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中國大陸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決定

中國大陸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決定

2023-12-21 出處 / 中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69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總理李強        

2023年12月1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以書面形式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電子資料交換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且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以下統稱電子形式),視為書面形式。”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透過郵寄、直接送交或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修改為「可以透過電子形式、郵寄、直接送交或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以電子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的,以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遞交日。”

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當事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款:“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

三、將第五條中的「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修改為「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四、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且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第二款修改為:「除前項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但是,延誤複審請求期限的,可以自複審請求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第四款修改為:“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2個月內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申請專利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專利工作應貫徹黨和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部署,提升我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支持全面創新,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提升專利資訊公共服務能力,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促進專利相關數據資源的開放共享、互聯互通。”

八、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合併,作為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依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涉及下列事務,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辦理:

「 (一)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二)繳交費用;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務。”

十、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第四款修改為:「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 」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在請求書中指定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特徵的說明書附圖作為摘要附圖。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人應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照片。

「申請局部設計專利的,應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並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或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部分的內容。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提交彩色圖片或照片。”

十三、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部分,已在整體產品的視圖中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得說明產品的性能。”

十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以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

第三款修改為:「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發表,以及展出或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第四款中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項」。

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申請。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附圖顯示的設計提出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設計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除外。”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申請人超出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在請求書中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或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但申請人在遞交日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補交的文件符合有關規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遞交日為申請日。”

十九、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正為:「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各項:

「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本細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 (三)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本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十、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

二十一、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依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依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二十二、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授予實用新型或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專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申請人可以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二款修改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申請號或者專利號。每項請求應限於一項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

二十三、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申請人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查閱或複製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二十四、刪除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

二十五、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複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或者專利申請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复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作出駁回復審請求的複審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複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和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二十六、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依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二十七、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基礎上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的,應當公告修改後的權利要求。”

二十八、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章,章名為“專利權期限補償”,包括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七條:「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專利權人應當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八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依照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計算。

「前款所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是指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

「下列情形屬於合理延遲:

「(一)依本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後被授予專利權的,因複審程序引起的延遲;

「(二)因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情形所造成的延遲;

「(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遲。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得發明專利權的,該發明專利權的期限不適用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九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內答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所發出的通知;

「(二)申請延遲審查;

「(三)因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所引起的延遲;

“(四)其他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所稱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是指符合規定的新藥產品專利、製備方法專利、醫藥用途專利。”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一條:「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給予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自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

「 (一)該新藥同時存在多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對其中一項專利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 (二)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多個新藥的,只能對一個新藥就該專利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 (三)該專利在有效期內,且尚未獲得過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二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按照該專利申請日至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5年,在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基礎上確定。”

三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三條:「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在專利權期限補償期間,該專利的保護範圍限於該新藥及其經批准的適應症相關技術方案;在保護範圍內,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專利權期限補償前相同。”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提出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補償條件的,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不符合補償條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並通知提出請求的專利權人。”

三十七、將第五章改為第六章,章名修改為「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五條:「專利權人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的,應在公告授予專利權後提出。

「開放許可聲明應寫明以下事項:

「(一)專利號;

「(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三)專利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

「(四)專利許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開放許可聲明內容應準確、清楚,不得出現商業性宣傳用語。”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不得對其實行開放許可:

「(一)專利權處於獨佔或排他許可有效期限內的;

「(二)屬於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沒有依規定繳納年費的;

「(四)專利權被質押,未經質權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礙專利權有效實施的情形。”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七條:“通過開放許可達成專利實施許可的,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應當憑能夠證明達成許可的書面文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八條:​​“專利權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或者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獲得專利年費減免。”

四十二、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四十三、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4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500元。”

四十四、將第七十八條改為第九十四條,修改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四十五、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九十五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

四十六、刪除第八十條。

四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專利法第七十條所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的重大案件;

「(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可能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相關案件不屬於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四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條:「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九、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修改為:「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命令停止銷售。”

五十、將第八十六條改為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依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碼或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關程序。”

五十一、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一百零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九)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十)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

五十二、將第九十條改為第一百零七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照片」。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九)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三項:「(十三)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事項」。

