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出口仿冒“杜邦”品牌農藥獲利逾700萬人民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出口仿冒“杜邦”品牌農藥獲利逾700萬人民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22-01-07 出處 / 上海第三中院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某銘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張某銘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下同)二十二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手機、硬碟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SYNGENTA”“杜邦”“BASF”等商標均系合法註冊且在有效期內,核准註冊類別包括殺蟲劑、除銹劑、殺真菌劑等。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張某銘在某生物科技公司擔任跟單單證員,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梁某玉、王某(均另案處理)的策劃下,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依據某生物科技公司銷售人員魏某明、劉某閩(均另案處理)等人的訂單需求,協助組織相關企業生產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紙箱、瓶子、標籤等侵權包材,委託相關企業利用侵權包材灌裝、貼標,生產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農藥,並聯絡王某軍(另案處理)等人通過中轉倉庫發貨至境外。經審計,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張某銘負責採購的假冒農藥訂單總計人民幣700余萬元。2021年7月,公安機關在相關企業的經營場所查獲部分侵權包材、假冒農藥等贓物。經商標權利人鑒別,帶有上述注冊商標的包材、農藥均系假冒。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銘夥同他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並對外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銘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其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且自願認罪認罰,預繳全部罰金,可以從寬處理。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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