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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

2022-04-20 出處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已於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2〕13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8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制度,合理定位四級法院審判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智慧財產權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條  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規定第一條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額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以上的,以及涉及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關行政行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對新類型、疑難複雜或者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訴訟法有關規定,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或者自行決定提級審理。

 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逐案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或者調整管轄的訴訟標的額標準、區域範圍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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