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司法部新規擬強化行政許可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

司法部新規擬強化行政許可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

2020-09-22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行政許可機關對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要根據工作需要嚴格限定在最小知悉範圍內,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原則上要限定到具體人員,不得允許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人員以及其他協力廠商接觸和知悉有關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

司法部近日公佈《關於強化行政許可過程中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保護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多位元專家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指導意見》明確了行政許可過程中的保密管理要求和責任,對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指導意見》提出的“嚴格控制知悉範圍”頗為引人關注。根據這一規定,行政許可機關對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要根據工作需要嚴格限定在最小知悉範圍內,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原則上要限定到具體人員,不得允許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人員以及其他協力廠商接觸和知悉有關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

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保密義務和責任,洩露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指導意見》要求準確界定保密範圍,具體要求有二:一是依法確定商業秘密。行政許可申請人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對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界定的商業秘密要予以明示,對需要保密的商務資訊也要予以標明。對可以通過公開管道獲知、不具有商業價值、未採取有效保密措施的商業資訊,不得作為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二是儘量縮減申請材料。行政許可機關要按照依法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範圍,避免要求提交無關材料,切實保護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
如何將保密管理措施落到實處?《指導意見》提出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行政許可機關要建立健全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保護管理制度,明確在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異議處理、檔案管理等環節的具體管理要求。
通過互聯網等網路線上提交和審批涉及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申請材料的,要採取符合國家要求的技術安全防護措施。對集中辦理、存放、保管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載體的場所,行政許可機關要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並對工作人員的出入加以嚴格限制,確保對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資訊載體的全方位、全流程、全環節管理。


資料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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