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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專利分割

2021-06-23 出處 / 北美智權報

申請專利時,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申請案(即「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申請日,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經智慧局通知,或根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在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的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未列之發明人。

不過,即使申請分割,仍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例如,原申請案是發明專利,分割申請也應該是發明專利;如分割後之申請案欲變更專利種類者,應另提「改請」申請。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一申請案;但二個以上發明,屬 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申請人得將原先於一申請案中的二個以上發明,進行分割申請。對於說明書或圖式中已揭露但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發明,若申請人欲申請該等發明,得於審查過程中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或申請分割,亦得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分割。需注意的是,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應出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以避免重複專利。經分割後,若實質上為相同發明時,因發生重複專利的情況,將會違反專利「先申請原則「之規定。

分割申請之效果

  1. 分割案得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2. 原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分割案仍得主張優先權,其專利要件之審查, 以該優先權日為判斷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3. 原申請案主張優惠期者,分割案仍得主張優惠期。

審查注意事項

  1. 申請分割時,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
  2. 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雖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者,仍得直接申請分割,無須先修正原申請案,將該發明補入原申請案之申請 專利範圍內,然後再申請分割。
  3. 分割案如有申請實體審查之必要時,應自原申請案申請日起三年內為之,如申請分割已逾前述三年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之日起三十日內, 申請實體審查。
  4. 申請案分割後,即使原申請案嗣後撤回、拋棄、不受理、審定或撤銷, 仍不影響分割案之效力。
  5. 於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後所提出分割案,原申請案既經核准審定,原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因分割而變動,逕依原核准內容公告。分割案僅能從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且與原申 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之技術內容另案申請專利。
  6. 於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後所提出分割案,雖原申請案經申請人放棄繳費領證,若分割案之請求項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有任一項屬相同發明者,該分割案仍不符專利法第 34 條第 6項之規定。

申請分割的期間限制

不同類型的專利,在申請分割時有不同的期間限制: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或於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設計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後,不可申請分割。

發明專利案初審核准已申請領證,但還在初審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可以申請分割。原申請案仍續行領證程序,分割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所記載的技術內容,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創作為分割申請;發明專利再審查核准審定及新型專利核准處分亦相同。

發明初審、再審查核准後三個月內可以提出分割,其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得申請延期。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若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屬於再審查階段,才能提出分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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