第十三項改為第十五項,修改為:「(十五)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五十三、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一百一十條,刪除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

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估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專利文件副本證明費」。

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職責分工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據實際情況對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繳納的費用種類和標準進行調整。”

五十四、將第九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繳納。”

刪除第二款。

五十五、將第十章改為第十一章,章名修改為「關於發明、實用新型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五十六、將第一百零四條改為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副本並指定摘要附圖,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

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六)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必要時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資料」。

五十七、刪除第一百二十一條。

五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二十八條:「國際申請的申請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後2個月內,在國際階段受理局已經批准恢復優先權的,視為已經依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了恢復優先權請求;在國際階段申請人未請求恢復優先權,或者提出了恢復優先權請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優先權。”

五十九、增加一章,作為第十二章,章名為“關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包括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

六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六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理依照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提出的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依照海牙協定提出並指定中國的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簡稱設計國際申請)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六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七條:「依照海牙協定已確定國際註冊日並指定中國的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設計專利申請,該國際註冊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六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際局公佈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國際局。”

六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國際局公佈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自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六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條:「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涉及的外觀設計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並自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佈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一條:「一件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包括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自設計國際申請公佈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並繳納費用。”

六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國際局公佈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含設計要點的說明書的,視為已經依照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交了簡要說明。”

六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三條:「設計國際申請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後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通知國際局。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後,予以公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四條:“已在國際局辦理權利變更手續的,申請人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六十九、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技術資料」修改為「技術資訊與資料」。

(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項中的“組織機構代碼或居民身分證件號碼”修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分證件號碼”,第四項中的“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證號」修改為「專利代理師的姓名、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號碼」。

(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在第一款中的「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材料」後增加「並利用此類材料產生的遺傳訊息」。

(四)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四)複審或無效宣告程序中,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五)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申請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規定的」。

(六)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

(七)將第四章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八)將第八十二條改為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九)將第八十三條改為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中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

(十)將第九十七條改為第一百一十四條,刪除其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

(十一)將第一百條改為第一百一十七條,其中的“減繳或緩繳”修改為“減繳”,“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十二)將第一百一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三十二條,在第二款中的「國際公佈日」後增加「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佈之日」。

(十三)將第一百一十九條改為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代理人”修改為“專利代理師”,並且“並附具”修改為“必要時應當提交」。

此外,根據2020年10月17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條文序號作了相應修改,並對部分條款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依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佈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以書面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電子資料交換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且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以下統稱電子形式),視為書面形式。

第三條 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以電子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的,以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透過電子形式、郵寄、直接送交或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絡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當事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直接送達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透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送達。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限以年或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且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要求恢復權利。

除前項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但是,延誤複審請求期限的,可以自複審請求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也應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並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複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專利法第十九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向相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向相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在請求遞交日起2個月內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前項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在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2個月。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申請專利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三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所作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訊和資料等。

第十四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徵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十五條 除依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憑有關證明文件或法律文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自合約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十六條 專利工作應貫徹黨和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部署,提升我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支持全面創新,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提升專利資訊公共服務能力,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促進專利相關數據資源的開放共享、互聯互通。

 

第二章專利的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專利的,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依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涉及下列事務,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自行辦理:

(一)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二)繳納費用;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十九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個人的,其名稱或姓名、地址、郵遞區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分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名稱、國籍或註冊的國家或地區;

(三)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受託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師的姓名、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號碼、聯絡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碼、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名或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並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採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實用新型。

發明或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且不得使用「如請求項…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附圖。

第二十一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依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字詞外,不應含有其他註釋。

第二十二條 權利要求書應記載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請求項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示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權利要求書應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從整體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應以附加的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四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依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應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同一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五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包括引用部分及限定部分,依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六條 說明書摘要應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並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在請求書中指定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特徵的說明書附圖作為摘要附圖。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七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並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徵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本保藏的專利申請應在請求書及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註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本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及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本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姓名、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九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材料和利用此類材料產生的遺傳資訊;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照片。

申請局部設計專利的,應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並以虛線與實線結合或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部分的內容。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提交彩色圖片或照片。

