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涉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相關處理意見的批複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涉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相關處理意見的批複

2026-07-16 出處 / 國家知識產權局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關於涉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相關處理意見的批複。

4.1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涉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相關處理意見的批複

 

國知發保函字〔2026〕68號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關於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中是否需要考慮FRAND原則的請示》(浙知〔2025〕16號)收悉。 經研究,現批複如下。

按照《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八十一號)第30條第2款規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糾紛的行政裁決和調解,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或者參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訂)第24條第2款的規定,「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參照上述解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辦理涉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中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是否履行披露義務、是否積極協商、是否提出合理許可條件等因素,在權利人遵循了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且侵權方存在明顯過錯的前提下,可視情作出責令停止侵權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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