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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Q:A公司為一家IC設計企業,於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間僱傭陳某作為員工。B公司則成立於2025年1月底,其經營範圍與A公司存在重合,陳某擔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A公司的其他員工證明,其曾將A公司某產品的技術資料透過電腦提供給陳某。A公司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B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同時提交相關設計圖與表格,用以說明陳某所接觸的產品具體技術資訊,包括尺寸、材料、結構及連接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設計圖與表格落款處記載的日期為2025年3月。對此,A公司解釋稱,該日期僅為圖紙的列印時間,並非其所載技術資訊的形成時間。請問,法院是否會支持A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6/02/25
Q: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是否漸趨嚴格?
2026/02/25
Q: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開發一套智能共享充電設備管理系統,雙方簽署合約並在合約中約定,甲公司應於合約簽署時支付50%款項,於系統交付並驗收合格後再支付剩餘50%款項。合約中並未對系統應當符合的具體技術參數與品質標準予以明確約定,在因系統品質問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應交由雙方認可的品質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對雙方均具約束力。而後,乙公司如期向甲公司交付系統,當時系統運行正常,甲公司遂依約分兩期支付合約款項至總價95%。該系統在交付使用數月後頻繁故障,經雙方多次溝通及乙公司多次檢修,均未能查明根本原因。甲公司最終拆除該系統,並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約並退還已付款項。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會被法院支持?
2026/01/26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涵蓋的相關藥品專利有哪些?
2026/01/26
Q: 甲、乙兩公司於2021年就某一原料藥物達成一份涵蓋生產、銷售與技術轉讓環節的協議。依照該協議約定,甲公司負責生產環節,乙公司則提供生產工藝,並獨家代理國內銷售與出口事宜。協議亦明確約定,若甲公司擅向第三方供貨,或乙公司另委託第三方進行生產,則違約方應按所涉貨款總額或委託生產貨值的雙倍支付違約金;同時,違約方還應承擔守約方的一切損失。而後,甲公司透過丙公司向一家美國企業銷售該原料藥物,乙公司在透過司法途徑調取海關數據掌握該等銷售數量後,以違約為由將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貨款總額兩倍的違約金。對此,甲公司稱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遠超乙公司的實際損失。試問甲公司的抗辯理由是否會被法院所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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