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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新聞發布會

2026-09-07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民三庭庭長李劍、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出席發布會,並回答記者提問。 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姬忠彪主持。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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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發布會現場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現將《意見》的起草背景、起草原則和主要內容簡要介紹如下。

 

一、《意見》的起草背景

 

當前,全球人工智能技術創新進入前所未有的活躍期,萬物智聯、人機協同的智能技術,疊加釋放巨大能量,既蘊含巨大機遇,也面臨治理挑戰。 近年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工智能健康發展。 2025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發展趨勢和規律,加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應用規範、倫理準則,構建技術監測、風險預警、應急響應體系,確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十五五“規劃綱要再次強調,要完善人工智能領域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應用規範、倫理準則,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權利歸屬和開發者經營者使用者權責認定規則。 近期國務院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五五”規劃》提出,完善算法、人工智能生成物以及平台經濟發展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實施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雙向賦能工程。

 

司法如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促推人工智能健康發展,服務國家和社會治理,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是人民法院面臨的時代課題、必須回答的時代之問。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工智能發展和治理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廣泛徵求意見、深入調研論證,制定了本《意見》。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和價值導向,聚焦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涉人工智能審判中的突出問題,在日新月異的技術變革中把握司法規律,在劃清法律“紅線”的同時支持人工智能技術創新發展,讓人工智能這匹千里馬既跑得快,又跑得穩。

 

《意見》是首部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發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是為促進全球人工智能向上向善發展貢獻的“中國司法智慧”。 《意見》起草過程中,得到了中央有關單位、人工智能產業代表、專家學者等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和幫助,可以說,《意見》既是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也凝聚了社會各界的智慧。

 

二、《意見》的主要考慮

 

一是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實施。 通過制定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工智能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關於加強人工智能發展和治理的要求落實落地落細。 《意見》加強對人工智能創新成果、創新主體、創新行為、創新環境的司法保護,劃定權責清晰、科學合理的行為邊界,劃清法律“紅線”和底線,以公正高效司法促進技術探索和產業創新,最大限度釋放人工智能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巨大潛力。

 

二是嚴格遵循立法精神,保障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人工智能是新技術,涉人工智能法律問題是新問題,目前我國尚未出台專門的人工智能法。 為此,《意見》本著適應時代發展、用足用好現行法律規定的原則,依據民法典、網絡安全法、著作權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依法處理提出了理念和規則指引。 比如,明確涉人工智慧侵權案件歸責原則、模型訓練中使用已公開個人資訊是否構成侵權、人工智慧產品的定義及缺陷認定、涉開源軟體的法律責任、涉人工智慧發明創造的可專利性等。

 

三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智能向善。 《意見》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人工智能行業發展實踐,以符合法律政策精神、符合技術發展規律的司法裁判規則,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 根據人工智能在不同應用場景下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風險的性質和大小,依法準確認定法律責任。 妥善應對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帶來的規則衝突、社會風險和倫理挑戰,注重防範和消除算法歧視,預防和規制濫用人工智能技術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行為。 發揮司法裁判引領作用,積極引導人工智能增進人民福祉,加強數字時代民事權益司法保障。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和場景應用,增強文件的針對性實效性。 《意見》立足審判職能定位,精準聚焦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AI換臉擬聲”、“AI幻覺”侵權、“網絡開盒”、“大數據殺熟”、自動駕駛、模型訓練等問題,針對性明確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實體裁判和訴訟程序規則。 對於目前難以形成共識的問題,《意見》做了留白處理,待進一步積累經驗,條件成熟時再通過適當方式作出明確。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分為5個部分,共24條,主要內容有:

 

一是專門明確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工智能的重要論述,為人民法院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明確司法裁判規則提供了根本遵循。 《意見》第一部分(第1條、第2條)明確了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應當堅持的指導思想,並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支持創新發展、築牢安全防線等三個基本原則,確保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司法裁判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有效貫徹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理念要求。

 

