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小紅書”起訴“識季”電商平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小紅書”起訴“識季”電商平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2021-12-17 出處 / 上海浦東法院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行吟資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茵美萊有限公司(Inmirror Limited)、上海羽如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羽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訴狀中,原告訴請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
原告訴稱:其是“小紅書”網站及“小紅書”App(二者統稱“小紅書”平臺)的運營者及相關服務提供者。“小紅書”平臺作為國內領先的基於UGC(使用者原創內容)的生活分享和電商平臺,在為使用者提供原創內容分享互動社區的同時引入電商業務,實現從社區行銷到電商交易的商業閉環。經案外人小紅書科技有限公司獨佔許可,原告有權在第35類、第25類中的多項商品及服務上獨佔性使用第24231940號、第30577361號、第17320063號“小紅書”注冊商標。經原告多年努力經營和廣泛宣傳推廣,“小紅書”商標與“小紅書”平臺已在國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小紅書”平臺中的相關內容更是成為廣大消費者瞭解商品資訊的重要管道,深受用戶信賴和喜愛。
三被告共同運營時尚奢侈品電商App“識季”。原告發現,該款App未經原告許可實施了以下兩類行為:一、在商品圖片中使用“小紅書”標識並將“小紅書街拍”設置為商品標籤及搜索關鍵字;二、通過不正當手段大量抓取來源於“小紅書”平臺的圖片,並將其廣泛用於自身商品的宣傳。
原告認為:三被告實施的上述第一種行為不僅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還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的主觀惡意,客觀上損害了原告的經營利益和競爭優勢,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而第二種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不勞而獲”的意圖,不僅加重了原告伺服器的訪問負擔,增加了原告運營成本,亦嚴重破壞“小紅書”平臺“社區+電商”的既有商業模式,掠奪了本屬於原告的交易機會,損害了原告的競爭優勢,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浦東法院擬於2022年初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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