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中國大陸全國人大代表孫飄揚:建議擴大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效力和授予條件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代表孫飄揚:建議擴大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效力和授予條件

2022-03-07 出處 / 中國經營網

據悉,全國人大代表、恒瑞醫藥董事長孫飄揚提交了“關於擴大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效力和授予條件、促進醫藥創新的建議”。
醫藥研發具有投入高、風險高、週期長等特點。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於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首次引入了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是指保護期限屆滿後,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藥品專利可以再額外獲得一定時期的保護。這個制度對於保護醫藥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非常必要,且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
據國家藥監局介紹,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九十年代初期,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先後在美國、日本、歐盟實施,這對鼓勵創新、促進醫藥產業發展、解決藥品可及性的問題發揮重要作用。我國引入這項制度對落實中央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藥品品質與水準、解決臨床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有利於激勵國內創新和吸引國際創新成果在中國落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孫飄揚在建議中指出,“2021年6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生效實施,其中明確了建立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但是,根據目前出臺的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徵求意見稿來看,對該期限補償的效力規定過於狹窄,從而導致創新藥雖然有機會獲得專利期限的補償,但其阻止仿製藥或改良性新藥的效果可能打折扣。”
孫飄揚分析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新增第八十五條之六有如下規定:“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期間,該專利的保護範圍限於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上市的新藥,且限於該新藥經批准的適應症。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期間的專利權與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前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該條文中限定的“批准的適應症”,僅就該一個條文無法準確理解。即使理解為同一上市許可人基於其創新藥所獲批的所有適應症,其他主體也有可能開發2.4類新藥(新增適應症)來繞開1類新藥專利延期的限制。
孫飄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兩條具體建議:
第一,在《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修訂過程中,充分考慮上述情況,允許在中國進行了完整臨床試驗的進口新藥獲得專利期限補償。
第二,增強專利期限補償的效力,至少對於首次上市的創新藥,當使用化合物專利來申請期限補償時,其期限補償效力應能夠覆蓋該藥品所有的適應症,而不僅限於申請時已批准的適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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