二是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的侵權行為。 《意見》第二部分(第3-11條)首先明確了涉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其後針對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個人信息權益、消費者權益等不同場景,明確了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承擔。 此外,對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人工智慧產品責任、涉自動駕駛汽車和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等作出了明確。

 

三是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意見》第三部分(第12-16條)對涉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作出專門規定,涉及侵權責任認定、開源軟體法律責任、專利授權確權、技術合同履行以及數據使用規範等五個方面,積極回應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帶來的新課題和新挑戰,在鼓勵人工智能技術創新與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之間尋求平衡, 為人工智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明確的司法裁判規則。

 

四是探索完善審理程序規則、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行為。 《意見》第四部分(第17-20條)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針對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技術性、專業性強等特點,探索完善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事實查明和證據審查規則,同時對利用人工智能不當取證、提供虛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行為的依法規制作出了明確。 另一方面,對依法懲治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的各類犯罪行為作出了原則規定。

 

五是健全完善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理和工作機制。 《意見》不可能涵蓋所有人工智能案件類型,很多問題需要司法實踐進一步探索積累,而且人工智能治理是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協同聯動、多措並舉。 對此,《意見》第五部分(第21-24條)圍繞涉人工智能矛盾糾紛的預防化解、加強調研論證、案例指導和審判監督指導、加強部門協作和國際司法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會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級別會議上的主旨講話中強調:“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越是一日千里,向上向善、造福人類的方向越要正確錨定,監管治理的尺度越要精準把握,防範失控的措施越要及時完善。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始終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意見》發布實施為契機,持之以恆做好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規範、引領作用,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向上向善、造福人類,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法發〔2026〕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嚴格公正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深刻認識人工智能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驅動力量,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依法公正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促進提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公平性, 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 發揮司法裁判引領作用,積極引導人工智能增進人民福祉,切實加強數字時代民生權益司法保障。 積極穩妥探索、完善涉算法倫理、算法規則等人工智能領域的司法裁判規則和機制建設,用足用好現有法律規定,妥善應對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帶來的規則衝突、社會風險和倫理挑戰,促進完善人工智能企業社會責任體系,注重防範和消除算法歧視,依法保障個人在自動化決策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預防和規制濫用人工智能技術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促推人工智能為民、向善。

 

支持創新發展。 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人工智能行業發展實踐,以符合法律政策精神、符合技術發展規律的司法裁判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 探索新型權益司法保護路徑,不斷加大對人工智能創新成果、創新主體、創新行為、創新環境的保護力度。 以包容審慎的態度平衡權益保護與技術產業發展,營造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良好環境。 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實施的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依法保障相關主體開發和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加強對中小企業等經營主體權益的平等保護。 通過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積極引導、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助力培育壯大人工智能產業,最大限度釋放人工智能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巨大潛力。

 

築牢安全底線。 根據人工智能在不同應用場景下對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可能造成的具體損害以及風險的性質和大小,依法準確認定法律責任。 區分通用與專用、開源與閉源等不同類型大模型在技術原理、風險外溢與控制能力上的差異,對開發者、提供者、使用者等主體的法律責任作出合理劃分。 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侵犯公民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堅決依法嚴懲; 對於在人工智能研發、應用中的創新性行為,依法審慎處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依法妥善審理涉人工智能侵權案件,切實維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

 

(三)準確把握涉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準確適用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認定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法律責任。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認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在判斷行為人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程度時,應當綜合考量人工智能應用的具體場景、自主化程度、技術與信息透明度、潛在風險及影響範圍,人工智能開發者、提供者等相關主體為預防和減少人工智能侵權所採取的措施及技術上的可能性,人工智能使用者對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實施的侵權行為可能造成損害的預見能力與控制能力等因素。

 

