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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解讀

2021-10-12 出處 / 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黨的第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適當加強中央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養老保險、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事權。
2020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新增的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在立法層面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中央事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新修訂的專利法相關條款,就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具體制度進行認真研究,結合地方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實踐經驗,制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
二、制定過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從三個方面積極推進《裁決辦法》的制定工作。
一是從實踐出發,全面梳理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的相關政策檔,結合地方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相關實踐經驗,研究處理重大專利侵權影響案件的具體制度。通過組織地方局召開調研座談會,瞭解地方處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難點和問題,以及國家與地方處理相關案件的銜接和協調機制。
二是深入研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理論研究。委託有關研究機構和高校依據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相關法律規定,基於我國行政裁決理論及執法實踐,結合其他領域關於行政裁決的立法及執法實踐,系統分析我國現行的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制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在上述工作基礎上起草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是廣泛徵求意見,先後徵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的意見與建議。在吸收相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公開徵求意見稿,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等管道,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共收到包括商會、協會、企業、律所等單位的24份共147條意見,對有關意見逐一作了梳理分析,對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隨後,組織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廣東、重慶、陝西等行政裁決辦案量較大的地方局召開座談會,充分聽取相關意見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充分採納合理意見,深入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形成《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送審稿)。
2021年5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對《裁決辦法》進行了審議,5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發佈。《裁決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
《裁決辦法》共27條,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立案條件和材料、證據調查許可權、檢驗鑒定規則、技術調查官規定、相關期限、執行與公開以及裁決其他程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
《裁決辦法》第三條對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以上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情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有關證明材料,並將請求材料寄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寄出的郵戳日為行政裁決請求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裁決辦法》的立案規定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對於不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立案,並告知請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
(二)立案條件和材料
《裁決辦法》規定了行政裁決的立案應當符合第三條所述的情形,並具備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立案。

《裁決辦法》還規定了請求人應當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第三條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
(三)證據調查許可權
《裁決辦法》對提交證據要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於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以提交初步證據和理由,書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或者檢查。同時,辦法規定了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行使的有關職權。包括:(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情況;(二)對當事人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三)檢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產品。並明確了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辦案證件。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將相關案件調查工作委託有關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四)檢驗鑒定規則
對於專利侵權糾紛涉及複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裁決辦法》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鑒定,並明確了當事人請求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檢驗鑒定意見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對於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五)技術調查官規定
《裁決辦法》明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並進一步明確相關技術調查意見的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相關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相關具體規定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執行。
(六)相關期限
一是立案期限進行了明確,參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立案期限明確為,請求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
二是口頭審理通知期限進行了明確。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辦案部門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但有相關企業、行業協會提出,考慮到重大專利糾紛較為複雜,相關口頭審理準備時間可能較長,3個工作日較短。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了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是對辦案期限進行了明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准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七)執行和公開
《裁決辦法》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若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
行政裁決作出後,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如果涉及商業秘密等不適合公開的資訊,應當刪除後公開。以確保在裁決公開過程中相關當事人享有的相關商業秘密等權益不受到損害。
(八)其他程式
《裁決辦法》還對裁決的辦案人員、立案程式、回避制度、案件合併處理、口頭審理程式、中止的條件、與無效程式的關係、調解程式、執行和公開、司法救濟管道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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