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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Q:甲、乙公司均為新能源汽車的製造公司,雙方互為競爭對手。2020年7月,甲公司多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陸續離職,並赴乙公司工作,從事包括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研發在內的相關工作。甲公司發現,乙公司所申請的15件實用新型專利係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其中的15套底盤零部件設計提、數模承載的技術資訊與甲公司的特有技術秘密高度相同;此外,乙公司成立於2020年,在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者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在2022年即內推出一系列型號的電動汽車,在成立後的僅兩年多時間即實現電動汽車量產及銷售。甲公司認為,甲公司與該等離職人員簽有保密協議約定保守商業秘密,乙公司利用該等離職人員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所接觸到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侵害甲公司案涉汽車底盤技術秘密,遂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試問是否會被法院所支持?
2026/08/23
Q:省略某一要素後的發明是否具有創造性?
2026/08/23
Q:A公司是一家藥品生產企業,決定對其產品結構進行調整,其中包括尋求小容量注射劑藥品品項的對外技術轉移。A公司基此與另一家藥品生產企業B公司在2024年簽訂《藥品技術轉讓合約書》,約定B公司在國家規定允許轉讓範圍內一次性收購A公司全部小容量注射劑藥品品項,包括新藥證書、生產批件、製藥技術、有關生產設備等資產,A公司則保證B公司能夠按轉讓藥品品項的現狀連續生產三批合格產品。B公司並依約向A公司支付藥品技術轉讓款850萬元,同時依法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轉讓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轉讓申請後,在第二階段技術審評過程中,因藥品技術的滅菌製法不符合相關要求,不予批准轉讓申請。B公司多次要求與A公司協商解決。在此過程中,B公司還發現,合約項下的藥品技術均係A公司於2020年所獲批准註冊,有效期至2025年,且批准註冊文件明確要求A公司應於2021年前按照規定完成相關研究工作,但A公司未按照此要求完成研究工作,致使合約項下的藥品技術不符合《藥品技術轉讓註冊管理規定》所規定的轉讓條件,無法完成轉讓。B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藥品技術轉讓合約書》,判令A公司返還B公司已支付的藥品技術轉讓款,並承擔違約金,試問法院是否能支持B公司的訴求?
2026/08/01
(活動-實體線上同步進行會議)若實體會議因故無法參加但仍想線上觀看,該如何觀看?
2026/07/23
Q:如何適用中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述的新穎性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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