(四)依法規制“AI換臉擬聲”“AI復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處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未經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處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識別該自然人的虛擬數字形象並使用、公開,該自然人主張行為人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未經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聲音作為訓練語料,模仿該自然人的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等生成能夠識別該自然人的合成人聲,該自然人主張行為人侵害其聲音權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操控生成合成的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虛擬數字形象、聲音實施不當行為或者發表不實言論,降低該自然人或者他人社會評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利用人工智能技術擅自製作、使用死者的虛擬數字形象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受到侵害,死者近親屬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五)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網絡開盒”“人肉搜索”等侵害自然人隱私權的行為。 以刺探隱私為目的,利用人工智慧對特定自然人的電話號碼、網路帳號及社交媒體等公開資訊進行追蹤、分析,獲取私密資訊,或者將所獲取的私密資訊洩露、公開,或者利用所獲取資訊侵擾私人生活安寧的,應當認定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利用人工智能對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等實施拍攝、窺視、竊聽等行為的,應當認定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該自然人明確同意的除外。

 

(六)依法認定人工智能訓練過程中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民事責任。 為人工智能模型訓練,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且個人未明確拒絕的,一般不認定為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 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個人同意。 在認定合理範圍時,應當綜合考量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與模型功能的必要性和適當性,所涉個人信息的類型、敏感程度及對個人權益的潛在影響,個人公開信息時的場景及可合理預期的使用範圍等因素。

 

(七)審慎認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經權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停止生成侵權內容等必要措施的,應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用戶通過輸入侵權提示詞等方式惡意誘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侵權內容並造成他人損害的,該網絡用戶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權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停止生成侵權內容、屏蔽相關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權利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請求該網絡用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利用人工智能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或者責令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有關服務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在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時,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侵害的人格權類型、違法行為的方式以及可能造成損害的範圍、程度等因素,採取相應的禁令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九)準確認定人工智能產品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的定義,依法準確認定以實物為載體的人工智能產品並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則。 人工智能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責任。 在認定人工智能產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應當綜合考量人工智能產品的性質與用途、自主學習能力、升級更新情況、用戶對系統的控制程度,以及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因素,並重點審查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就人工智能產品的適用場景、固有侷限及可預見的風險等進行了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十)依法規制“大數據殺熟”“仿冒名人帶貨”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針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認定是否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時,應當根據差別待遇是否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造成實質性限制或者損害,是否基於消費者的消費偏好、支付意願、支付能力、瀏覽記錄等信息形成針對其個人的交易條件,是否違背誠信原則及商業倫理等,綜合考量實行差別待遇的理由是否正當、充分、非歧視。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利用人工智能實施“仿冒名人帶貨”且構成欺詐,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一)依法認定涉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據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因車輛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第四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因車輛缺陷與駕駛人的過錯行為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同時請求駕駛人和車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車輛生產者、銷售者對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的自動化等級、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請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運營者等數據控制方,在必要範圍內提供真實、完整的自動駕駛、輔助駕駛事件記錄等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數據。

 

三、依法妥善審理涉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保障人工智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

 

(十二)依法規制涉人工智能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務類型、行業特點、訓練數據來源、各方參與度、採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獲利情況等因素,依法合理認定人工智能開發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責任。 人工智能開發者提出不侵權抗辯的,應當責令其提供訓練數據來源、訓練過程記錄、模型運行模式以及科學理論依據等予以佐證。 權利人主張人工智能提供者利用算法技術侵害其著作權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與在先作品實質相似的作品且無合理抗辯理由,在先作品權利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利用人工智能實施侵權假冒、虛假宣傳、刷量刷單等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依法合理認定涉人工智能開源軟體相關方的法律責任。 審理涉開源軟體案件,認定開源軟體開發者、提供者以及後續開發者、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應當綜合考量開源許可協議類型、權利限制的具體內容、安全合規舉措和資訊披露程度等因素,依法給予開源軟體開發者、提供者適當的責任豁免。 開源軟體開發者、提供者以免費開源的方式提供涉人工智慧軟體研發所需要的部分程式碼模組,並公開說明其功能和安全風險,他人使用該程式碼模組導致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開源軟體開發者、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十四)依法規範涉人工智能發明創造的專利授權確權行為。 涉人工智能發明創造採用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實現了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為專利法所保護的客體,但是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沒有實質貢獻的除外。 自然人使用人工智能完成的發明創造,該自然人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應當認定該自然人為發明人。 涉人工智能專利說明書對技術方案的表述,達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的程度的,應當認定符合公開充分的授權條件。

