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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Q:C公司與D公司均為藥品生產公司。1999年12月,C公司所有的益神堂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且於1997年9月被評為廣東省首屆著名商標,後被多次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17年3月2日,C公司就其維生素B產品的瓶貼及包裝盒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分別於2017年9月22日、8月15日獲授權並公告。2018年4月8日,D公司就其維生素B產品的包裝盒及包裝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分別於2018年6月29日、7月13日獲授權並公告。C公司於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間,多次通過天津、上海等傳媒公司及優酷視頻、愛奇藝視頻等軟體在線下、線上宣傳其維生素B產品,經銷範圍遍及全國。C公司的維生素B產品包裝為金黃色長方體紙盒,中間開口延伸至包裝兩側,透明塑料殼嵌入內部;包裝盒分三部分,上部為金黃色,標註商標資訊,中部左側為透明塑料殼,中部右側為長方形線框標註產品資訊,下部為產品名稱及淨含量資訊。內瓶體係透明塑料瓶,正面顯著位置用大小各異的長方形和正方形框分割為各區域,線框內半透明白色底色填充,正方形框內用綠色粗體標註B字母,其上方長方形框內用綠色字體標註vitamin,最上方長方形框內部用黑色字體標註“維生素B”,左下方長方形框內為3個圓形豆子組成的豆莢圖案,下方長方形框內為產品名稱及英文翻譯,最下方框外為淨含量資訊。D公司的維生素B產品包裝整體為金黃色長方體紙盒,包裝盒分三部分,上部標註商標資訊,下部為產品名稱及淨含量資訊;中部為透明塑料,中間開口延伸至包裝兩側,左側可透視內部,右側可透視產品資訊。內包裝瓶為透明塑料瓶,正面顯著位置用大小各異的長方形框分割為各區域,線框內近透明白色底色填充,中部右側框內用綠色粗體標註字母B,中部左側框內用綠色字體標註Natural Vitamin,上方長方形框內用黑色字體標註“維生素B”,最上方框內標註產品具體名稱,左下方框內三大三小六個圓點組成的葉片圖案,最下方框內為淨含量資訊。C公司認為D公司的維生素B產品與其產品包裝高度相似,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D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請問法院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嗎?
2024/02/21
Q:A公司委託B公司提供軟體產品開發服務,雙方於2021年4月簽訂《軟體開發合約》,合約約定:(1) B公司為A公司提供餐飲軟體設計、開發、維護等服務,軟體開發費人民幣(下同)14萬元;(2) 費用分四期支付,進度為:合約簽訂後支付4.2萬元,確定需求後支付2.8萬元,軟體開發完成經A公司驗收合格後支付5.6萬元,軟體上線30日經A公司驗收合格支付尾款1.4萬元;(3) B公司應於7月10日前完成軟體開發;(4) A公司接到B公司書面初驗申請後指派人員與B公司進行初驗,合格後出具初驗合格證書;(5) 初驗合格後1個月為試運行期,試運行期結束後A公司指派人員與B公司進行終驗,合格後出具終驗合格證書;(6) 終驗合格證書簽發後6個月為免費質保期。合約簽訂後,A公司支付首期款項,後雙方多次進行開發溝通,5月至8月期間,B公司向A公司提供開發文件、伺服器網址等開發成果,並告知A公司先行測試,尚有幾個問題在同步修改。A公司於8月支付第二期款項。9月,B公司表示可正式連結軟體網址,A公司測試軟體後提出數據缺失、頁面跳轉錯誤及酒店功能未完成等問題,B公司進行回覆。B公司於10月詢問第三期款項,A公司表示需完成酒店功能開發後付款,但A公司未提供酒店功能程式設計介面,B公司無法完成此部分工作。B公司遂於11月4日撤回所有的代碼。11月10日,A公司郵件告知B公司項目依約應於2021年7月30日驗收,因B公司切斷測試環境致使驗收未通過,A公司依約有權主張違約金並終止合約,要求B公司支付開發總價5%的賠償且退還已支付費用。B公司拒絕返還費用。A公司訴至法院稱軟體未完成開發且存在諸多問題未通過驗收,要求解除合約;B公司則稱已交付開發軟體,A公司消極履行合約怠於驗收,且因其未提供編程接口致B公司無法完成酒店部分開發,A公司應繼續履行合約支付剩餘費用。試問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訴訟請求?
2024/02/21
Q:請問可登記的藥品專利範圍以及登記期限?
2024/01/19
Q:C公司為綜合商業集團,成立於1983年,業務涉及服務、銷售、房地產等領域。D公司為燈具銷售公司,成立於2002年。1995年,C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取得35類第X號「東潤」商標,服務項目為推銷(替他人)。2006年,C公司另取得35類第Y號「東潤樂家」商標,服務項目為推銷(替他人)。上述兩個商標至今有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分別於2001年、2010年下發《關於保護「東潤」字號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關於加強「東潤」字號和商標保護工作的通知》,載明「東潤」字號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經多年使用和廣泛宣傳,已有較高知名度,要求各地工商主管部門對2001年10月20日前已註冊的以「東潤」為字號的企業名稱進行清理。D公司對外使用「東潤燈飾」宣傳,其門牌具有突出顯示的「東潤燈飾」字樣,且門口有「東潤燈飾上品生活館」字樣,其中「東潤燈飾」字體較大。此外,其商品吊牌及工作人員名片顯著位置均有「DR東潤燈飾」字樣。2015年,D公司申請註冊11類第Z號「東潤」商標,使用範圍為汽車前燈、電燈等。2017年,C公司對前述D公司商標申請提出異議。2018年,商標局作出《第Z號「東潤」商標不予註冊的決定》,其中載明「異議人的引證商標『東潤』經長期的宣傳、使用和推廣,已為公眾知曉,異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達到馳名程度,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異議商標與該商標文字相同,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異議商標註冊可能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現C公司認為D公司侵害其商標專用權,且將「東潤」文字註冊為企業字號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主張D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D公司則認為其所使用之「東潤」「東潤樂家」領域並非註冊商標類別領域,將「東潤」作為企業字號並無不當。請問法院會支持誰的主張?
2024/01/19
Q:新的《專利審查指南》將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其對涉及電腦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是否有所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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