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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修法加重提供侵權著作串流內容的刑責

2021-06-05 出處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近年拜科技發展與網路速度的大幅提升所賜,全球的OTT影音串流產業發展已有相當的成長,尤其消費者的收視習慣不再受到侷限,將從傳統的被動接收電視節目逐漸轉向為主動選擇網路影音內容,但是多數合法的OTT平台仍須支付訂閱費用,因此有不肖業者將合法的OTT內容上傳到盜版網站供民眾免費觀看,造成合法產業莫大的損失與傷害。

一、修法前問題

依美國著作權法規定,以串流傳輸方式向公眾提供或散布著作內容,屬於公開表演(public performance)的行為。因此,如果在網路上提供或散布的是侵權著作的串流將構成違反美國公開表演權,再依美國刑法第2319條規定,屬於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misdemeanor)。

我國刑事起訴制度採取起訴法定主義,例外採取起訴裁量主義,但是美國刑事訴訟係以起訴裁量主義為主,也就是說所有的犯罪都必須交由檢察官依職權決定是否起訴,被害人無法提出自訴制度,導致實務上許多聯邦檢察官不願起訴此類侵害著作權的輕罪案件。因而早在2011年,就有國會議員提出修正上述美國現行刑法第2319條,將提供非法串流行為定為重罪(felony,指死刑、無期徒刑、法定刑下限最低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並未修法通過。

二、修正內容

由於之前的修法草案打擊面太大,但是非法串流的問題已造成美國每年上百億美元的損失,為了化解疑慮,本次修法著重在為以營利目的之商業盜版串流服務量身打造,其針對性很強,故一般民眾不必擔心修法後會構成重罪。

修正內容是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1201條(b)有關科技保護措施之規定,明確將禁止提供的串流行為限定為下列情形之一:(1)主要設計或提供之目的係為未經合法授權以串流方式傳輸著作;(2)除未經合法授權以串流方式傳輸著作外,其商業目的或用途非常有限;(3)為供未經合法授權以串流傳輸著作之用而行銷。故僅於符合一定要件之情形,始賦予負面評價,違反規定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

此外,為維護影視音產業權益,本次修法特別將他人享有的商業性公開表演著作被用於非法串流傳輸、明知或可得而知正準備用於商業性公開表演者,其刑責將加重至5年。例如:(1)將Netflix上的影音於網路上提供非法串流;(2)將電視台尚未播出的電視劇於網路上提供非法串流;(3)將電影院已上映或上映前24小時的電影於網路上提供非法串流。

違反上述行為的累犯者甚至加重刑責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

三、結語

在我國於網路上以串流方式提供侵權著作內容,將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罰則較美國修正前嚴苛,且不論有無營利、商業目的等要件。美國本次修法雖加重提供非法串流行為的罰則,以打擊惡性侵權行為,然而美國實務上侵害著作權案件仍以民事救濟為主,檢察官是否會因而增加職權起訴之意願,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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