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最高人民法院第22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113-116號)

最高人民法院第22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113-116號)

2020-03-31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22批(指導案例113至116號)至24批共27件指導性案例新聞發佈會,其中指導案例113至115號涉及智慧財產權領域,所涉法律適用問題疑難複雜,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對於統一智慧財產權案件裁判標準、提高審判質效、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司法保護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都有重要意義,茲將其意義和主要內容分述如下:

指導案例113號《邁克爾•傑佛瑞•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是備受社會關注的“喬丹”商標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之一,也是我院首個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庭審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明確了商標行政糾紛案件中主張在先姓名權保護需要滿足的條件,申請注冊商標損害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標準,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態度鮮明,立場堅定。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淨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同時,對於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積極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指導案例114號《克利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旨在明確商標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審查程式與法律適用標準相關裁判規則。該案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且當庭宣判的案件。本案宣判後,社會反響積極良好,認為此案平等保護了中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進一步樹立了中國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負責任的大國形象。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要點對於優化國際商標註冊程式、督促商標行政機關積極履行包括馬德里協定在內的國際公約義務等方面有著較強的指導意義。本案為國際商標申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依法保護境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於宣傳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成果,努力將中國法院打造成當事人信賴的國際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指導案例115號《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是由我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第一起智慧財產權案件。2019年7月16日,我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庭審理該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大法官敲響了知識產權法庭“第一槌”。該案判決標誌著專利等技術類案件統一上訴機制的順利啟動,闡明了功能性特徵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拓展了對功能性特徵的法律認識。同時該案明確了訴中行為保全的獨立價值,對於當事人既申請停止被訴侵權行為保全,又申請先行判決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認為需要作出先行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行為保全申請予以審查處理。該案判決對於完善技術類案件司法保護機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引起了國內外的高度關注,部分歐洲法官通過網路觀看了庭審過程並對判決予以高度評價,在國內外產生了良好反響,提升了中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佈第22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http://www.cpahkltd.com/CN/info.aspx?n=2020011416150468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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