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電子簽章法修正法案獲立院三讀通過

電子簽章法修正法案獲立院三讀通過

2024-04-30 出處 / ithome/文/蘇文彬

新的電子簽章法確認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具有法律效力,並將使用憑證的數位簽章視為電子簽章的一種,數位簽章推定具有本人親簽的法律效力。此外,也將公務機關排除適用電子簽章的公告祭出落日條款,電子簽章法修法上路一年後,廢止排除適用公告。

由數位部提出的電子簽章法修正法案,在2月底行政院通過,並提交立法院審議後,立法院今天(4/30)正式三讀通過。數位部表示,修正後的電子簽章法將滿足現今數位時代下,各種線上服務使用需求,可望加速電子簽章的使用普及。

國內電子簽章法自2001年公布後,已有超過20年未修法,這段時間網路普及、各種網路應用興起,為趕上現今數位時代下的應用需求,數位部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件,希望通過修法,讓電子簽章及數位簽章更能滿足現今數位環境的需求。

此次修法包含幾個方向,例如確立符合法規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並且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確立兩者間的關係;有別於電子簽章,數位簽章因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簽發憑證,推定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

考量到不同族群、年齡層使用者的數位科技落差,此次修法也採納數位包容精神,明定採用電子形式之前,應在合理期間內給予相對使用者反對機會,並且告知相對使用者,如果沒有表示反對,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此外,此次也新增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之前的原則,在具備安全條件相當的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另外,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電子簽章的核定、簽發、應用等情形,並且每年公布國際法規及市場的相關需求調查及研究。

過去可能因為舊版電子簽章法對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不夠明確,部分的公務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為加速政府機關對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使用,現在修法後將刪除公務機關公告排除適用,並明定排除適用的公告在修法實施一年後停止適用,但主管機關可展延一次,展延以2年為限。

數位部表示,部分機關以行政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一年後將停止適用,如果經過評估仍仍必需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應儘速透過法規修法排除適用,考慮到修法可能花費較多的時間,可向數位部提出展延。

為使電子簽章應用更為普及,數位部也計畫推動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服務能量登錄制度,由政府扮演第三方,透過登錄制度盤點電子簽章服務能量,建立電子簽章產業地圖。

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法案後,數位部依照行政程序法,接下來需在6個月內制定相關的配套子法及辦法。數位部預期通過修法,未來推動電子簽章的普及運用,加速智慧政府及數位轉型的政策目標,並塑造多元電子簽章發展的有利法制環境,並且促成電子簽章和國際對接、交流往來。

此次修法因確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還有使用政府許可憑證機構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可推定本人親簽,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區分電子簽章、數位簽章的法律效力,未來數位服務可因應不同的簽章的法律效力提供對應等級的服務。

以電商的交易行為舉例,電商平臺為防止詐欺,可向網路賣家要求數位簽章,以類似實名制確認賣家身分,防止不肖業者欺詐的行為,至於付款的買家則可以使用效力較低的電子簽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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