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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請問在中國現在可以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嗎?
2023/03/20
Q:2020年7月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技術諮詢合同,約定B公司委託A公司就“W公司土壤環境自行監測項目”進行技術諮詢,技術諮詢報酬20萬元。合同約定A公司應進行如下技術諮詢工作: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方案的編制工作並組織專家評審會;監測方案通過專家評審會並於環保主管部門備案後進行監測,監測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報告的編制工作並組織專家評審會。合同簽訂後,A公司編制監測方案,並於2020年7月25日組織專家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在A公司完成監測方案後,需B公司進行打井採樣並對樣品出具監測數據交付給A公司。然當B公司依A公司之監測方案進行現場打井採樣時,由於採集深度不夠、樣品未及時收集、不具備保溫箱及藍冰等技術原因,打井採樣工作被市生態環境局叫停,導致工期延遲,成本費用增加。B公司要求A公司承擔增加之費用,被A公司拒絕。雙方交涉未果,B公司遂使用A公司編制之監測方案完成採樣,並委託第三方完成後續工作。A公司主張B公司不具備技術條件導致採樣被監管部門叫停,之後擅自委託其他公司完成監測報告,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B公司則主張A公司確定打井點位錯誤,在重新打井採樣時又拒絕到場出具適用方案,導致項目工期延誤、費用增加,構成違約,無權要求支付技術諮詢報酬。雙方訴至法院,請問法院會支持誰的訴請?
2023/03/20
Q:C公司是一家致力於結焦抑制劑技術研發的高新技術企業,其結焦抑制劑配方構成核心技術秘密。 2019年4月,甲至C公司擔任高級技術經理,從事技術研發。C公司為甲提供公司電腦,並與甲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甲對C公司的技術方案、技術報告、技術指標、研發開發記錄等都負有保密義務,且離職之後仍對其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義務。2019年8月,甲從C公司離職,並利用其與妻子設立的D公司開始生產銷售結焦抑制劑,其產品採用與C公司產品相似的包裝、設計和規格。C公司認為甲的行為嚴重侵犯C公司之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主張甲到C公司任職後,竊取其技術秘密,並利用與其妻子設立的D公司使用上述技術秘密生產、銷售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產品。主要理由是甲在C公司任職期間,通過公司電腦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D公司在其離職後短期內即生產出與C公司的結焦抑制劑配方高度相似的同類產品。甲則主張,雙方生產的結焦抑制劑產品在所採用的技術體系、原理、使用設備、藥劑選定依據等各不相同,故兩產品在實質上並不相同。且結焦抑制劑生產原理、成分比例可被公眾知悉,開發門檻較低、所需設備簡單,目前理論研究資料充足,甲從清華大學機械工程及自動化本科畢業,完全擁有足夠的能力、設備和資金從事結焦抑制劑的研發,因此甲並不構成侵權。請問法院會支持誰的主張?
2023/03/01
(會員訂戶-取消訂閱電子報活動消息)會員目前不想要收到電子報或活動相關訊息,如何設定?
2023/02/24
Q:A公司與B公司簽訂電腦軟體開發合同,委託B公司開發“SAAS”模式的軟體。合同約定,B公司合法享有其所開發軟體涉及之所有知識產權及所有權;雙方並約定任何階段完成後,A公司應在收到B公司發出的驗收通知之日起20天內進行驗收並出具書面驗收報告;且系統成功上線之日起兩個月,A公司進行驗收合格並簽署系統驗收報告後應支付合同尾款。之後軟體如期上線,B公司多次通過電子郵件請求A公司確認項目藍圖完成情況,但A公司認為B公司擅自更換源代碼,且雙方未能就源代碼及相關系統切換等事宜達成合意,導致雙方未能完成驗收及付款。此後雙方訴至法院,A公司認為B公司擅自更換源代碼,且B公司對新的源代碼不享有著作權也未獲得使用新源代碼的合法授權,根本構成違約,B公司則主張A公司逾期不驗收構成違約。請問法院會支持誰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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