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國家知識產權局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制規定》印發

《國家知識產權局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制規定》印發

2022-02-09 出處 /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國知辦發規字〔2022〕8號
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資料真實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等有關要求,全面防範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保障知識產權統計資料品質,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局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制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2年1月28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執行《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資料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要求,全面防範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統計人員工作責任制,保障知識產權統計資料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健全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改革創新,堅持依法統計,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氛圍,為提高知識產權統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供扎實的體制機制保障。
 第三條 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要負責同志對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統計工作分管負責同志負直接領導責任,其責任是:組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依法統計的決策部署;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推動建立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督促各部門、單位落實統計工作責任。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具體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統計業務的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本業務領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第一責任,分管負責人負主要責任,其責任是: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落實本業務領域的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依法履行統計調查制度審批備案手續,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本業務領域的統計調查;健全知識產權品質統計監測和回饋機制,針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等弄虛作假行為,嚴格控制相關指標統計範圍,確保統計資料真實性。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具體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統計業務的相關部門、單位處室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對防範和懲治本業務領域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任,其責任是: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科學設計和規範開展統計調查;依法履行知識產權統計職責,如實採集、處理、核查、報送、匯總和發佈知識產權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知識產權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知識產權統計資料;認真做好統計資料品質控制工作。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知識產權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對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進行偽造、篡改,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具體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統計業務的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知識產權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的,按照《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資料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追究責任。
 第九條 知識產權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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