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過雲樓夢》著作權夢斷何處?蘇州法院為公開史料編著作品歸屬定音

《過雲樓夢》著作權夢斷何處?蘇州法院為公開史料編著作品歸屬定音

2020-09-22 出處 / 如內文所載

過雲樓,江南著名的私家藏書樓。始于清代怡園主人顧文彬,歷經六代人一百五十載傳承,素有“江南收藏甲天下,過雲樓收藏甲江南”之稱。圍繞蘇州顧氏的家族傳奇和過雲樓收藏的奇珍異品,社會上不乏感興趣且深入研究者,本案兩位當事人即在其中。
原告樊某認為,由被告高某編著、上海某出版社出版的《過雲樓夢》叢書,抄襲了其之前發表的多篇原創作品。針對這起侵害作品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彙編權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最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樊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的審理,對公開史料編著作品歸屬這一著作權的“角落”給出了司法判定。
“顧氏過雲樓可謂一段姑蘇傳奇。”據一審承辦法官吳勇偉介紹,與其相關的珍貴藏品及史料都已悉數捐獻博物館,近些年圍繞該元素的創作不斷湧出,但由此引發訴訟還是第一例。
經查,2008年到2012年間,原告樊某自己或與他人聯合署名,先後在多家報紙、雜誌發表《蘇州顧氏過雲樓往事記略》《顧麟士婉謝康有為》《走進顧氏過雲樓》《顧文彬父子十年心血建造過雲樓》《過雲樓人間至寶的收藏故事》《瓦礫場上建造怡園》等多部作品。2015年5月,被告高某與被告出版社簽訂合同,約定了《走進過雲樓——兼讀顧公碩遺稿(上)(下)》一書的出版意向。後該書於2017年7月出版時更名為《過雲樓夢——大變革時代江南文脈之一隅》,即本案系爭作品。2018年8月,原告樊某訴稱上述作品涉嫌抄襲,要求被告支付侵權賠償8萬元。被告高某辯稱,《過雲樓夢》一書是其歷經五載廣征博引出版的作品,主要是對史料和文獻的整理,與原告散落在報刊上的作品無論是從立意還是架構上都存在巨大差異。被告出版社辯稱,其在出版過程中已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本案訴訟期間,顧氏後人顧某曾出具證明,稱:“關於過雲樓寫書或寫文章,高某、沈某、樊某等,我都接受過採訪,其中高某采寫時間最長。採訪時,我與樊某怎麼講,當然與高某、沈某等也怎麼講。”
為審判公正,一審期間法院外出調查,詢問九旬老人顧某並製作筆錄,其表示樊某上述聯合署名文章中的第一作者均為其本人,且史料均是其本人向樊某和高某分別提供的,“樊某獨立執筆成文,再將文章交給我修改定稿,聯合署名發表”。
針對原告以對照表形式列出的69處共計7431字涉嫌抄襲內容,顧氏老人在筆錄中稱,“我沒仔細比對過,但是過雲樓的史料我已經捐出來了,是公開的,不存在抄襲的情況,這些內容史料中都有出處。”被告高某提交了資料,針對每一處列舉了來源出處。
庭審時,在征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法庭隨機抽查了對照表中五處內容,被告高某均能列舉出其參照資料的來源出處,大部分為《艮庵老人手訂年譜》《吳郡真率會圖卷》等公開的歷史資料。“以原告提交的對照表中第24處證據為例。”吳勇偉指出,《過雲樓夢》中表述為“初念不過一丘一壑,後漸拓漸變”,原告認為這是抄襲了其發表於《博覽群書》雜誌上的《蘇州顧式過雲樓往事記略》中的內容,因為《顧文彬手訂年譜》手稿中為“漸拓漸廣”,由於編輯修改錯誤,寫成了“漸拓漸變”,而《過雲樓夢》中也出現了“漸拓漸變”的說法,因此原告認為這是被告高某抄襲原告原創作品的有力證據。
針對“漸拓漸變”的說法,被告高某向法庭提交了《艮庵老人手訂年譜》、《傳統文化研究》第163頁至170頁和2018年9月27日顧某本人出具的情況證明三份證據。“在創作的時候,考慮到怡園在蘇州園林中並不大,稱不上‘廣’,在採訪了顧某之後,才採用了‘漸拓漸變’的說法。”被告高某稱。
此外,顧某出具的情況證明裡寫道:“我為他們提供了《顧文彬手訂年譜》資料、康有為給顧鶴逸的兩封信實物、顧公碩生前殘稿等第一手素材,以及詳細講述了過雲樓的歷史。重點包括過雲樓和怡園是如何建立起來的,先祖顧文彬、顧承為搶救大批稀見書畫而嘔心瀝血,建怡園時‘漸拓漸變’……”被告據此證明“漸拓漸變”一詞並非來源於原告。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高某的《過雲樓夢》一書中的內容,是否構成對原告樊某已發表作品的抄襲。經查閱相關資料,原告發表的作品與被告高某編著的《過雲樓夢》的寫作來源較為相近,大部分來源於《艮庵老人手訂年譜》《過雲樓日記》《過雲樓家書》以及顧氏後人口述等公有領域資料,且多數為古文來源,對於相同的古文來源,後人翻譯為白話文,大致內容相近是可以理解的。
經校對,可發現原告所列舉的抄襲內容大部分均為發生史實的記載,例如對照表中第一處,《過雲樓夢》中表述為:“避居在滬上租界。太平軍進逼上海,上海集聚了蘇州許多官紳。”原告于《顧文彬與馮桂芬的患難之交》中寫道:“太平軍長驅直下常州、蘇州,威逼上海,江蘇、浙江的官紳紛紛逃到上海租界避難。”從對比來看,兩者均敘述了太平軍進逼上海、官紳逃難的史實,並無語句抄襲的表現。首先,著作權法旨在通過保護獨創性的表達,促進文化繁榮,而並不保護思想本身。本案中,原、被告的作品都是基於相同或類似的公有領域的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再創作的,只要創作的表達形式具有獨創性,則依據該素材所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權。其次,原告根據字的相同而判定抄襲的比對方式,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判定抄襲應當是兩者的表達方式完全相同,或者構成實質性相似,而非使用的字的一致。”承辦人指出,正如上文所列舉的第一處,並不構成抄襲的內容,因此法院不予認可。再次,原、被告作品中部分段落雖然在表達方式上相似,但都基於相同來源,將文言文以白話文敘述,不能認定為抄襲。原告列舉涉嫌被抄襲內容散見於各個報刊上登載的各個作品,而《過雲樓夢》一共約35萬字,原告列舉的被告涉嫌抄襲的7431個字的內容也並非連續成篇,而是散佈於整本著作的各個章節,且很多均來源於史料,故不能稱之為抄襲。
綜上,被告高某的《過雲樓夢》一書中的內容不構成對原告樊某已發表作品的抄襲。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網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