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跨境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引(試行)》正式發佈

《跨境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引(試行)》正式發佈

2022-12-14 出處 /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加強跨境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持續優化首都營商環境,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聚焦跨境電商領域,調研多家大型電商企業,與業界專家開展座談研討,梳理分析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各類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北京市實際,指導北京商標協會制定《跨境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現已發佈。
《指引》分為總則、平臺內經營者、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附則四個部分,旨在明確跨境電商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指導相關企業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特別是海外訴訟應對能力,助力企業在跨境貿易方面獲得更大發展。
《指引》第一章對適用範圍及核心術語進行界定;第二章主要規定平臺內經營者從事進出口業務時應當注意在出口備案、侵權風險及線索監測、證據保存等方面作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第三章主要規定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包括風險防範、投訴處理、資料管理等內容在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第四章對《指引》的試行期限作出規定。
《指引》全文如下:
北京商標協會跨境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動北京市跨境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指導企業防範跨境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風險,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結合跨境電子商務領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互聯網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本指引中的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二章 平臺內經營者
第五條 建議平臺內經營者參照《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第六條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或委託專業服務機構負責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與管理、智慧財產權風險監測和預警、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等。
第七條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對各類智慧財產權風險進行主動識別。
第八條 出口前,平臺內經營者應當熟悉目標市場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制度、產業貿易政策、貿易調查措施、行政執法措施、民事救濟方式等。
第九條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謹慎地甄別商品的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認真核查並保留商品的供應商註冊備案資訊、智慧財產權權屬證明檔等。
第十條 平臺內經營者可以通過在目標市場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登記著作權等措施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一條 平臺內經營者可根據保護需求,及時向目標市場邊境執法部門申請智慧財產權備案。
第十二條 出口前,平臺內經營者可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對出口商品在目標市場銷售是否存在侵權風險出具意見書。
第十三條 商品進入目標市場後,平臺內經營者在監測到疑似侵權線索時,應當及時搜集和保存涉嫌侵權的各類資訊,必要時可尋求公證機關及電子存證機構協助,也可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搜集保存證據時應當符合目標市場的法律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證據是否充分、侵權損失大小、維權成本高低、維權難易程度等因素,平臺內經營者可以選擇採取溝通協商、申請平臺干預或調解、發警告函、提起訴訟、申請邊境保護等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第十五條 商品進入目標市場後,如被投訴,在充分評估侵權可能性的前提下,平臺內經營者可以選擇如下方式處理:
(一)認為不存在侵權行為,可向平臺經營者提交不侵權聲明。
(二)在構成侵權可能性較小時,通過平臺進行申訴,要求恢復刪除的商品清單、連結及相關資訊等;如果商品已被扣押的,可依法向目標市場的相關機關申請解除扣押;已被起訴的,應當積極應訴。
(三)在構成侵權可能性較大時,主動下架商品,與權利人溝通協商達成和解。
第十六條 進口商品時,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留各類智慧財產權檔,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合同、進口商品各類手續等。
第十七條 銷售進口商品時,平臺內經營者應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範標注商品資訊,避免未經許可擅自改變進口商品的原標識、包裝及裝潢等情形。
第十八條 銷售進口商品時,被國內注冊商標權人投訴的,應當積極配合平臺經營者進行調查;對於國內注冊商標人涉嫌存在搶注情形的,平臺內經營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第十九條 銷售進口商品時,因被投訴導致商品連結被斷開,平臺經營者認為不立即恢復商品連結將會導致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第三章 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經營者)
第二十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明確使用者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智慧財產權治理措施、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管理機制、舉報投訴機制、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經營過程中採取與其技術能力、經營規模以及服務類型相適應的預防侵權措施。
第二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暢通的智慧財產權侵權通知受理管道,並在平臺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平臺經營者在收到侵權通知後,應及時公示並進行初步審查。對於符合規定的侵權通知,應當及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針對投訴人涉嫌搶注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受理無效宣告請求的,如果商品連結被斷開,將會導致平臺內經營者合法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平臺經營者可根據相關證據決定是否中止處理侵權通知。
第二十六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不侵權聲明進行初步審查並及時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平臺經營者對於投訴處理結果應當及時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資料管理機制,用於對相關資訊進行存儲、管理、追溯、核查等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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