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櫻花SAKURA商標又起紛爭 櫻花家電訴國家知識產權局

櫻花SAKURA商標又起紛爭 櫻花家電訴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03-31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3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線上開庭審理了兩起涉及 “櫻花SAKURA”商標的行政糾紛案。 2018年11月2日,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對武漢櫻花家電有限公司註冊的第15786770、18604266號“櫻花SAKURA”(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櫻花衛廚以訴爭商標是對其第1209675號“櫻花SAKURA及圖”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與第767197號“櫻花SAKURA”商標等系列引證商標構成使用與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侵犯了其企業字型大小權益,具有不良的社會影響等理由,請求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209675號“櫻花SAKURA及圖”商標於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排油煙機、電熱水器等商品上已享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且訴爭商標與該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方式、整體識別效果等方面較為近似,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武漢櫻花家電有限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主張,其從其他公司受讓了註冊在洗衣機上的第1721892號商標,訴爭商標是對該枚商標的延續。訴爭商標經過原告長期使用和宣傳,在冰箱、冰櫃等商品上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市場,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具有關聯性,故訴爭商標的註冊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此外,原告還主張“櫻花”商標並非第三人所獨創,類似商標在不同的領域被很多企業和個人所擁有等理由。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式合法。櫻花家電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維持被訴裁定。 此案第三人櫻花衛廚稱,其主張的馳名商標在排油煙機、電熱水器等家用電器上經長期使用,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達到馳名狀態。訴爭商標系對櫻花衛廚馳名商標惡意複製、摹仿,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冰箱、冰櫃等商品與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排油煙機、電熱水器等商品在行業屬性、功能用途、消費物件、銷售場所等方面較為接近,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致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此外,櫻花家電還存在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及偽造納稅證明、偽造審計報告、偽造銷售發票等行為。綜上,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應以維持。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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