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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取得無形資產 可認列

2022-11-24 出處 /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 /台北報導

為反應企業併購成本,緩減企業併購的租稅負擔,今年5月立院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增訂無形資產攤提規定,將在今年12月15日開始實施,勤業眾信昨(17)日表示,對於企業來說是一大益處,此次修法有助於無形資產的認列。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表示,併購常是企業拓展組織規模,以及因應市場競爭下所採取的商業手段之一,透過併購可以加速轉型,但過去併購成本所取得的無形資產,稽徵機關卻以《所得稅法》規範,可以攤提的成本僅為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才能適用,其他無形資產常無法認列。

陳惠明解釋,企業併購常見取得的無形資產是商譽,但在財務會計處理下,商譽是採剩餘法認定,就是併購成本減去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而可辨認資產中,須經由獨立專家出具可辨認淨資產價值的收購價格分攤報告,包含無形資產予以辨認及評價,若所辨認的無形資產有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範圍,就無法在稅務申報時攤銷。

陳惠明表示,在《企業併購法》未修正前,併購成本中有部分的無形資產無法認列,而併購後所生的利益卻須依法納稅,不符合《所得稅法》量能課稅原則。因此財政部透過《企業併購法》修正,增訂無形資產攤提規定,明訂認定的審認文件,例如:增加可辨認無形資產檢查表,以利企業遵循。此法將在今年12月15日開始實施,能有效助攻企業併購取得的無形資產攤銷成本認列,緩減企業併購的租稅負擔。

陳惠明說明,《企業併購法》修正增訂第40條之1,有關因併購取得無形資產的攤銷規定,明文將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等,列入無形資產的認定範圍,並可以按規定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計算攤銷,對於企業來說是一大益處,也可以降低徵納雙方,對併購無形資產攤銷的認定產生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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