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小黃人”對侵權者亮黃牌

“小黃人”對侵權者亮黃牌

2021-10-11 出處 / 中國知識產權報

藍色工裝褲、大眼睛、膠囊外型……《神偷奶爸》系列動畫電影中的“小黃人”很受觀眾的喜愛,近期,“小黃人”卻捲入了一起著作權糾紛。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對環球影畫(上海)商貿公司(下稱環球影畫公司)訴滄州千尺雪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千尺雪公司)等6家被告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原判,6家被告賠償原告51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原告在該案立案同時向法院申請了訴中禁令,以防“小黃人”盜版規模的進一步擴大,確保正版衍生產品的開發銷售市場。在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景健看來,訴訟禁令是一種行為保全措施,能有效防止侵權損失的擴大,在權利人維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現實中也存在著禁令提起難度大等問題,有待完善。
 “小黃人”引糾紛
 環球公司是全球知名的電視電影製片公司。2010年開始,環球公司製作《神偷奶爸》系列動畫電影,推出了多個“小黃人”卡通形象,受到各國影迷青睞。
 在我國,環球公司於2017年對“小黃人”卡通形象的美術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環球影畫公司經環球公司授權,在中國非獨占性使用上述著作權等權利。環球影畫公司認為,千尺雪公司、景寶江、景樹松、旺仔飲料(廣州)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旺仔公司)、廣東泰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泰牛公司)未經授權,大量生產、銷售外觀印有“小黃人”卡通形象的飲品,無錫味能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味能公司)線上上線下銷售上述印有“小黃人”卡通形象的乳製品,侵犯了“小黃人”美術作品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6被告停止侵權,賠償510萬元。
 千尺雪公司、景寶江、景樹松(二人均為千尺雪公司股東)辯稱,“小黃人”缺乏獨創性,環球影畫公司不享有其著作權,被訴侵權產品與環球影畫公司作品存在較大區別,不構成相同或近似。旺仔公司、泰牛公司共同辯稱,作為被訴產品的商標授權方,二者並未實施任何使用、複製涉案“小黃人”作品的被訴侵權行為。味能公司辯稱,該公司是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具有合法來源,並無侵權故意,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環球影畫公司所主張保護的“小黃人”卡通形象呆萌可愛,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涉案5款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被訴侵權形象與涉案美術作品相比雖然有局部微小差別改動,但包含了涉案美術作品“小黃人”卡通形象的眾多主要獨創性特徵,可以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千尺雪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涉案美術作品,製造、銷售、宣傳及推廣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複製權和發行權。千尺雪公司的主要產品“旺仔鈣鐵鋅益小瓶”“貴益多”“眼鏡人”產品均使用了商標權人為泰牛公司的商標。旺仔公司、泰牛公司與千尺雪公司具有密切的利益合作關係,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味能公司在淘寶網、阿裡巴巴1688網站及線下實體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賠償額方面,法院認為,“小黃人”卡通形象具有極高知名度,千尺雪公司侵權情節嚴重,侵權故意明顯,侵權規模極大,屬於惡意侵權,故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千尺雪公司、景寶江、景樹松、旺仔公司、泰牛公司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江蘇高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江蘇高院同時指出,一審判決認為該案適用懲罰性賠償不當,江蘇高院予以糾正。
 訴訟禁令來止損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引入了訴中禁令。蘇州中院在舉行聽證後,頒發禁令裁定,責令該案6家被告立即停止生產或銷售侵犯“小黃人”卡通形象著作權的侵權乳製品,千尺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黃人”卡通形象進行宣傳和推廣的行為,直至該案終審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時為止。
 頒發禁令以法院正式確認侵權成立為前提。而訴前禁令、訴中禁令是在法院確認侵權成立之前頒發的,是為了防止侵權及其造成的損害進一步擴大、以及發生其他不可挽回的損失而採取的臨時措施,所以也叫臨時禁令。
 “頒發臨時禁令應以侵權成立有較大概然為前提,同時也要考慮其他方面可能造成的損害,包括對公共利益的損害。”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龍文懋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強調,臨時禁令屬於行為保全,為防止誤判、給被訴侵權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也可以在頒發臨時禁令的時候要求請求人就請求的事項提供擔保。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智慧財產權行為保全的指引逐漸完善,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面臨一些困境。李景健介紹,整體而言目前訴訟禁令適用比例不高,提起難度較大,且不同法院、法官的審查標準存在一定差異,“勝訴可能性”“難以彌補的損害”等判斷尚未形成客觀標準。同時,實踐中存在一些被告對禁令不予執行的情況,而法院並未要求強制執行或提出處罰措施,僅在酌定賠償金額中進行考慮。此外,司法實踐中對於申請行為保全錯誤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存在爭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雖然明確了申請人未依法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申請人的智慧財產權被無效、生效裁判認定不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等,屬於“申請錯誤”,但並未進一步明確損害如何計算和承擔的問題。
 “行為保全制度是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環節,但相關配套的提起程式、審查標準、執行力度、損害賠償方式等方面仍然不夠完善,還有待司法實踐的不斷探索和司法經驗的不斷總結,從而更好地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中的重要作用。”李景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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