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全國首例涉微信截圖生成軟體著作權侵權案宣判

全國首例涉微信截圖生成軟體著作權侵權案宣判

2020-04-06 出處 / 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記者從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下稱南山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統稱騰訊公司)訴深圳市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系列案作出判決,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某截圖”網站及涉案九款應用軟體中均提供了與騰訊公司享有權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僅有細微差別的圖案,侵犯了騰訊公司對“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示、微信紅包詳情頁、微信紅包氣泡、微信圖示”等系列美術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並且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需理解停止侵權,並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75萬元。
  據瞭解,該系列案是全國首例認定開發、運營虛假微信截圖生成軟體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對應用軟體設計項目作品認定的難點問題以及互聯網企業經營模式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新型問題提供了解決範式。
  虛構微信截圖引發爭議
  被告成立于2016年5月,主要經營範圍包括電子商務、網路技術開發、通信技術開發等,其開發運營了“微信**生成器”“*截圖”、“截圖**”等9款手機應用軟體。使用者使用這麼軟體後,可以自行編輯生成包括微信首頁、微信對話、微信紅包、微信轉帳、微信錢包、好友申請等一系列與微信場景介面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虛假介面截圖。
  被告還在其運營的“*截圖”網站上提供具備相同功能的網頁版截圖製作工具。在宣傳推廣這些軟體和其網站時,被告聲稱“微商都在用的行銷神器”、“聊天轉帳效果100%一致”,並發佈製作虛假截圖的教學視頻或指南。此外,被告還通過向戶收取費用。在“如何去圖片下面的‘*截圖’浮水印”中銷售的付費會員服務,季會員39元,年會員78元,終身會員98元等。
  騰訊公司認為,被告開發運營的手機應用軟體和網頁版工具所生成截圖的介面設計、圖示、表情等相關內容,均“微信”應用中在先創作和使用的相關元素、作品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極易誤導用戶,侵犯其資訊網路傳播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騰訊公司將其起訴至南山法院。
  法院判決被告構成侵權
  庭審中,被告否認侵權,並辯,首先,被訴侵權軟體是圖片編輯軟體,原告的“微信”軟體是即時通訊工具,兩者的業務既不相同,也不構成競爭關係;其次,被訴侵權軟體是一種多元化的圖片工具,公眾使用該工具修改及編輯涵蓋原告元素的圖片,不能被認定侵權;再次,即便構成侵權,且獲利較少,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等。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示、微信紅包詳情頁、微信紅包氣泡、微信圖示”在顏色與線條的搭配、比例,圖形與文字的排列組合等方面均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截圖”網站及涉案九款應用軟體中均提供了與兩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僅有細微差別的圖案,使前述軟體使用者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與涉案美術作品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頁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其次,被告作為軟體的開發、運營者,利用了兩原告享有的競爭優勢和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費者提供了一款虛假截圖的製作、生成工具,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性。被告利用兩原告已經擁有的廣大用戶群體和已經建立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通過提供損害兩原告、消費者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虛假截圖生成工具而獲利的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決書顯示,對作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者的原告而言,真實、誠信的微信生態系統是其核心價值,巨大的用戶數量是其盈利的基礎。被訴網站和應用軟體的出現,直接衝擊了微信以熟人、真實社交為依託的運營基礎,嚴重降低了廣大使用者對微信交互資訊的信任,破壞了微信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長此以往將改變微信軟體的使用體驗,降低微信軟體的社會評價,導致微信用戶的流失,嚴重損害兩原告的競爭利益。同時,被告的行為亦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微信用戶基於自己使用微信各項功能和功能頁面截屏的經驗,極大可能相信編輯生產的微信截圖是真實的,進而被誤導或是被欺騙。利用微信截圖偽造銷售情況,騙取他人錢財的詐騙事件,屢見不鮮。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應用軟體中侵害原告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涉案應用軟體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向兩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5萬元。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現該系列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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