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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樂產品被訴侵犯維他奶商標判賠180萬!

2022-12-08 出處 / 南方都市報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佈可口可樂上海公司、可口可樂東莞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據判決書,因侵犯維他奶公司商標權,可口可樂上海公司、可口可樂東莞公司被判定賠償維他奶公司180萬元,太古可口可樂公司對其中6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可口可樂一方敗訴後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據判決書,維他奶(上海)有限公司起訴,可口可樂裝瓶商管理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可口可樂裝瓶商生產(東莞)有限公司、廣東太古可口可樂有限公司、棠匯(廣東)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侵犯維他奶公司第15252796號商標權。
維他奶(上海)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產品陽光檸檬茶(PET)瓶貼上使用與15252796號商標近似的商標,停止生產、銷售、推廣宣傳該產品;立即銷毀涉案產品庫存的成品、半成品及帶有侵權標識的瓶貼、宣傳材料、商業手冊等並刪除有關產品的推廣宣傳內容;賠償3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檸檬圖案與第15252796號注冊商標相比較,在主要要素、顏色組合及整體佈局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僅在有無檸檬籽、葉片位置以及色調和果肉等細微處存在差異。被控侵權陽光檸檬茶(PET)產品使用的被控侵權檸檬片圖案標識與維他奶公司主張的權利商標構成相似,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來源與涉案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故一審法院認定構成商標近似,被控侵權陽光檸檬茶(PET)產品為侵害了第15252796號注冊商標的產品。
2020年12月,一審法院判決,可口可樂上海公司、可口可樂東莞公司、太古可口可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維他奶公司第15252796號商標權的行為;可口可樂上海公司、可口可樂東莞公司連帶賠償維他奶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80萬元,其中太古可口可樂公司對其中6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可口可樂上海公司、可口可樂東莞公司、太古可口可樂公司在有關微信號以及《南方都市報》中縫之外的版面刊登聲明,以消除商標侵權所導致的不良影響。
對此,可口可樂上海公司、可口可樂東莞公司、太古可口可樂公司三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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