第三十一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寫明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並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省略視圖或請求保護色彩的,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設計專利申請的,應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申請局部設計專利的,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部分,已在整體產品的視圖中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得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設計的產品樣品或模型。樣品或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模型提交。

第三十三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註冊或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指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或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以及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發明創作已經展出或發表,以及展出或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未依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透過電子交換等途徑取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碼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不一致的,應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資料,未提交該證明資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對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申請。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附圖顯示的設計提出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設計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設計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以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超出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在請求書中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

第三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其註冊的國家或地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其中特定技術特徵是指每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

第四十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註在每件外觀設計產品各幅圖片或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碼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好公佈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佈;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是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權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及審理的;

(四)複審或無效宣告程序中,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後,應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四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權利要求書的,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照片、簡單說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申請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名稱,或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設計)不明確或難以確定的。

第四十五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或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但申請人在遞交日要求了優先權的,可以自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補交的文件符合有關規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遞交日為申請日。

第四十六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七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併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复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 一項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應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九條 依本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分案申請應依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碼和申請日。

第五十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本細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本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复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予以駁回。

第五十一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依規定提交證明資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將視為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佈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立即將申請予以公佈。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的,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佈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加以補充或修改。

第五十四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並在得到有關資料後補交。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

第五十七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對實用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八條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增刪外,應依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照片的修改,應依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九條 依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予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依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保密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保密專利權的決定,頒發保密專利證書,登記保密專利權的相關事項。

第六十二條 授予實用新型或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專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申請人可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申請號碼或專利號。每項請求應限於一項專利申請或專利權。

專利權評估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六十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申請人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設計專利權,有多位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查閱或複製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公告、專利單行本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及時更正,並對所作所為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複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據。

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複審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六條 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在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複審通知書作出答复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複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或者專利申請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審請求的複審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複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和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第六十八條 複審請求人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

複審請求人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結合所有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依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第七十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或本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後,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證明權利衝突的證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七十一條 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補充證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予考慮。

第七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及無效宣告請求人應在指定期限內答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轉送文件通知書或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理。

第七十三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基礎上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的,應當公告修改後的權利要求。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短說明。

第七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复,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七十五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六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終止。但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第五章專利權期限補償

 

第七十七條 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專利權人應當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

第七十八條 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依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計算。

前款所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是指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

下列情形屬於合理延遲:

(一)依本細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後被授予專利權的,因複審程序引起的延遲;

(二)因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情形所造成的延遲;

(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遲。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取得發明專利權的,該發明專利權的期限不適用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內回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所發出的通知;

(二)申請延遲審查;

(三)因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所引起的延遲;

(四)其他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第八十條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所稱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是指符合規定的新藥產品專利、製備方法專利、醫藥用途專利。

第八十一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給予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符合下列要求,自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

(一)該新藥同時存在多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對其中一項專利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二)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多個新藥的,只能對一個新藥就該專利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三)該專利在有效期限內,且尚未獲得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

第八十二條 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按照該專利申請日至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5年,在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基礎上確定。

第八十三條 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在專利權期限補償期間,該專利的保護範圍限於該新藥及其經批准的適應症相關技術方案;在保護範圍內,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專利權期限補償前相同。

第八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依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提出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補償條件的,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及公告;不符合補償條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並通知提出請求的專利權人。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第八十五條 專利權人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的,應在公告授予專利權後提出。

開放許可聲明應寫明以下事項:

(一)專利號;

(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三)專利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

(四)專利許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開放許可聲明內容應準確、清楚,不得出現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八十六條 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不得對其實施開放許可:

(一)專利權處於獨佔或排他許可有效期限內的;

(二)屬於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沒有依規定繳納年費的;

(四)專利權被質押,未經質權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礙專利權有效實施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 透過開放許可達成專利實施許可的,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應當憑能夠證明達成許可的書面文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八條 專利權人不得透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或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獲得專利年費減免。

第八十九條 專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授權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需求。

專利法第五十五條所稱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衛生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依專利方法直接取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製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

第九十條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复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於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第七章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第九十二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選擇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報酬,依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三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4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5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從優發給獎金。

第九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合理的報酬。

 

第八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九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專利法第七十條所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的重大案件;

