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民法典:新增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提供兜底性法律適用依據

民法典:新增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提供兜底性法律適用依據

2020-08-17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7月31日,國新辦舉行民法典及其實施有關情況吹風會。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在會上介紹,這次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的1185條中新增懲罰性賠償,是侵權責任編的一個很重要的亮點。
首先,進一步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解決長期以來實踐中一直存在的在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問題。有時出現嚴重侵害智慧財產權,罰一點錢便了事,不能有效地及時遏制、制止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為解決該現象,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專門增加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重要特點是通過超出實際損失額的高額賠償,來真正使行為人通過賠償付出較高的成本和代價,從而能夠起到遏制這種侵權行為的作用。
其次,使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統一起來。商標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問題,但著作權、專利權侵權還沒有作出規定,且現在制定的相關草案,有關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也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民法典裡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實際上對於統一所有智慧財產權立法中的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則也非常必要。
最後,為未來出現新的有關侵害智慧財產權類型提供法律適用依據,特別是將來專利法、商標法等這些法律解決不了的一些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類型。找不到法律適用根據,又有必要對不法行為人給予懲罰性賠償,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民法典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提供一個兜底性的適用依據。
資料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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