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 細化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路不正當競爭等行為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 細化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路不正當競爭等行為認定

2022-03-17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記者孫 航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佈,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釋》共29條,根據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路不正當競爭等行為認定作出細化。


 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一般條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已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但裁判標準不統一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解釋》規定,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一般條款予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既厘清了一般條款與具體行為條款、智慧財產權專門法規定之間的適用關係,也明確了一般條款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商標法等其他智慧財產權專門法的兜底適用地位。
 人民法院運用一般條款認定市場競爭行為正當與否,核心是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了商業道德。《解釋》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道德不等同于日常道德標準,而是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範。同時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2021年,全國法院審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8654件,其中仿冒混淆行為案件數量占比很大。《解釋》重點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仿冒混淆”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了“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的含義和認定考量因素,明確屬於商標法禁用禁注範圍的標誌也不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解釋》還參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細化了名稱可以受到保護的市場主體的範圍。


 近年來,網路不正當競爭糾紛日益增多。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更新發展快,《解釋》未進一步列舉新的行為方式,而是嚴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競爭政策,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作出適當細化,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規則指引,同時為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據介紹,《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作用、及時回應新領域新業態司法需求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促進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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