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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1
(活動-實體線上同步進行會議)若實體會議因故無法參加但仍想線上觀看,該如何觀看?
2026/07/23
Q:A公司意欲委託B公司進行產品設計,B公司基此提供了一份《工業設計委託協議》供雙方簽署,其中「雇傭約定」條款的內容為協議生效日起三年內,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聘用對方技術人員,若有違反,違約方應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在上述協議簽訂之時,康某為B公司的設計總監,然其於兩年後自B公司離職,並於數月後擔任A公司設計總監。B公司認為,康某在B公司工作期間即與A公司存在業務合作,且康某在應聘A公司時已告知其在B公司的就職經歷,A公司違反《工業設計委託協議》中的雇傭約定,就此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A公司則辯稱,「雇傭約定」條款約定的賠償為懲罰性賠償,且屬於B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在缺乏B公司針對該條款的說明時該條款應屬無效;此外,該條款約定的「聘用對方技術人員」不包括「已離職人員再就業」的情形。試問B公司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6/07/23
Q:如何適用中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述的新穎性寬限期?
2026/07/23
Q: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軟體服務合約》,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特定軟體,並預先支付部分款項。該軟體由乙公司在已有的軟體基礎上進行系統搭建,但雙方並未明確約定軟體產品的交付時間。《軟體服務合約》簽訂後,乙公司的軟體開發工程師透過微信向甲公司的聯絡人答覆軟體的具體交付時間還需視調研情況而定,並使用「我預測」「至少也要半個月吧」等表述。乙公司最終耗費四個月的工期完成軟體的調研和安裝工作。甲公司認為,雙方工作人員藉由微信溝通確定軟體產品的交付時間,構成雙方對合約履行期限的補充約定,故乙公司在四個月後才完成軟體調研和安裝,屬於遲延履行行為,構成違約。甲公司遂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約,並要求乙公司返還其已支付的合約款項,試問法院是否會支持甲公司訴請?
2026/06/22
Q: 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就開發新藥物一事簽訂為期七年的《技術授權與合作開發合約》,約定甲公司作為技術授權方,在乙公司支付技術授權費後,向乙公司轉讓與標的藥物相關的技術及其前期研發成果,同時提供技術支持,雙方合作共同繼續研發新藥物並共同申報新藥證書。《技術授權與合作開發合約》履行過程中,乙公司依約向甲公司支付技術授權費,甲公司亦相應向乙公司交接技術資料、成果並共同簽署移交清單,雙方在該移交清單註明,尚有部分技術資料待甲公司補充提供。《技術授權與合作開發合約》簽署後的四年,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提供的前期研發成果無法建立標的藥物的試驗模型,從而無法完成藥物研發,亦無法開展後續的新藥證書申報註冊工作,最終導致無法實現合約的目的。乙公司由此向法院主張,甲公司未按合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的行為,致使合約目的無法實現,要求單方解除合約,並由甲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試問乙公司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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