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網店“傍”名牌突出使用“小米”商標,被判賠50萬元人民幣

網店“傍”名牌突出使用“小米”商標,被判賠50萬元人民幣

2022-07-18 出處 / 東方網

一家網店試圖“傍”名牌,在銷售浴霸、暖風機、平板燈、涼霸商品等家用電器中頻繁使用“小米”商標,該網店店主和所涉電商平台被“小米”相關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共同訴稱,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9類的可視電話、手提電話等商品。小米通訊公司經小米科技公司授權,有權於2010年8月25日起在全球範圍內銷售和分銷商品時使用小米科技公司持有的所有商標。經過兩原告的宣傳和使用,上述註冊商標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兩原告發現,被告周某某在某電商平台運營的店鋪上展示的浴霸、暖風機、平板燈、涼霸商品銷售頁面及銷售的產品中多處使用“小米”字樣;被告周某某在前述店舖的商品宣傳中使用“小米丨生活電器專售店”“小米節能燈與市面次品燈2年電費對比”字樣以及“走進小米”二維碼指向頁面的內容系進行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兩原告訴至法院,認為涉案“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周某某的前述行為系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銷售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周某某的虛假宣傳行為具有攀附“小米”商標及兩原告企業知名度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兩原告認為,被告尋夢公司怠於履行審查監督義務,且為被告周某某侵權提供便利、從中牟利,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兩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合理開支10萬元,判令被告尋夢公司刪除涉案鏈接。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通訊公司)與被告周某某、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尋夢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周某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周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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