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南沙首例!竊取公司商業秘密自立門戶,被判“從業禁止”四年!

南沙首例!竊取公司商業秘密自立門戶,被判“從業禁止”四年!

2020-06-20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5月28日,南沙首次適用“從業禁止”審結了一宗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被告人劉某非法獲取公司商業秘密並以此獲利,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對其處以“從業禁止”——禁止被告人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彈簧墊生產機的設計、生產、製造活動。
該案由南沙檢察院檢察長趙劍出庭支援公訴,南沙法院代理院長嚴劍飛擔任審判長。案件的成功辦理,為解決商業秘密案中反向工程、損失認定、從業禁止令判處等方面提供了借鑒經驗,對企圖侵犯商業秘密的人員起到了震懾作用,為民營企業營造了風清氣正的商業環境。
竊取公司商業秘密自立門戶
2015年4月,被告人劉某入職廣州某柔公司,擔任銷售總監。自同年12月開始,劉某違反公司保密制度及勞動合同,在公司內部電腦系統越職查看並下載公司自主研發的一款彈簧墊生產機的部分設計製造圖紙和核心技術參數。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劉某與崔某合謀以他人代持股份的形式成立新公司,主營業務正是生產銷售與某柔公司上述彈簧墊生產機同類產品。2017年2月,劉某又成立了某途公司,並于同年5月從某柔公司離職,轉而擔任某途公司總經理。之後,劉某以某柔公司的設計製造圖紙和核心技術參數為基礎,生產製造出與某柔公司同類型的另一款彈簧墊生產機並售出10台,售價總計835萬元。
2018年7月,某柔公司發現商業秘密被侵犯,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12月,經搜查,廣州市公安局在某途公司現場繳獲彈簧墊生產機成品、半成品和電腦主機、伺服器等設備,並抓獲被告人劉某。
經鑒定,某柔公司研發的彈簧墊生產機的設計製造圖紙技術資訊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資訊;該彈簧墊生產機與某途公司的彈簧墊生產機六個核心部件的圖紙技術資訊總體對比結果為實質相似。經審計,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導致某柔公司損失四百多萬元。
從業禁止保護智慧財產權人權益
本案的被害單位某柔公司是廣州一家民營企業,自主創新研發核心技術的過程極為不易。對於此類中小型民營企業而言,商業秘密是一種具有巨大商業價值的無形財產,也是企業保護其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的重要形式,更是驅動企業研發與創新進而獲取競爭優勢的有效工具之一。
該案是南沙區首例侵犯商業秘密案,檢察機關針對故意洩露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對誠信營商環境所造成的惡劣影響,為更有針對性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踐行涉民營企業靶向服務理念,決定對被告人提出“禁止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彈簧墊生產機的設計、生產、製造職業,期限為三年”的從業禁止建議,這也是南沙區首份智慧財產權類犯罪從業禁止建議。
南沙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並使用,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以懲處。據瞭解,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針對利用職業犯罪數量不斷增多的情況新增了“從業禁止”的相關條款內容。
“從業禁止”不是刑罰,而是一種預防某類從業人員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為刑罰的附加措施彌補了刑罰的不足。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若違反法院決定,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刑事意義上的“從業禁止”具有較強的懲戒與警示功能,可以從源頭遏制犯罪行為,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保護企業創新、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認罪認罰從寬修復社會關係
在審查起訴階段,為促使偵、訴、辯三方對焦點問題進行溝通,減少各方分歧,南沙檢察院先行主持召開訴前會議,控辯雙方就是否啟動排非程式、如何認定損失、啟動認罪認罰程式等問題展開討論,就部分問題達成共識。
在案件提起公訴後,辦案組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與南沙法院進行庭前會議,公訴人闡釋控辯雙方爭議,對舉證提綱、鑒定人員和證人出庭等程式問題發表意見,聽取被告人及辯護律師意見。同時對被告人耐心釋法說理,促使其在證據面前放棄無罪辯解,主動悔罪、認罪認罰,也促使被害單位放棄高額賠償及不當訴求,督促被告人家屬積極履行賠償協定,最終獲得被害單位諒解,進一步修復社會關係。
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並與被害單位達成刑事和解,自願賠償某柔公司300萬元,當場支付150萬元,約定剩餘150萬元在一個月內履行完畢。法院在量刑的過程中也綜合考慮到劉某的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以及與被害單位達成刑事和解的情形,酌情依法減輕了相應處罰。南沙法院表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於充分發揮刑罰的教育矯治作用,促使行為人自願認罪服法,減少和預防其再犯的可能性,同時也節約了司法資源。
資料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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