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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侵犯著作權、嚴重失信將記入公共平台

2022-08-01 出處 / 南方日報

廣東省著作權條例迎來二審。7月28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繼續審議《廣東省著作權條例(草案修改稿)》(下稱“草案修改稿”)。這是廣東促進著作權產業發展的一部創新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共六章40條,包括總則、著作權創造與運用、著作權保護、著作權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和附則。
草案修改稿明確,具有故意侵犯著作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情形的行為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項目和參與表彰獎勵等活動,其相關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作品登記是著作權保護的重要保障。草案修改稿規定,省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信息化手段,提升作品登記數字化水平,加強作品登記信息公開。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相關專業領域作品數據庫,提供作品存證、數字取證、著作權侵權監測與識別等服務。
近年來,網絡平台著作權爭議頻發。對此,草案修改稿提到,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著作權內部監管機制,採取與其技術能力、經營規模以及服務類型等相適應的預防侵權措施,並完善侵權投訴機制,快速處理著作權糾紛。
草案修改稿還明確,縣級以上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著作權侵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的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並按規定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修改稿規定了針對著作權相關行為的獎勵制度和罰則,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重大著作權成果和在著作權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於侵害著作權行為,草案修改稿規定了兩種從重處罰情形,包括在對著作權侵權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司法判決生效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相同行為再次侵犯同一作品著作權的,以及著作權主管部門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逾期未提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後查明事實認定構成侵權的,將從重處罰。
草案修改稿還規定了失信懲戒制度,對有故意侵犯著作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情形的行為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項目和參與表彰獎勵等活動,其相關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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