶;不得不在高成本美國設廠的我國廠商將不只台積電;原本以與所有人做朋友而擅場全球的我國半導體產業也會不敢與中國大陸及其半導體產業合作,以免遭致美國政府及法院的重罰。

長此以往,我們最終只會被迫處處以美國馬首是瞻,放棄最大貿易夥伴及其市場,到時還有何整體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利益可言?國人豈可不慎?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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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侵權美光挨1億 將提上訴

2020613日經濟日報報導,美國記憶體大廠美光(Micron2017年在台灣向晶圓代工廠聯電提出訴訟,控告聯電協助中國晉華竊取美光DRAM製程案,台中地院昨(12 日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判聯電前員工樂天六年六個月徒刑、科罰金600萬元,何建廷五年六個月徒刑、500萬元罰金、王永銘四年六個月徒刑、400萬元罰金,聯電也遭判處罰金新台幣1億元。

聯電表示,將依法提起上訴,美光則發表聲明強調欣見此一判決結果。

台中地檢署 2017年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聯電公司、樂天,及何建廷、王永銘三人。

檢方指出,何、王兩人原本是中科瑞晶員工,從事DRAM相關工作,後來瑞晶被美光收購。聯電因與中國福建省的晉華科技公司合作,協助晉華生產32奈米製程DRAM20152016年以高薪先後挖角何、王兩人。何建廷將自己持有的機密文件複製後帶到聯電,王永銘則以自己的帳號權限讀取美光的DRAM製程等機密技術,再提供給聯電。

美光指出,因為有營業技術協助,聯電與晉華在短期內就開發出32奈米DRAM,台灣美光則在王永銘離職後發現機密外,在檢調搜索何、王兩人辦公室時,樂天還要兩人隱匿或刪除相關機密。

此案當時震驚台、中、美三地,是美中科技戰的指標性案件。2018美國司法部更依經濟間諜等罪,起訴聯電、晉華、何建廷、王永銘及曾任台灣美光總經理、聯電副總的晉華總經理陳正坤共謀竊取美光商業績,價值高達87.5億美元。美國也將晉華列入實體清單禁止出口,半導體設備商禁止供貨給晉華

美光昨日晚間特地舉辦線上記者會,表示欣見台中地方法院對聯電及其涉案三名員工做出有罪判決。但是否牽動美國司法部門審案進度,美光則表示,必須等到美國的案件有判決,才有進一步的回應。

美光強調,過去40多年投入數十億美元持續開發業界領先的先進技術,在台灣長期耕耘製程開發與技術創新,但營業密被竊取、違法輸出至海外,對台灣半導體產業的整體發展負面影響甚

聯電表示將依法提起上訴,強調相關DRAM製程技術的研發是當時已獲核准的專案,以自有技術為基礎,由三百多位工程師組成的研發團隊通力合作,耗時超過二年自主開發DRAM製程,且保留相關研發紀錄,並未違反營業秘密法。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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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商標案件申請分析與產業發展趨勢

智慧局近年來持續提供專利申請數據分析報告,探討國內外產業的專利布局及發展趨勢,深獲各界重視。今年特別參照WIPO IP統計數據中心(WIPO IP Statistics Data Center)每年定期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指標(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簡稱WIPI」的作法,將商標申請所依循的商品服務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以特定權重計算方式,轉化歸類成十大產業類別(參附表),彙整10年來超過77萬件商標申請案進行資料清理、數據轉換、分類整、探並萃取資訊,並運用「資料視覺化(Data visualization)」、「數據驅動策略(Data-driven strategy)」概念,將龐雜的資料轉化為易於理解的簡明圖表,完成「2010-2019年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分析」報告,同時引用新版WIPI 2019報告與我國同年度申請案數據資料交互比較,呈現我國與其他國家產業類別比重之異同,作為產業佈局、品牌開發、掌握市場趨勢的參考。

   本次商標申請案件分析報告,將聚焦於產業類別的發展趨勢,並綜整以下重點觀察:

一、近10年來商標申請案皆以「農業食材」產業類別為最多,歷年申請類別總數占比在19.2%~21.6%間。對應WIPO的產業分類來看,「農業食材」產業涵蓋尼斯分類第29~3343類,即食品、飲料及餐飲住宿等商品及服務,與一般消費民生最為相關;加上商標申請類數約七成為本國人,第43類又是我國人申請次高的類別,整體拉高「農業食材」產業類別的占比,可見國人對餐飲業的品牌創新與創業熱度一直很高。

二、本國人申請案近10年的次大產業別為「商業金融」,對應WIPO的產業分類來看,涵蓋尼斯分類為第35類的批發零售、廣告行銷、代理進出口等商業服務領域以及第36類的金融服務。第35類亦是本國申請案所有類別第1位,由此可見我國零售業等商業活動蓬勃,近年金融服務亦有密集發展趨勢。居第三位的「健康事」產業涵蓋第3類及第5類,即美容化清潔品與醫藥材等商品,亦反映國人對身體健康與美容的重視,帶動相關產業對品牌的申請需求。

