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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Q:甲公司為一家馳名炸雞食品企業,其連鎖品牌「香噴噴炸雞店」創立於1975年,其商標在亞洲甚至全球各地均有高知名度,品牌發展迅速。甲公司於1976年在美國註冊第一個商標「香噴噴」,並於1990年至2005年期間在中國大陸註冊多個文字和圖形商標,持續使用,從不間斷。中國大陸範圍內的第一家香噴噴炸雞連鎖店於1993年在上海開業。於此前後,甲公司通過印製廣告宣傳其商標及產品與服務,內容涉及炸雞製作方法、產品目錄、新店開業、香噴噴品牌背景、服務品質等方面。截至2005年底,中國大陸的香噴噴連鎖炸雞店達到60家。某日,甲公司發現一家成立於2000年的企業——「香噴噴公司」,不但使用甲公司註冊的文字商標作為其商號在廣州市開設炸雞店,甚至使用甲公司註冊的圖形商標,店內的各項裝潢也與甲公司的連鎖實體店面統一裝潢極為相似。經查,「香噴噴公司」的企業名稱早已於1990年取得預先核准,「香噴噴公司」表示這僅出於創意上的巧合。請問甲公司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2024/10/17
Q:A公司與B公司簽訂《網站建設及軟體開發協議》,約定A公司委託B公司開發並維護A社區平台項目。雙方並約定,項目分三期進行,A公司應於第一期項目啟動的同時支付第一期項目首期款,第一期項目驗收完成且B公司向A公司提交工作成果後的三個工作日確認,簽訂《網站驗收確認書》後進入第二期項目。各階段驗收是否通過,原則上以A公司書面確認為準,若A公司未於約定期限出具書面驗收合格確認書或修改意見,視為項目驗收合格。第一期項目開發內容包括五個模板,B公司如期交付第一個模板工作成果,其後雙方透過微信進行反覆討論,且因A公司提出新的開發需求,雙方並就此簽訂補充協議。而後,B公司陸續交付第一期項目的其餘模板,雙方就內容修改持續通過微信反覆磋商,B公司隨後交付第一期項目開發的軟體測試連結,但仍未通過驗收。A公司負責人要求B公司負責人帶項目團隊到A公司討論細節問題。過兩周後,A公司負責人再次催促進度,B公司負責人稱項目團隊有員工請假,又有其他業務,無法及時交付,A公司負責人對此表示無法接受,提出終止協議,B公司負責人表示同意。請問在雙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出具項目階段性成果的書面驗收文件、而僅通過微信溝通工作成果的情況下,法院會如何認定開發驗收情況?
2024/10/17
Q:醫生處方是否可授予專利權?
2024/09/20
Q:甲公司是一家在東南亞地區深耕多年的老字號食品飲料企業,在東南亞地註冊「菊花蜜」飲品的商標,在東南亞地區享有一定的高知名度,並於九十年代初將該等「菊花蜜」飲品銷往中國大陸,在廈門免稅商場內銷售。隨後,註冊於福建省的乙公司亦在大陸市場推出與「菊花蜜」飲品包裝相似且名稱同為「菊花蜜」的飲品產品,並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獲批准。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的這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並侵犯其合法權益,先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乙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並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對此,乙公司除抗辯其已經就菊花蜜飲品產品包裝取得外觀設計專利外,另主張甲公司的菊花蜜飲品僅在廈門免稅商場販售,商場客群特定,且銷售貨物亦受到嚴格地監管、限制,不算進入中國市場。試問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請求?
2024/09/20
Q: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專利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其中「發明專利申請日」的適用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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