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國家知識產權局:突發公共事件特有名稱不得用作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突發公共事件特有名稱不得用作商標

2021-12-17 出處 / 北京日報

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日印發《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統一了違反商標管理秩序行為的判斷標準,對現行商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行為予以細化。《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明確,使用與突發公共事件特有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冊商標,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情形。
《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共35條,對九類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標準》規定,即使使用的是未註冊的商標,如果存在對國家安全、國家統一有危害;對國家主權、尊嚴、形象有損害;有害於民族、種族尊嚴或者感情;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與突發公共事件特有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或者其構成要素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公眾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及其他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也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可能構成商標一般違法。《標準》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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