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不正當競爭防止及營業秘密保護

不正當競爭防止及營業秘密保護

2010-06-02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上述在線Q&A中,A店爲證明B店侵害了其商業信譽,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包括:“火燒B店贈送商品”的視聽資料,B店員工張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B店贈送商品包了塑料、欺騙消費者”等的微信截圖,以及A店就前述提及的贈送商品進行鑒定的鑒定證書等。B店辯稱:A店免費贈送商品與B店銷售的商品從圖片上看完全一致,因此許多在B店購買該商品的顧客要求退貨,B店爲證明真金不怕火煉的事實,在自己店中當著許多顧客和店員的面火燒自己的商品,其沒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A店的商業信譽。那麽,法院是否會支持A店的主張?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詆毀行爲是指經營者自己或者指使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惡意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並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首先,A店提供B店員工張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信息截圖不足以證明張某受到B店經營者王某的唆使;其次,A店提供的視聽資料雖然顯示王某在做實驗火燒某商品,但不能確認做火燒的就是A店贈送的商品,而不是B店出售的商品;最後,A店提供的鑒定證書只能證明送檢的商品合格,不能證實送檢的商品就是A店所贈送的商品。據此,A店的主張很可能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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