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國家版權局:鼓勵出版、電影等機構為其擁有版權的作品同步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

國家版權局:鼓勵出版、電影等機構為其擁有版權的作品同步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

2022-08-11 出處 / IPRdaily綜合國家版權局網站

國家版權局日前印發《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規定提出,鼓勵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等機構為其擁有版權的作品同步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各級著作權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對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含跨境交換機構),在業務指導、宣傳推廣、資源對接、經費協調等方面給予支持。
《規定》稱,為規範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為閱讀障礙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發揮著作權促進閱讀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用文化發展成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和我國批准的《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制定本規定。
《規定》指出,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將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成無障礙格式版並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但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
(二)使用有合法來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並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進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稱中以適當顯著的方式標注“閱讀障礙者專用”;
(五)僅限通過特定管道向可以提供相關證明的閱讀障礙者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員或組織提供或開放服務;
(六)採取身份認證、技術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員或組織獲取、傳播;
(七)向閱讀障礙者提供的無障礙格式版類型應當僅限於滿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營利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還表示:
鼓勵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等機構為其擁有版權的作品同步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
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製作無障礙格式版並向閱讀障礙者或其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
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與其他《馬拉喀什條約》締約方的同類機構交換無障礙格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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