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在線Q&A中,《經銷商協議》約定:在協議任何終止或解除日期後十日內,經銷商應該核對與甲公司的往來款項,並向甲公司提交在終止/

在線Q&A中,《經銷商協議》約定:在協議任何終止或解除日期後十日內,經銷商應該核對與甲公司的往來款項,並向甲公司提交在終止/

2010-05-27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在線Q&A中,《經銷商協議》約定:在協議任何終止或解除日期後十日內,經銷商應該核對與甲公司的往來款項,並向甲公司提交在終止/解除日期仍留在經銷商存貨中的所有産品清單,該庫存應與經銷商上報給甲公司的零售銷量計算的理論庫存相符合;甲公司可選擇但是沒有義務購買任何或所有前述産品(即經銷商從甲公司購進的貨物)。但乙公司向法院主張,要求甲公司回收剩餘貨物並退還貨款。那麽,法院是否會支持乙公司的主張嗎?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根據《經銷商協議》的相關約定,甲公司有權選擇是否回購乙公司的庫存産品,甲公司在協議終止後未選擇回購,不違反協議的約定;同時,乙公司沒有完成約定的進貨目標,出現剩餘貨物係其自行違約所致,由乙公司自行消化庫存産品符合雙方預期和公平原則。據此,乙公司可以通過非互聯網的合法渠道,繼續銷售庫存的甲公司某品牌産品,對其要求甲公司回購庫存産品的主張,很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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