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IP小辭典》專利權讓與

《IP小辭典》專利權讓與

2021-05-27 出處 / 北美智權報

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做為交易之標的,「專利權讓與」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讓與他人,而讓與之原因,可能是買賣、贈與或互易。專利權之讓與,於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時,即發生專利權權利轉讓之效力,但是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換發證書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及規費,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根據專利法第6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申請專利後,若欲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別人,可由原申請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到智慧財產局辦理。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得由讓與人或受讓人單方提出申請。不過,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其中一方應另定代表公司之人。如由本國公司另定代表公司之人時,應按公司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有限公司:

 

  1. 如僅置董事一人者,須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並附具全體股東推派代表之同意書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
  2. 如置董事二人以上,且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並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
  3. 如為一人有限公司,則應增加股東後依上開方式處理或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簽約,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

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應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

 

為了避免利害衝突,公司法第59條規定,公司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與個人自己之間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因此,申請本國公司與其公司代表人個人間之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時,其讓與契約書或專利申請權讓與證明書等文件,公司應簽署部分及應備具之證明文件,並比照上述處理原則辦理。但若是代表人將其所有之專利申請權無償讓與公司,並申請辦理讓與登記時,因公司純獲法律上利益,不致引起利害衝突,不在公司法第59條禁止範圍內,故准予辦理登記。

 

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備文件

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備具申請規費、申請書1份、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1份(公司因併購申請承受專利權者,則為併購之證明文件)。若讓與的原因是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者,須再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1份。

 

衍生設計專利、聯合新式樣專利,須與母案一併辦理讓與登記。根據專利法第138條規定,衍生設計專利案應逐案辦理讓與登記,並檢送申請書、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及讓與登記規費;聯合新式樣專利案亦應逐案辦理讓與登記,並檢送申請書、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無須另繳納讓與登記規費。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