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AI虛擬角色「同款」帶貨百萬—新業態下的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值得關注

AI虛擬角色「同款」帶貨百萬—新業態下的智慧財產權合規風險值得關注

2026-08-27 出處 / 深圳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

近期,多部AI短劇熱播後,虛擬角色「同款」商品銷售引發產業關注,部分電商平台上出現大量標稱某AI短劇角色「同款」的手鍊、項鍊等商品,單平台單品售出超萬件,以最低售價估算銷售額逾百萬元。然而,相關角色出品方表示,市面上各類同款飾品均未獲得官方授權,部分商家用於推廣的「劇情截圖」實為AI合成圖片,並非劇中真實場景。同時,也有配音員反映其聲音被用於AI短劇角色及商業廣告而未獲授權。上述「AI角色流量+未授權商品+虛假物料推廣」的商業模式,涉及作品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AI生成內容識別等多層法律問題,值得相關企業關注。

 

01 事件梳理  

 

AI短劇在平台上線後,虛擬角色因劇情熱度獲得大量關注,其形象、台詞、服飾道具等元素迅速向電商領域外溢。部分商家借勢上架標稱「同款」「同款週邊」的飾品、日用品等商品,在推廣中使用AI合成的角色圖片或短片片段吸引流量。然而,經出品方核查,多數「同款」商品未經任何授權,商家亦未獲得角色形象的使用許可。部分推廣圖片系商家自行透過AI平台生成,並非取自正片或官方物料,但在傳播過程中被誤認為劇照或官方宣傳圖,客觀上造成了商品與短劇之間存在官方關聯的誤導效果。此外,AI短劇角色的配音聲音被用於商業廣告推廣的現像也已引起行業關注,配音演員反映相關使用未經本人授權。

 

02 涉及的法律關係  

 

上述案件事實折射出AI技術與智慧財產權交叉領域的多重法律風險,主要涉及以下層面。

著作權層面

短劇出品方對其創作的角色形象、劇情內容、視覺設計等享有著作權。商家未經許可,利用短劇角色形象的知名度和視覺元素進行商品推廣牟利,可能構成對出品方著作權的侵害。需要指出的是,AI生成的虛擬角色形象,雖然不享有自然人的人格權,但其作為短劇作品的組成部分,仍受著作權法保護。製作方有權對未經授權使用角色形象進行商業推廣的行為主張權利。

反不正當競爭法層面

商家將AI合成圖片冒充「劇情截圖」用於商品推廣,使消費者誤認為商品與短劇有官方關聯,本質上構成虛假商業宣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年修訂,2025年10月15日施行)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同時,如果商家在商品名稱、詳情頁中大量使用角色名稱、形像元素,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也可能落入該法第七條規定的混淆行為範疇。

AI生成內容標識層面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明確要求,服務提供者應當對AI生成的圖片、影片等內容添加明確標識,並在文件元資料中添加隱式標識;提供下載、複製、匯出等功能時,應確保文件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標識。該辦法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竄改、偽造、隱性產生合成內容標識。在上述事實模式中,AI合成圖片在傳播過程中脫離了原始標識,被消費者誤認為真實劇照,折射出標識制度在實際執行中面臨的挑戰——當AI生成內容經截圖、轉發、二次編輯後,顯式標識容易丟失,隱式標識也難以被普通用戶感知。

聲音權益保護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定。法律上保護聲音的前提是具有“可識別性”,即公眾能否透過該聲音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如果AI合成的聲音能使一般大眾關聯或辨識到特定配音員,則屬於聲音權益的保護範圍。近期多起配音員集體維權反映出的「偷聲」問題,在當前AI短劇產業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業界重視。

 

03 權益參考與風險提示

 

結合近期AI短劇產業頻繁的類似糾紛,本文整理以下維權參考建議,供相關企業參考。

對於內容出品方

建議在作品上線前即建立IP衍生品授權管理體系,明確角色形象的商業授權範圍和流程;建立網絡監測機制,及時發現未經授權的「同款」商品推廣行為;發現侵權後,可透過電商平台投訴機制要求下架侵權商品,同時保全證據以備後續訴訟或行政投訴。在維權路徑上,出品方既可以從著作權角度主張權利,也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虛假宣傳或混淆行為條款尋求救濟,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對於電商平台及商家

在使用影視、動漫等IP元素進行商品推廣時,應核實是否獲得權利人的正式授權,避免以「同款」「類似款」等名義行搭便車之實。使用AI生成內容進行商業推廣的,應遵守《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的識別要求,不得隱瞞內容的AI生成屬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標註「內容由AI生成」並不能自動免除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如果推廣內容構成虛假宣傳或混淆行為,相關廣告主和經營者仍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AI短劇製作企業

在劇本創作、角色設計、配音製作等環節,應注重素材來源的合法性,避免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聲音或肖像。 2026年4月公佈的《數位虛擬人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數位虛擬人製作和使用中的個人資訊保護要求,使用自然人敏感個人資訊用於建模須經單獨同意。建議相關企業密切注意後續正式規定的推出動態,提前做好合規準備。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參考來源:
[1] 北京晚報《"AI明星"帶火同款手鍊,賣了上萬條?都是AI的…》(2026年8月13日)
[2]中國新聞網《AI短劇女主角都能帶貨了?商務這事違法嗎? 》(2026年8月5日)
[3]北京日報《AI演員又開始"偷聲音"帶貨了? 》(2026年8月17日)
[4]央廣網/光明網《短劇流量狂歡背後:AI內容失範與版權維權破局之路》(2026年8月3日)
[5]《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識別辦法》(國信辦公室通字〔2025〕2號,2025年9月1日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年修訂)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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