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簽署和解協定後再次銷售仿冒注冊商標商品,被判賠償18萬人民幣

簽署和解協定後再次銷售仿冒注冊商標商品,被判賠償18萬人民幣

2021-12-08 出處 / 人民法院報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規則,對一起注冊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張某立即停止侵犯立邦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並一次性賠償18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與立邦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邦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立邦公司經許可有權使用第1692177號、第1692156號商標,並有權以其名義對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許可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月,張某在某購物網站“滬隆家居建材”店鋪銷售假冒立邦公司油漆的商品。立邦公司向淮南中院提起侵害商標權糾紛訴訟,後雙方達成和解協定。協定內容為:張某停止侵害行為,賠償立邦公司4萬元,並將侵權商品銷毀,並保證不再出現侵權商品。2020年底,立邦公司調查時發現,張某仍在某購物網站“滬隆家居建材”店鋪銷售相同侵權商品,遂再次以侵害注冊商標權為由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該案中,張某所售油漆在產品外觀及視覺效果上,與案涉立邦字樣構成相同商標。張某在已經簽署和解協定的情況下,再次銷售仿冒立邦公司商標的商品,且銷售量達到1000多件,銷售額達到20多萬元,可以認定張某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且情節嚴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淮南中院根據張某主觀過錯程度,以及銷售數量和金額,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影響力,立邦公司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依法酌定張某賠償立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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