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降低兩項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入刑標準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降低兩項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入刑標準

2020-05-20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央廣網重慶5月15日消息(記者吳新偉)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史浩飛提出降低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商業秘密罪定罪入刑標準等一系列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建議。
  史浩飛系中科院重慶綠色智慧技術研究院微納製造與系統集成研究中心主任。他通過調研發現,2018年全國地方法院新收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一審案件中,假冒注冊商標案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占已審結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87.99%,成為侵犯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主角”。
  而從公安機關對這類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實踐看,史浩飛認為還存在諸多不適應,亟待改進。他舉例,一是與制售偽劣產品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相比,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過高,犯罪嫌疑人“螞蟻搬家”式的制假售假犯罪手法往往能夠順利逃避法律制裁;二是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相對較低,與當前嚴峻的違法犯罪形勢不匹配,處罰力度過輕;三是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社會影響和危害性不亞於制售偽劣產品罪,但是前者的刑罰相比後者而言較輕。
  為此,他建議降低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入刑標準,由原來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入刑標準降低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
  史浩飛代表還建議降低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入刑標準。他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提到侵犯商業秘密罪犯罪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予以立案追訴。他認為該規定立案追訴標準較高,且未明確造成損失數額的計算方式,建議降低入刑標準,將立案追訴標準調整為對權利人企業造成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造成損失的計算方式予以明確。
  史浩飛還建議提高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罰金標準。他認為目前制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自由刑明顯高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有必要提高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罰金刑,以嚴厲打擊、預防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他建議將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罰金刑提高至“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
資料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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