(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可能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相關案件不屬於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九十七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十八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九十九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命令改正。

第一百條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假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未經許可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資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設計誤認為專利技術或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專利方法直接取得的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一百零二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所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及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一百零三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關程序。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做的調解書或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相關程序。

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相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相關程序。

第一百零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程序,授予專利權程序及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第九章專利登記及專利公報

 

第一百零六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定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備案;

(五)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六)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七)專利權的終止;

(八)專利權的恢復;

(九)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十)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十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一百零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佈或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及說明書摘要;

(二)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三)發明專利申請案公佈後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及轉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設計專利的一張圖片或照片;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九)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十)專利權的轉移;

(十一)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備案;

(十二)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三)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事項;

(十四)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五)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十六)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所做的更正;

(十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零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提供專利公報、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單行本,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一百零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依照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專利機關或區域性專利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第十章費用

 

第一百一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佈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複審費;

(三)年費;

(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鑑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專利文件副本證明費。

前項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職務分工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繳納的費用種類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應嚴格依照規定繳納。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交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3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予以退還。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申請人應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佈印刷費及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或複審的,應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一十四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第一百一十五條 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應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未繳納或未繳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一百一十六條 恢復權利請求費應在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延長期限請求費應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鑑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的請求。減繳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章關於發明、實用新型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受理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

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並指定中國的專利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國際申請)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階段(以下稱為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專利合作條約已確定國際申請日並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第一百二十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申請人未在該期限內辦理該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後,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第一百二十一條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碼和要求取得的專利權類型;

(二)繳納本細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佈印刷費,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寬限費;

(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本;

(四)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的記錄一致;國際申請書中未寫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

(五)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副本並指定摘要附圖,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

(六)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必要時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資料;

(七)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給予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並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但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際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被視為撤回,或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請人未在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依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

(三)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但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

依照前項第(一)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依照前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的,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譯文。在該期間內未提交中文譯文的,對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申請人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並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未予說明或期滿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本的保藏已作出說明的,視為已經滿足了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要求。申請人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記載生物材料樣本保藏事項的文件以及在該文件中的具體記載位置。

申請人在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的說明書中已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但是沒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提交保藏。

申請人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的,視為在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申請人應在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二十七條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人應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後2個月內,在國際階段受理局已經批准恢復優先權的,視為已經依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了恢復優先權請求;在國際階段申請人未請求恢復優先權,或提出了恢復優先權請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請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第一百三十條 要求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對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要求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好公佈發明專利申請或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提出書面請求並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三十二條 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佈;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公佈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本。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佈的,自國際公佈日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佈之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進行國際公佈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佈之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於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所稱的公佈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佈。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際申請包含兩項以上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依照本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分案申請。

在國際階段,國際檢索單位或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為國際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單一性要求時,申請人未依規定繳納附加費,導致國際申請某些部分未經國際檢索或未經國際初步審查,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申請人要求將所述部分作為審查基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國際檢索單位或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正確的,應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繳單一性恢復費。期滿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為撤回。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相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宣布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並在該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後,對國際單位所做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複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基於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於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確定的保護範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後的保護範圍為準;致使保護範圍小於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範圍為準。

 

第十二章關於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據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理依照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提出的設計國際註冊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依照海牙協定提出並指定中國的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簡稱設計國際申請)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依海牙協定已確定國際註冊日並指定中國的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設計專利申請,該國際註冊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際局公佈設計國際申請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設計國際申請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國際局。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國際局公佈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自設計國際申請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第一百四十條 設計國際申請涉及的外觀設計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提出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並自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公佈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一件設計國際申請包括兩項以上設計的,申請人可以自設計國際申請公佈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並繳納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際局公佈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含設計要點的說明書的,視為已經依照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交了簡要說明。

第一百四十三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後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通知國際局。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後,予以公告,該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已在國際局辦理權利變更手續的,申請人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或複製已公佈或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捲和專利登記簿,並可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後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及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第一百四十六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商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專利代理師姓名的,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必要時應提交變更理由的證明資料。

第一百四十七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或專利權的文件,應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外,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的,應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一件信函中應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據專利法及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核准修訂、1992年12月21日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