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星宇航空雙胞案 商標權保護要超前部署

星宇航空雙胞案 商標權保護要超前部署

2022-03-16 出處 / 工商時報 書房編輯

《商標法》與《公司法》是兩種獨立的法律制度,註冊了公司名稱,並不代表同時取得了該名稱的商標權。如果打算將公司名稱同時當作品牌名稱使用,為避免被他人搶註而失去商標權,最好同時甚至事先將公司名稱申請登記為註冊商標。

現代商業環境講求品牌經營,文創產業也不例外;從企業到產品、服務名稱,還有特別設計的logo 圖形,往往成為品牌的象徵。文創創業者設立公司時,亦可考慮同步將公司名稱申請註冊文字商標,這不但是企業建立品牌的手段之一,甚至連政府機關也有申請註冊商標的案例!

1、太空軍商標權也被搶註?
美國前總統川普在2020 年5 月15 日主持了美國新成立的太空軍軍旗亮相儀式;以地球軌道、三角翼與北極星為元素的黑色軍旗,未來將成為美軍最新也是最先進軍種的象徵。這也是自川普總統2018 年6 月宣布組建太空軍迄今,太空軍成軍最具體象徵的展現。值此全球疫情方興未艾,美中角力日益激烈之時,相關資訊與事件發展自然也引發了眾多報導。

有趣的是,國外媒體對於美國太空軍的報導,除了分析新軍種的軍事與國際政治意涵外,還提到了「商標權」這個議題。甚至有媒體戲稱,美國太空軍其實已經發動了成軍以來的第一場戰爭,但戰場不在爭奪太空的主導權,而是在爭奪軍種名稱「太空軍(Space Force)」的商標權!

原來就在同一年的5 月底,知名網路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首播了自製喜劇Space Force(中文譯名為「太空部隊」),內容就是以太空軍為主題。而且,NETFLIX 為了該影集的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布局,早在2019 年就已經在歐洲及其他國家將Space Force 註冊商標權。即使是在台灣,Space Force 也已經在2020 年6 月10 日被申請註冊為商標,而且指定使用的註冊類別正是第9 類「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影片;可下載之影像檔案;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影像」。

對於注重軍方名稱與商標權相關權益,曾經註冊過「北美防空司令部追蹤聖誕老人」(NORAD Tracks Santa)這類商標權的美軍來說,如果連在美國自己家裡都讓別人把軍種名稱註冊走了,顯然有違其既定政策。太空軍的發言人向媒體證實,他們已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註冊太空軍商標,以確保太空軍能擁有Space Force的商標權與其他相關物品的智慧財產權。


2、商標遭搶註可依《商標法》主張權益
由於商標權保護採取的是「先申請主義」,由最先向註冊機關提出申請者取得商標權,因此明明是自己先開始使用商標,但註冊比他人晚一步,因而痛失商標權的情況可謂屢見不鮮,此即俗稱的「搶註」。商標被搶註之人,在《商標法》上可以主張的權益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主張善意先使用而繼續使用,另一種則是設法撤銷他人搶註所得之商標權。

依據《商標法》第36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其中的第三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此即「善意先使用」之規定。也就是說,只要能證明自己使用商標的時間確實早於他人申請註冊日,即使他人取得商標權,自己仍然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

但是,主張善意先使用商標所能確保的權益比較有限,除了只能在既有的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外,還有可能被商標權人要求增加區別標示。因此釜底抽薪之計,是設法撤銷他人搶註的商標權。依據《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其中的第12 款:「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有「先使用」的事實,且可以證明有「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的情形,就有機會以異議(任何人均得為之)或評定(限於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之程序請求撤銷該項商標權註冊。

3、預防搶註之道:超前部署預先申請註冊
國內近年最有名的商標搶註事件,當屬星宇航空的商標雙胞案。星宇航空創辦人張國煒在2016 年11 月間公開宣布即將籌設的航空公司取名為「星宇」,並經由媒體廣泛報導。不料等到星宇航空2017 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才發現「星宇」之名已經在2016 年12 月間被台中某旅行社申請註冊,且指定註冊的類別即為第39 類「觀光旅遊運輸服務」。

星宇航空遂於2017 年9 月間提出異議,主張該件註冊案違反《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十二款之規定,應予撤銷。智慧財產局受理該件異議案後,於2019 年3 月間做成審定,該旅行社所註冊之「星宇」商標應予撤銷。智慧財產局做成該項決定主要的理由為:

(1) 星宇航空有先使用事實:

異議人早於系爭註冊第01858910 號「星宇」商標註冊申請日(105 年12 月2 日)前,於105 年11 月30 日已對外證實籌組「星宇航空」,傳達將成立「星宇航空」提供航空運輸服務之訊息,依媒體報導之相關內容資料,可知「星宇航空」予消費者之認知,不僅為航空公司名稱,亦與異議人及其表彰之服務產生特定連結,指向異議人的航空服務品牌⋯⋯ 足堪認定於系爭註冊第01858910 號「星宇」商標註冊申請日(105 年12 月2 日)前,異議人有先使用據爭「星宇」商標於航空運輸服務之事實。

(2) 旅行社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商標權人從事旅行社業務,與異議人所提供之航空運輸服務具有密切關連性,更應可知悉據爭商標先使用之情事。綜上事證,應可認商標權人於系爭商標105 年12 月2 日申請註冊日前,不難因業務或同業等其他關係知悉據爭商標存在及先使用之事實。」⋯⋯

「尤其申請日竟僅晚於據爭商標於媒體105 年11 月30 日大量報導後2 天,實難諉為巧合,客觀上難謂無意圖仿襲而搶先申請註冊之情事。」

其實要避免商標搶註,釜底抽薪之計還是應該在企業或品牌建立之初,即開始提早布局商標註冊申請行動。用現在最流行的話來說,商標權的保護一定要「超前部署」,在企業或產品公開、使用商標之前,使用者就應該先提出註冊申請。星宇航空如果在向媒體發布之前,就已經超前部署提前申請註冊,事後也不必再花兩年時間和大量資源才能奪回星宇商標。

因此,創業者若決定以公司名稱作為品牌名稱,確實有必要同步將公司名稱申請註冊為商標,以取得商標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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