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區塊鏈資料能否作為侵權憑證?法院:存證證書有效

區塊鏈資料能否作為侵權憑證?法院:存證證書有效

2021-10-27 出處 / 北京新浪網/記者 宋瀟

中國大陸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侵害著作權(包括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某電腦科技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即確認某文化傳播公司運用區塊鏈技術取證、存證證據的真實性並採信,判決某電腦科技公司賠償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及合理支出的存證費160元。該案中,原告方舉證的區塊鏈存證證書,是運用區塊鏈技術取證、存證的電子證據,區塊鏈存證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徵,在被告某電腦科技公司未舉出相反證據推翻其真實性的情況下,應予確認其真實性並採信。

當前,音樂文化產業網路侵權糾紛較為多發,且權屬、侵權舉證又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關鍵、難點問題,而新興的區塊鏈技術卻能有效避免一些問題。

10月27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成都中院依法審結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某計算機科技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即確認某文化傳播公司運用區塊鏈技術取證、存證證據的真實性並採信,判決某計算機科技公司賠償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及合理支出的存證費160元。

區塊鏈保護音樂版權

作品被侵權怎麼辦?

在2020年11月5日,某文化傳播公司從案外公司處受讓取得音樂作品《過客》的詞曲著作權,權利種類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等。該公司通過第三方存證平台取得區塊鏈存證證書,載明該公司為歌曲《過客》的詞曲著作權人。


2021年1月26日,某文化傳播公司通過某區塊鏈系統進行區塊鏈存證,取得取證數據保全證書及存證視頻截圖等,顯示上述某計算機科技公司運營的音樂網站將曲作者署名為「野夢」的《過客(野夢版)》向社會公眾提供在線播放和下載的信息網路傳播服務,並收取費用。

某文化傳播公司認為某計算機科技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對涉案歌曲提供在線播放和下載的行為侵害了其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故起訴請求某計算機科技公司賠償損失3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存證費160元。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結合作品登記證書,可以確認案外公司是涉案音樂作品的原著作權人,案外公司與原告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合法有效。該案中,原告方舉證的區塊鏈存證證書,是運用區塊鏈技術取證、存證的電子證據,區塊鏈存證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徵,在被告某計算機科技公司未舉出相反證據推翻其真實性的情況下,應予確認其真實性並採信。


原告公司提交的取證數據證書及所附視頻記載,被告公司在其運營的音樂網平台上將曲作者署名為「野夢」的《過客(野夢版)》歌曲向社會公眾提供在線播放和下載的信息網路傳播服務,該被訴侵權歌曲與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過客》的詞曲一致,因此可認定被告未許可提供信息網路傳播服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考慮到被告已在網站下架了上述歌曲,侵權行為實際持續時間約一年,並參照原告主張的授權費用及授權期限,法院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為2萬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某計算機科技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區塊鏈技術保存的證據也可做憑證

成都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何昕介紹,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第二條中明確規定,完善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規則,允許當事人通過區塊鏈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證據,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該案正是將區塊鏈存證、取證技術運用於版權保護領域的一次有益探索。

區塊鏈,本質上是一個分散式的共享賬戶和資料庫,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體維護、公開透明等特徵,與傳統的知產保護取證存證方法相比,顯得更為方便快捷、規範科學,既可簡化諸多取證存證的複雜程序,又降低了取證存證維權成本,還極大地提高了取證存證的工作效率,且不容易造假,真實性更強等。

對於運用區塊鏈技術取證、存證的證據,實際上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電子數據,依法只要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關於電子數據真實性、客觀性的認定和採信標準,且對方當事人不能舉示相反證據推翻其真實性的情況下,通常應確認其真實性。

目前,以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新興技術,已被逐漸運用於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並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手段,且該技術的合理有效運用,將在有力推動版權行業環境建設、為版權行業營造良性生態方面發揮積極有效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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