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修正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部分條文

2020-09-07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一、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書應記載著作財產權人,俾使著作權專責機關通知其就申請書之內容陳述意見,惟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專屬授權之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此時,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為使「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符合著作權相關規範,並與司法判決意旨一致,修正部分條文。

二、檢附經濟部109年8月4日修正發布令、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見附件。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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