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未經授權用了一張照片,電影《我不是藥神》被判賠2萬

未經授權用了一張照片,電影《我不是藥神》被判賠2萬

2022-07-08 出處 / 北京日報用戶端

電影《我不是藥神》因片頭出現的一張印度新德里的建築物照片,遭到照片作者的起訴。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近日公佈了案件一審判決,電影製作方北京壞猴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因構成侵權,被北京朝陽法院判決停止侵權行為,登報致歉,並賠償照片作者張某經濟損失2萬元。
判決顯示,2015年12月13日,張某在馬蜂窩平臺發佈了一篇關於印度新德里的景點遊記,圖文並茂,並在文章開頭聲明了文字及照片的原創,照片上還加蓋了浮水印。
電影《我不是藥神》上映後,張某發現,他發表在遊記中的一張原創照片出現在電影片頭。該張照片為張某在新德里旅行期間拍攝,內容為顧特蔔塔及旁邊的清真寺。
在電影片頭第2分35秒,鏡頭掃過男主角經營的保健品店時,照片牆上出現了張某的這張原創作品。該作品約占畫面六分之一,出現的鏡頭時長為2秒鐘。
因認為電影《我不是藥神》未經許可使用了自己的原創作品,張某將北京壞猴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登報致歉,同時索賠經濟損失48萬元。
被告在應訴時表示,己方對於照片屬於合理使用,並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不構成侵權,同時認為被告主張賠償數額過高。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電子底片、在馬蜂窩平臺發表涉案作品的情況等證據,可以認定原告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經過對比,電影中使用的照片與原告的攝影作品畫面結構、色彩、拍攝角度、光影基本一致,可以認定為原告作品。
被告使用該作品未征得原告許可,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複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以及署名權,應當為此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拍攝難度、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視性使用情況、電影中涉案作品貢獻率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的數額,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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