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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技術人員赴陸 須申請

2021-08-04 出處 / 經濟日報 / 記者呂佳蓉/綜合報導

陸委會日前公告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與第91條,未來,受政府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陸需先申請;未經申請而赴陸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的罰鍰。

陸委會日前在官網公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據知情人士表示,這次修法醞釀許久,各界都有反應,有鑑於大陸近年來持續竊取、吸納我國核心關鍵技術與研發人員,因此在既有的赴陸管制架構下修法,以保護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至於核心關鍵技術的標準、委託或補助計畫的認定範圍,會由科技部依法認定。

根據第9條修正草案,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以及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大陸應經過申請。

另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三年者,進入中國大陸也應申請。

據草案,具上述身分、欲申請赴陸的人員,會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

而第91條修正草案明定,上述人員未經審查許可而赴陸,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返台通報義務者,委託或補助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經濟部表示,此條例規範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關鍵技術人員,科技部轄下研究型法人要符合法規規範,包括工研院、資策會等法人部分計畫與人員,但科技業界人士不在此範疇內。

陸委會說明,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優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擬具本次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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