三、外國人申請案近10年來的產業類別以「技術研究」居首,歷年申請類別總數占比在16.8.2%~19.3%間,呈現緩步成長趨勢,對應WIPO的產業分類,「技術研究」產業包含尼斯分類第9384245類,即科技3C設備、通訊傳輸、科學技術研發、法律服務等,而近10年外國申請人以日本、美國及中國大陸為前三大,三者申請案占外國商標申請案半數以上,顯示日、美、中等國不僅止於技術研發領域的競逐,在商標屬地主義特性下,更積極進行與專利技術相輔相成的商標申請,台灣是全球電子、資訊和通訊等高科技產業的重鎮,也是各國品牌布局不可或缺的一環。

四、外國人申請案近10年產業類別位列二、三的「健康事」及「農業食材」,亦為我國申請人申請占比的第三高及首位,顯示國內前述產業的高消費需求亦吸引外國申請人重視並有進入我國市場投資的意願。

五、商標申請活躍度(trademark filing activity)是較少被討論的指標,為一致評估及對照各國的商標申請強度指標(trademark filing intensity),WIPI取每單位國內生產毛額1000億美元(GDP)以及每單位100萬人口數的商標申請類別數進行比較,該指標雖可作為各國經濟規模與商業發展程度的觀察,惟亦可能反映出申請商標的成本可能抑制了部分需求。以2018年數據觀之,毫無意外,中國近年國內商標申請爆出天量,使其GDP平均及人均類別數二個指標都居首位。我國GDP平均相較世界各國,數值與韓國相當;人均類別數則呈現穩定成長趨勢,數值與荷蘭相當,皆高於世界平均水平。

六、其他以WIPO WIPI 2019(數據為2018年)與各國數據之比較

1.我國申請案類別數109千餘類,列全球第17位。

2.我國註冊案類別數93千餘類,列全球第15位。

3.我國受理的外國申請案,商品服務類別分布占比接近WIPO統計結果TIPO商品71.2%、服務28.8%WIPO商品68.9%、服務31.1%

4.我國前4大產業類別依序為「技術研究」、「健康事」、「農業食材」及「服飾配件」,與WIPO分析各國接受外國申請案的前4大產業類別相同,僅次序略異,顯示全球化浪潮下,各國主力發展的產業日趨相像,大者恆大的趨勢下,跨國企業砸重金積極布局全球市場,中小企業在此衝擊下更需發揮創意來突破困境。

 近期全球經貿活動因新冠肺炎而劇烈變化,經濟情勢充滿不確定性,但我國向來不乏經貿活動力及充滿創業熱情的人民,後情時期,因應餐飲旅宿及觀光產業的內需市場蓬勃重振,在「農業食材」產業類別上的申請可望持續增長,而防疫成功的表現,也反映出我國近年投注大量資源推動醫療生技產業,輔以上下游製造業的堅實底蘊,成為區域市場甚至全球醫療物資的供應要角,可預見在「健康事」產業類別將有非常大的發展機會,也期望相關產業除了以「國家隊」名義拼搏外,並為事前準備與應變彈性,加速自創品牌的腳步。

  歡迎有興趣者連結網頁內容詳閱,透過歷年申請趨勢與近期產業發展,可作為數位新時代產業情勢、品牌發展以及評估市場趨勢的參考指標。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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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創作是商標戲仿還是商標侵權?

近年來各式媒體平台發達,愈來愈多創作者公開分享自己的創作、以多元的經營模式營利並增加曝光度。抄襲的議題隨之層出不窮。到底「致敬」到何種程度,才會被認為是抄襲呢?戲謔仿作(戲仿)的判斷標準為何?

戲謔仿作(parody)維基百科的定義為:「在自己的作品對其他作品進行借用,以達到調侃、嘲諷、遊戲甚至致敬的目的。屬二次創作的一種。……戲仿的對象通常都是大眾耳熟能詳的作品。舉例來說,香港電影導演兼演員周星馳在《大話西遊》和《功夫》等影片中大量使用戲仿,引用的來源有《西遊記》、李小龍的影片、《駭客任務》等等。」

在法律上,戲仿或侵權與否的判斷,多落入商標法及著作權法規範的範圍內,本文僅談及商標戲仿的部分。由於我國的商標法並未明文規定商標戲仿的認定範圍,實務上多參考國內外過往判例,來輔助判斷是否落入戲仿的合理使用或是侵權的範圍。若被認定為戲仿,則成立阻卻違法的條件,將不會被視為侵權。因此,有時也被用來做為商標爭議時的抗辯手段之

我們可以從我國二則判決略觀戲仿的認定標準,判決節錄如下:

「『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103年度刑智上易字63)

