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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著作權集管團體應編造財報及建立內控

2022-04-20 出處 / 聯合報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

為建構優質授權環境,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由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後,所收取的使用報酬應全數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負有維護會員、利用人或社會大眾信賴其管理的義務,其業務執行具有濃厚的公益色彩

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初審條文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而在每業務年度終了,也應編造財務報表,確保其以合理、審慎及適當方式執行集管業務。

而為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的權能,初審條文也增訂專責機關得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也可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的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職務,並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廢止許可事由予以明確規定,以淘汰管理不善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另外,初審條文也增訂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的公眾諮詢機制,申請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眾提供意見,使利用人表達意見,且可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是否許可設立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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