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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發布2026.9.1日起施行!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全文發布|附說明

2026-07-31 出處 / 國家知識產局

近日,國家知識產局發布了關於修改《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其中提到,《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已於2026年7月16日經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已公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3.1

 

關於修改《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八十五號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已於2026年7月16日經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已公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長申長雨

2026年7月28日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規範專利優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項專利優先審查工作應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高品質發展,協助優化營商環境,支撐新質生產力發展,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三條國家智慧財產局負責專利優先審查管理工作,受理並審核優先審查請求,加強審查資源保障,提高審查品質與效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審查請求的推薦工作。

 

國家智慧財產局可以接收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依據本辦法推薦的優先審查請求。

 

第二章適用條件

 

第四條下列專利申請或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本辦法:

 

(一)處於實質審查階段且未作出首次處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首次處理是指審查員已開始審查並發出通知書;

(二)實用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

(三)發明、實用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的複審案件(以下簡稱複審案件);

(四)發明、實用新型和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以下簡稱無效宣告案件)。

 

依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多邊協定進行優先審查的,或經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預審合格後進行快速審查的,依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以及轉化運用前景的專利申請、複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涉及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二)涉及省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三)專利申請人或複審請求人已經產業化實施或已做好產業化實施準備,或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四)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中國專利申請;

(五)其他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的情形。

 

第六條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或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智慧財產局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涉及的專利發生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國家智慧財產局進行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或調解,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或實施專利開放許可糾紛調解;

(三)涉及的專利發生實施許可合約糾紛,當事人已請求仲裁機構仲裁;

(四)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地方智慧財產權局、人民法院,第(三)項規定的仲裁機構可以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

 

第七條專利代理機構為專利申請人或案件當事人請求優先審查提供服務,應保持良好的信用、較高的業務和服務水平,自覺履行行業自律責任。

 

第八條專利申請或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優先審查:

 

(一)專利申請為分案申請,其原申請已獲準加快審查;

(二)發明專利申請,其申請人在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三)專利申請、複審案件或無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審查程序內已經被予以優先審查或其他形式的加快審查;

(四)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證據顯示其明顯不具備授權前景。

 

第三章提出請求

 

第九條專利申請人、複審請求人或專利權人有兩個以上的,依據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款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時,應當經全體申請人、全體複審請求人或全體專利權人同意。

 

第十條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案件應採用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方式。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出發明、實用新型、設計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以及與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適用情形相關的材料;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情形外,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申請人可以提交有助於加快審查進程的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資訊相關資料。

 

當事人提出複審案件、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以及與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適用情形相關的材料;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

 

地方智慧財產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提出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除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繳納的費用外,國家智慧財產局對於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案件不額外收取費用。

 

第四章審核與審查程序

 

第十三條省級智慧財產權局應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推薦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案件,並說明推薦理由;優先審查請求人提交虛假資料,或存在其他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不予推薦。

 

第十四條國家智慧財產局受理優先審查請求後,依據本辦法對優先審查請求書、推薦理由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於請求資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許優先審查請求人進行修改,經審核作出是否予以優先審查的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第十五條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案件,應自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發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內完成處理,存在疑難複雜情況的除外:

 

(一)發明專利申請在四十五日內作出首次處理,並在一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

(三)複審案件在七個月內結案;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五個月內結案,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四個月內結案。

 

第十六條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盡快作出答覆或補正。申請人答覆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自通知書發文日起一個月,申請人答复實用新型和設計專利申請補正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自通知書發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七條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智慧財產局可以終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並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國家智慧財產局發送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後,申請人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二款對申請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請人答覆期限超過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或申請人請求延長答覆期限;

(三)申請人提交虛假資料,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十八條對於優先審查的複審案件或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智慧財產局可以終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並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複審請求人延期答覆;

(二)國家智慧財產局發送予以優先審查通知書後,無效宣告請求人補充證據及理由,或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三)專利複審或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四)案件審理依賴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

(五)當事人提交虛假資料,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各地方專利優先審查工作管理情況、優先審查請求的推薦和後續審查情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工作開展情況、對國家重點產業和重大戰略的支撐情況等因素,分配並調整各地方專利優先審查數量,並根據總體需求和審查能力統籌確定專利優先審查總量。

 

第二十條省知識產權局應制定優先審查推薦工作規則,明確推薦標準,保障推薦工作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以加強對優先審查請求人的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二十一條從事優先審查推薦、審核、審查、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有疏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對於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優先審查請求人或專利代理機構,自相關行為被認定起一年內,國家智慧財產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優先審查請求。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智慧財產局負責說明。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7日國家智慧財產局令第七十六號公佈的《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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