「戲謔仿作之判斷基準,認僅於為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遠勝於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時,商標法對商標權人之保護始凌駕於仿作創作者為傳達諷刺娛樂元素之表達自由…若仿作商標與原作近似程度非常高,而未分散或減弱原商標之單一來源指示性,且於本質上僅屬無傷大雅之雙關語或諧謔玩笑,亦未造成消費者與原作間產生特別負面之聯想,即不致減損原商標之識別性。…是若於民事個案中經綜合衡平考量,認雖促使消費者與原商標產生聯想,惟已成功傳達係對原商標諷刺揶揄之仿作,而呈現藝術創作、言論自由之公共利益,且未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亦無減損原商標之識別性及信譽之虞,即不為原商標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而應受保護。」(107年度民商訴字1)

           依據上列引用判決,大致上可以歸納出商標戲仿的認定有以下的條件:

模仿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

模仿的商標是否能夠使消費者與原作商標產生聯想

仿作者是否傳達二者對比矛盾之訊息(仿作者是否清楚傳遞予消費者其與原作有顯著不同,故非原作、僅屬仿作之訊息)

主要客群於消費時是否有足夠之敏銳度可分辨仿作與原作並非相同來源(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有無減損原商標識別性及信譽之虞

是否呈現展現言論、藝術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

上述條件的認定仍有主觀判斷的空間,因此遇爭議案裁判時,證據呈現亦了很重要的部分。較特別的一點是,若原作商標的知名度極高,欲主張仿作商標侵權則會更加困難。107年度民商訴字1號判決中亦指出:「受仿商標之著名強度及識別性為重要考量因素,因原告商標之識別性及著名程度極高,原告欲證明其商標識別性可能因戲謔仿作者而受損害時,應負擔更為加重之舉證責任。」

「另一方面,戲謔仿作之保護亦非無限上綱,倘仿作者與原商標之近似度過高,例如使用原商標之原圖,已達可能被解讀為原商標本身實際使用之程度時,亦不受保護。」(107年度民商訴字1) 創作者便可以參考上述案例,據以衡量自己作品是否會侵權,減少擔心動輒得咎而扼殺創意及言論自由。

資料來源:北美智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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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網紅直播開唱 當心侵權

在網路時代,直播盛行,透過直播將畫面及背景音樂提供大眾觀看,或是製作短視頻、影片,經常會利用到別人音樂、影音,並上傳至網路平台分享等,這些舉動都會涉及利用到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須負相關責任。

直播流行,因直播而踩到著作權情況還滿嚴重,直播主必須多加注意。例如,開直播唱別人的歌,已經用到別人詞曲,並且透過網路傳播,如果沒有拿到授權,已經構成侵害別人公開傳輸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很多人會以為拿授權是平台要處理的事,實則不然,絕大多數情況下,平台會主張直播主的侵權行為與平台無關,因為平台事前並不知道直播主要直播的內容為何。

近期最受矚目的案例是,被譽為「中國第一網紅」的馮提莫,去年在鬥魚直播平台上直播演唱歌曲《戀人心》約110秒,歌曲在播放時也註明詞曲作者,直播影片被製作並放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登錄播放觀看影片。

然而,此舉已經構成侵權,去年8月中國大陸法院認定,直播主及平台未經過創作者同意與授權,就直播演唱,認定是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判賠人民幣2,000元,這項判決,確立直播及平台都要負責的案例。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種類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此外,表演、編輯、改作亦以獨立著作權保護之。

而今網路創作都是複合型創作,創作者可能是自己創作,也會利用別人著作來創作,事實上,一個影片要全部都是原創不太可能,因此侵權機率很高。

例如,視聽著作就會同時用到劇本、音樂、美術、錄音、表演同步錄製而成;電腦遊戲也會運用整合語文、音樂、美術、錄音、視聽、電腦程式著作。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影視創作時,若會用到別人著作,就要取得同意及授權,須注意別人著作之保護。

舉流行音樂來說,詞曲是音樂著作;錄下來聲音是錄音著作;MV是視聽著作。音樂產業涉及著作很多,若只有利用歌、詞旋律,只要處理詞曲著作權;若是原音,還要取得錄音授權,若有MV,還要拿MV授權,著作權處理其實是很複雜。

在實務上就曾經發生過,一部新電影要上映前夕,因為音樂詞曲未拿到授權,因此無法上映。即便整部電影是新的創作,創作人也擁有整個電影著作權,但電影裡頭只要有用到別人的著作,也要拿到合法授權。

比較屬特例是遊戲,很多直播主影音直播玩遊戲,用到別人遊戲著作,但很少被告,主要是因為遊戲公司為了宣傳,與直播主形成共生互利關係,因此樂見社群與影音平台分享。

總之,當前網路創作大多屬複合型創作,除了自己原創之外,若是利用別人來創作,正當做法是要取得授權。(本文由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長賴文智口述,記者江睿智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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