 

(十五)依法審慎認定涉人工智能技術合同履行的違約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涉人工智能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充分考量人工智能技術研發特點、技術開發方是否盡到合理努力等情形依法認定違約責任。

 

(十六)依法規範涉人工智能數據使用行為。 人工智能開發者通過採集生成、衍生創造、受讓取得、授權許可等方式合法獲取數據並享有相應數據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對於構成彙編作品或者符合其他作品構成要件的數據、數據集合,應當依照著作權法予以保護。 對於構成商業秘密的數據、數據集合,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 對於不構成商業秘密的數據、數據集合,被訴侵權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達成壟斷協議或者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採取虛構干擾數據、惡意標註數據、對抗樣本攻擊等技術手段,損害人工智能運行安全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完善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理程序規則,依法懲治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實施妨害司法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七)依法準確查明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事實。 基於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技術性、專業性強等特點,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加強訴訟引導和釋明,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事實及時全面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當事人為固定關鍵技術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審查。 控制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對於涉及人工智能技術原理、運行機制等專業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鑑定人、專家輔助人以及技術調查官的作用,輔助查明案件事實。

 

(十八)探索完善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證據審查規則。 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量人工智能技術的複雜性、系統運行的不透明性以及證據收集的特殊性,不斷完善適應新技術發展的證據審查規則。 對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重點審查。 對大數據、區塊鏈等不同信息技術產生的證據明確差異化證據審查重點。 對大數據分析報告類證據,應當重點審查其原始數據的來源、清洗規則及分析方法的科學性等; 對區塊鏈存證類證據,應當重點審查其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及技術平台的可靠性等。 當事人將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為侵權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提示詞的設計及其對生成結果的影響、生成內容與主張權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複測試的一致性,以及模型訓練、算法設計、生成內容過濾機制等因素予以認定。

 

(十九)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不當取證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 當事人利用人工智能自主學習、自主決策的特性,通過刪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特定指令輸入、選擇性結果呈現、對抗性干擾等人為干預或者誤導的方式取得虛假證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進行虛假訴訟,企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 訴訟參與人提交訴訟文書、案例檢索報告等材料如係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在提交法庭前應當認真核實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案例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在提交法庭時對使用人工智能輔助情況作出說明,並對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依法承擔責任。

 

(二十)依法懲治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的犯罪活動。 利用人工智能實施詐騙、侮辱、誹謗、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後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大對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判指導力度,不斷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二十一)充分發揮多元解紛機制作用。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運用多元解紛機制妥善化解涉人工智能糾紛,推動與人工智能行業主管部門、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人工智能專家學者等建立聯動協同機制,共同開展糾紛化解工作,做實先行調解。 立足司法審判職能,推動提升涉人工智能糾紛預防化解的法治化水平,積極通過庭審公開、以案釋法等方式明確權利義務、劃定行為邊界,發揮司法裁判示範引領作用,促進涉人工智能糾紛源頭預防、及時化解。

 

(二十二)加強審判監督指導。 積極規範適用提級管轄,強化示範引領作用,做實審判監督指導。 對涉及重大利益、疑難複雜新類型、具有規則確立意義、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等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由上級人民法院提級審理。 充分運用人民法院案例庫,加強案例指導工作,促推法律適用統一和人工智能治理規則的完善。

 

(二十三)加強部門協作協同。 通過制發司法建議、建立合作機制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服務國家和社會治理。 加強與網信、公安、檢察以及市場監管等部門銜接協作,建立並落實長效綜合治理機制。 引導相關企業、平台、行業協會等規範自治,推動形成人工智能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司法保障的全鏈條保護合力。

 

(二十四)加強國際司法交流合作。 妥善審理涉人工智能及數據跨境糾紛案件,在堅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推進人工智能領域涉外審判交流合作,加強規則對接與互鑒,推動構建更加公平合理、包容開放的人工智能治理體系,促進、保護人工智能生態系統和人類文明的多樣性。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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