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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利審查授權程序中,可以利用哪些權利救濟程序?

2022-08-18 出處 /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

A:基本的救濟程序說明如下:

(一) 恢復程序

依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延誤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規定的相關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都可以通過恢復程序將申請的權利予以挽回。例如:延誤了提實審的官方期限,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就會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此時,申請人可以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的2個月內申請恢復權利(不用提供證明檔),並繳納相關的費用,則申請的權利得以恢復。另外,如新申請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繳足官方要求的官費,或者未在官方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答覆從而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的,都可以通過恢復程序補救。

針對複審程序的恢復需特別注意。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後的3個月內可以提複審,但若未在3個月內提的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不會發視撤通知。因此,申請人需要在收到駁回決定後的5個月內提恢復程序,否則案件就會失效。

針對不可抗力的情況,例如地震、海嘯、戰爭等,申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情況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

但如下四種情況不能進行恢復程序:

1. 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6個月(中國專利法第24條之規定)不能提出恢復程序;
2. 12個月優先權的期限(中國專利法第29條之規定)不能提出恢復程序;
3. 專利保護年限(中國專利法第42條之規定)不能提出恢復程序;
4.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中國專利法第68條之規定)不能提出恢復程序。

(二) 複審程序

複審程序是專利申請被駁回後的唯一法定救濟程序,有法定請求期限和法院起訴的期限。它是一種行政監督程序,獨立於實質審查程序。

提複審的期限: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請求複審。

針對提複審的恢復期限:若申請人未能在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請求複審,還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日起5個月內請求恢復權利,同時提複審請求。

複審決定一般分為三種:
1. 複審理由不成立,駁回複審請求,維持原駁回決定。申請人對該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複審決定發文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專利行政訴訟。
2. 複審理由成立,撤銷原駁回決定,發回原審查部門重審。
3. 修改申請檔改正缺陷後,撤銷原駁回決定,發回原審查部門重審。

(三) 行政覆議程序

啟動覆議程序應滿足如下條件:
1. 要屬於可以申請行政覆議的規定情形,不符合者,則不予受理。
2. 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已被受理的,在後提出的行政覆議申請不予受理。
3. 覆議申請人應為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
4. 提覆議的期限應在得知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行政覆議決定的作出:
行政覆議機關自受理覆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若需延長審查期限,最多不超過 30日。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另需注意:行政覆議申請已經受理的,法定覆議期內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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