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蜜雪冰城商標被“模仿”獲賠50萬,法院:被告企業主觀攀附知名度惡意明顯

蜜雪冰城商標被“模仿”獲賠50萬,法院:被告企業主觀攀附知名度惡意明顯

2022-11-02 出處 / 南方都市報


近幾年,隨著其知名度的提升,蜜雪冰城公司也多次因商標被模仿而訴至法院。日前,蜜雪冰城公司與蜜雪約(廣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蜜雪約公司)的商標權糾紛終審落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蜜雪約公司使用的“蜜雪約”文字及圖商標與“蜜雪冰城”系列商標構成近似,主觀攀附的故意明顯,侵犯了蜜雪冰城公司商標權,終審判決蜜雪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共同賠償蜜雪冰城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據瞭解,2019年,蜜雪冰城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市場中出現大量店鋪名稱為“蜜雪約”的飲品店,通過查詢發現,“蜜雪約”品牌經營者已經申請註冊了大量“蜜雪約”相關商標。
蜜雪冰城公司認為,“蜜雪約”飲品店使用的標識與“蜜雪冰城”系列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雙方門店銷售產品均包括果汁、奶茶、茶飲料等。因此,蜜雪冰城公司以蜜雪約公司及其經營者梁某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二者訴至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下稱白雲法院),並主張經濟損失等105萬元。
蜜雪約公司則認為,蜜雪冰城公司的引證商標是以橫向排列的黑色或者灰色漢字“蜜雪冰城”或帶有“雪人”動漫圖案組成。而“蜜雪約”文字及圖商標是自上而下的兩排排列的漢字與圖形組成,整體呈現正方形,其中“蜜”“雪”二字位於上方,圖形“の”以及漢字“約”位於下方。在顏色上,被訴侵權商標文字部分是黑色,圖形“の”配有綠色背景框,商標整體週邊有綠色方框。二者在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不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
白雲法院一審認為,“蜜雪約”文字及圖商標中漢字“蜜雪約”是顯著識別部分,該商標完整包含了與蜜雪冰城公司所持有的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僅有字體的細微差別,並與蜜雪冰城公司持有商標的前兩個字“蜜雪”一致。被訴侵權商標雖含有“約”字及圖形部分,但整體上並未形成明顯區別於“蜜雪冰城”相關商標的其他含義及特徵,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近似。另外,蜜雪冰城公司持有的相關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蜜雪冰城公司與蜜雪約公司為同業競爭關係,被訴侵權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觀察狀態下識別時,較容易首先觀察到“蜜雪”標識,容易認為使用被訴侵權商標的服務來源於蜜雪冰城公司或者與蜜雪冰城公司有特定聯繫,從而造成混淆。在蜜雪約公司對外加盟及商標授權時,梁某使用個人銀行帳戶收取加盟商向蜜雪約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項,蜜雪約公司、梁某具有共同的侵權故意,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蜜雪約公司、梁某共同賠償蜜雪冰城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蜜雪約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維持了一審判決。
在二審判決中,廣州知產法院指出,被訴侵權標識與蜜雪冰城公司系列商標構成近似。同時,蜜雪約公司、梁某作為同行業競爭者,在明知“蜜雪冰城”“蜜雪”“蜜雪冰城及圖”商標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仍然受讓相關公司惡意囤積注冊商標並開展同業經營活動,其主觀上攀附蜜雪冰城公司涉案商標知名度的侵權惡意明顯,依法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來源:南方都市報)
蜜雪冰城商標被“模仿”獲賠50萬,法院:被告企業主觀攀附知名度惡意明顯

近幾年,隨著其知名度的提升,蜜雪冰城公司也多次因商標被模仿而訴至法院。日前,蜜雪冰城公司與蜜雪約(廣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蜜雪約公司)的商標權糾紛終審落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蜜雪約公司使用的“蜜雪約”文字及圖商標與“蜜雪冰城”系列商標構成近似,主觀攀附的故意明顯,侵犯了蜜雪冰城公司商標權,終審判決蜜雪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共同賠償蜜雪冰城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據瞭解,2019年,蜜雪冰城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市場中出現大量店鋪名稱為“蜜雪約”的飲品店,通過查詢發現,“蜜雪約”品牌經營者已經申請註冊了大量“蜜雪約”相關商標。

蜜雪冰城公司認為,“蜜雪約”飲品店使用的標識與“蜜雪冰城”系列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雙方門店銷售產品均包括果汁、奶茶、茶飲料等。因此,蜜雪冰城公司以蜜雪約公司及其經營者梁某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二者訴至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下稱白雲法院),並主張經濟損失等105萬元。

蜜雪約公司則認為,蜜雪冰城公司的引證商標是以橫向排列的黑色或者灰色漢字“蜜雪冰城”或帶有“雪人”動漫圖案組成。而“蜜雪約”文字及圖商標是自上而下的兩排排列的漢字與圖形組成,整體呈現正方形,其中“蜜”“雪”二字位於上方,圖形“の”以及漢字“約”位於下方。在顏色上,被訴侵權商標文字部分是黑色,圖形“の”配有綠色背景框,商標整體週邊有綠色方框。二者在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不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

白雲法院一審認為,“蜜雪約”文字及圖商標中漢字“蜜雪約”是顯著識別部分,該商標完整包含了與蜜雪冰城公司所持有的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僅有字體的細微差別,並與蜜雪冰城公司持有商標的前兩個字“蜜雪”一致。被訴侵權商標雖含有“約”字及圖形部分,但整體上並未形成明顯區別於“蜜雪冰城”相關商標的其他含義及特徵,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近似。另外,蜜雪冰城公司持有的相關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蜜雪冰城公司與蜜雪約公司為同業競爭關係,被訴侵權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觀察狀態下識別時,較容易首先觀察到“蜜雪”標識,容易認為使用被訴侵權商標的服務來源於蜜雪冰城公司或者與蜜雪冰城公司有特定聯繫,從而造成混淆。在蜜雪約公司對外加盟及商標授權時,梁某使用個人銀行帳戶收取加盟商向蜜雪約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項,蜜雪約公司、梁某具有共同的侵權故意,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蜜雪約公司、梁某共同賠償蜜雪冰城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蜜雪約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維持了一審判決。

在二審判決中,廣州知產法院指出,被訴侵權標識與蜜雪冰城公司系列商標構成近似。同時,蜜雪約公司、梁某作為同行業競爭者,在明知“蜜雪冰城”“蜜雪”“蜜雪冰城及圖”商標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的情況下,仍然受讓相關公司惡意囤積注冊商標並開展同業經營活動,其主觀上攀附蜜雪冰城公司涉案商標知名度的侵權惡意明顯,依法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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